農村信息服務站管治方案
時間:2022-01-31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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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信息服務站的管理,保障農村信息服務站經營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家14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信息服務站,是指提供農業、農業科技、農產品市場流通、農業生產經營、農業管理服務、農業教育、農業政策法規等涉農信息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公用電話服務,語音增值信息服務,農村黨員干部遠程教育服務,文化交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第三條農村信息服務站的服務對象是查詢、制作與供求、價格、科技、政策、預測、經貿、加工、安全等方面信息的農民、農產品經營者、城鎮居民、農業行政管理者、農業經濟研究者、網站信息采集者等。
第四條縣文化部門負責對農村信息服務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縣公安部門負責對農村信息服務站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村信息服務站進行備案登記,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縣電信部門負責日常經營活動的信號輸入或中止,日常管理的后勤服務保障及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第五條對農村信息服務站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縣文化部門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農村信息服務站,不得從事信息服務站經營活動。
第六條設立農村信息服務站,應當向縣文化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三)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縣文化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消防安全審核??h公安局治安大隊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縣文化部門申請最終審核??h文化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
對申請人的申請,縣文化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縣文化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縣工商部門備案,經縣電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開業。
第八條農村信息服務站電腦原則上不得超過八臺,不得擅自增加電腦臺數,凡擅自增加的電腦,由縣文化部門沒收。根據為民辦實事任務,群眾上網需求情況,經縣文化部門審核情況屬實的,可審批適當增加。
第九條學校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農村信息服務站。
第十條農村信息服務站必須每年到縣文化部門年檢,并參加縣文化部門舉辦的法制培訓班。
第十一條農村信息服務站不得利用互聯網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與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二條農村信息服務站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三條農村信息服務站提供上網查詢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四條農村信息服務站不得下載、安裝、經營網絡游戲與非網絡游戲。不得利用網絡游戲與非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五條農村信息服務站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未成年人確因學習需要進站點查詢資料,必須有具備監護權的家長陪同。
第十六條農村信息服務站每日營業時間限于上午8時至晚上12時。
第十七條農村信息服務站應當對上網查詢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核對,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十八條農村信息服務站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關閉電子防控設備,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九條農村信息服務站違反下列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文化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締農村信息服務站: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下載、安裝、經營網絡游戲與非網絡游戲的;
(四)未張貼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二十條農村信息服務站違反下列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文化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到關閉農村信息服務站:
(一)向上網查詢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查詢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未向文化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第二十一條農村信息服務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關閉農村信息服務站: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關閉電子防控系統,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農村信息服務站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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