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資金管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2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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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增加土地收益,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所需資金。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督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市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業務的開展和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條土地儲備資金的主要來源為:
(一)政府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二)土地儲備增值收益部分的50%;
(三)土地儲備資金的存款利息;
(四)市土地儲備中心用于儲備土地的抵押貸款;
(五)其它形式籌集的用于儲備土地的資金。
第六條市土地儲備中心舉借的貸款規模,應與當年儲備計劃相適應,并報市財政局批準,不得超計劃借貸款。貸款資金只能專項用于土地儲備。
第七條土地儲備資金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國有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設立土地儲備資金專戶,實行專戶運作,??顚S?,并按宗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核算。使用土地儲備資金,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儲備宗地提出書面申請并附評估評審等資料,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批后,由市財政局核撥。
第八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推出及土地儲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支出和相關稅費,以儲備宗地為項目,歸集收支,計算盈虧。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財政局按儲備宗地建立項目庫和收支臺賬,按月核對。
第九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推出土地及收購、推出的土地價格,應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批。其中收購、推出的土地價格,應經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
第十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后,土地成交價款由受讓方直接繳入土地儲備資金專戶。
第十一條對已協議出讓(劃撥)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儲備土地,市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對其成交價款進行清算,并按國家相關政策和本辦法第十三條確認土地儲備成本、土地出讓金、應繳稅費和土地儲備增值收益。清算結果經與市財政局核定后,再按規定分解成交價款。
第十二條對已出讓的土地,其土地儲備成本資金留存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收益全額上繳市財政,其中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土地儲備的部分由市財政局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撥付到土地儲備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成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指收購、收回、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其中新增建設用地征地管理費按拆遷補償費的4%計入成本;儲備國有存量土地拆遷工作經費按拆遷補償費總額的5%計入成本。
(二)土地開發成本,指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時,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和市財政局核定后所支付的費用。
(三)儲備土地使用權推出成本,指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前期支付的費用,包括測繪、設計、確權、評估、公告宣傳、招標拍賣傭金、場地看管費等。
(四)土地儲備管理成本,指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土地儲備過程中所需業務費用和儲備土地項目清算費用。其中業務費用按土地儲備地塊實際成交價款的5%計入成本,如土地儲備成交價款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計入成本。
(五)稅費,指在儲備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過程中,依法應交納的有關稅費和應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土地成交價款扣除土地儲備成本、土地出讓金后的部分為土地儲備增值收益。
第十五條土地儲備資金的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市土地儲備中心每月要向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報送財務報表。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土地儲備工作,重點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土地儲備資金。
對擠占、挪用、截留土地儲備資金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土地儲備資金流失的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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