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稅費征管暫行方案

時間:2022-02-06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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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稅費征管暫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和規范全縣礦產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防止稅費流失,杜絕各種巧立名目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維護礦產開采秩序,保障加工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礦產開采和加工的稅費征收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依法開辦的所有礦產開采、初加工、購銷和從事礦產品運輸的業主,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需要繳納的各項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均由各稅費征收單位委托縣礦產資源稅費統一征收管理工作辦公室統一征收。

第三條礦產資源稅費實行“礦產過磅,核實數量;稅費統征,分項結算;??顚S?、財政監督”的征收管理方式。

第二章統征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設立縣礦產資源稅費統一征收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統征辦),負責組織、協調和統一征收管理礦產開采和加工、購銷和運輸行業的各項稅費。各涉礦鄉鎮(辦事處)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稅費統征工作,并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即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站)專抓稅費統征工作。全縣各級各部門要通力協作,大力支持礦產資源稅費統征工作。

第五條礦產資源稅費征管實行“集中售票,站卡驗票,流動稽查,依法處罰”的模式,做到“依法征收,亮證執法”??h統征辦在新圩、大洞、火市、太平圩四個鄉鎮(辦事處)設立礦產資源稅費驗票站,對運載礦產品的車輛實行稅費票證查驗及補征漏繳稅費。同時成立專門的流動稽查隊伍,對基層統征單位實行全程監督,對偷、漏、逃、抗稅費案件進行查處,維護礦產資源稅費統征工作秩序。

第六條礦產資源稅費驗票站站長及工作人員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所有抽調和聘用人員的人事、工資關系仍保留原單位,并按規定享受原單位在職干部職工的各種待遇,工作與原單位脫鉤,由縣統征辦直接管理。在驗票統征稅費工作中,站長為第一責任人,直接對縣統征辦負責,所有驗票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對各站點站長負責。

第七條縣統征辦要掌握所有驗票人員的基本情況。驗票人員在全縣范圍內實行交流輪換工作,且工作異動時要進行登記。

第八條除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統一征收的各項稅費項目外,嚴禁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搭車收費。

第三章征收辦法

第九條涉礦稅費源頭管理辦法。

(一)各涉礦鄉鎮(辦事處)的源頭管理工作方法

1、分礦(加工廠)建立財務帳簿。(1)各鄉鎮(辦事處)要建立健全各礦(加工廠)的生產、銷售臺帳。(2)要按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分礦(加工廠)預收稅費。(1)各鄉鎮(辦事處)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站必須確定專人,持有關證明,到縣統征辦填報《繳訖證》申領表,領取、核銷《繳訖證》,并繳納統征稅費。(2)各鄉鎮(辦事處)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站,要按礦產品種類、實際數量及縣統征辦確定的稅費標準,向各礦(加工廠)或運輸業主收取與《繳訖證》載明的同等金額的統征稅費,并及時繳存到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國有商業銀行或縣信用聯社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3、查驗站核實數量。各礦(加工廠)在出售和運輸礦產品、加工后的成品或半成品時,持從各鄉鎮(辦事處)礦產資源統征站購領的《繳訖證》到指定的礦產資源稅費驗票站核實數量,再與由各鄉鎮(辦事處)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站預征的稅費進行查驗,實行多退少補。

4、定期結算。鄉鎮(辦事處)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站每周與縣礦產資源稅費統征辦進行結算,并解繳所有統征的稅費。

(二)各查驗站的源頭管理工作方法

1、分礦(加工廠)建立臺帳。各查驗站按縣統征辦提供的臺帳記錄本和運輸車主的《繳訖證》(隨貨同行聯)、過磅單等資料,建立票證、稅費征繳臺帳。

2、分礦(加工廠)源頭抽查。由縣統征辦牽頭,組織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交警大隊及各驗票站在縣轄區道路出境處進行抽查,對沒有《繳訖證》的運輸礦產品的車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三)縣統征辦的源頭管理工作方法

1、票證領取實行申報。以鄉鎮(辦事處)為單位,購領《繳訖證》。各鄉鎮(辦事處)必須報送加蓋單位印章的《縣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申報表》,并派專人到縣統征辦領取《繳訖證》。

2、分戶建立票據臺帳??h統征辦應建立以鄉鎮(辦事處)為單位的《繳訖證》領取、繳銷臺帳,實施分戶源頭管理。

3、工作目標量化考核??h統征辦對各鄉鎮(辦事處)統征站和驗票站實行工作目標量化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統征稅費項目

第十條根據礦產品的種類、質量和品位分別確定平均售價,在根據市場行情測算銷售價格的基礎上,原則上以噸為單位計算礦產資源稅費征收金額,征收標準由縣統征辦根據市場行情一年一定。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稅費統一征收項目: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兩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防洪保安資金、排污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價格調節基金、水資源費、臨時用地管理費、土地復墾備用金、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礦產資源稅費據實統征是指凡在我縣境內的礦產開采、加工及銷售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通過過磅確定礦產品重量,以實際重量計算征收稅費。

第十三條除縣人民政府及縣統征辦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調整或減免礦產資源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

第十四條礦產品運輸車輛的重量以實際噸位為準,噸位以下的尾數,0.5噸(含0.5噸)以上的按1噸計征,0.5噸以下的不計征。

第五章票證管理

第十五條在礦產資源稅費統征工作中,使用“縣礦產資源稅費繳訖證”作為基本憑證。各礦主(加工業主)在銷售礦產品及加工后的產品時,應按實際裝載量向運輸車主足量發放從各鄉鎮(辦事處)購領的“繳訖證”,縣統征辦指定的查驗站憑過磅單和“繳訖證”核對并登記有關臺帳和補征欠繳稅費后放行。

第十六條礦產資源稅費統征工作中必須使用的稅務票據由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鄉財局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由縣財政局提供。

第六章稅費結算

第十七條礦產資源稅費結算辦法。

1、各鄉鎮(辦事處)礦產資源稅費統征站所征收的稅費直接與縣統征辦結算。必須每天將所有統征的稅費收入,統一存入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在當地信用社開設的匯繳結算戶。

2、縣統征辦設置的查驗站所征收的稅費直接與縣統征辦結算。每班人員下班前必須將補征的稅費和罰沒款清點,統一存入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在當地金融機構開設的匯繳結算戶。

3、征收稽查組(公安執勤室)所征收的稅費直接與縣統征辦結算。每天下班前必須將補征的稅費和罰沒款清點,并同縣統征辦辦好結算手續,統一存入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國有商業銀行或信用聯社開設的匯繳結算戶。

4、所有統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實行分月結算制度。結算工作由縣政府牽頭,縣財政局、縣統征辦、縣非稅局具體承辦。

5、縣財政局根據稅費歸口的原則,將所有稅費實行分項結算,按月分解到有關征收稅費項目的征收單位專戶。屬稅收的,及時劃解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鄉財局,并由征管部門繳入國庫;非稅收入屬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屬事業性收費、專項收費和其他收費的,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由縣財政局進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根據縣統征辦與各鄉鎮(辦事處)基層統征站、查驗站的結算結果及縣財政局、縣統征辦、縣非稅局與各稅費委托單位的資金結算情況及礦產品實際銷售情況,并結合礦主(業主)需要由各委托征收單位分別開具稅、費票據,以備用于各礦主(或業主)或礦產品運輸車主外運貨物時使用。

第十九條縣統征辦、各鄉鎮(辦事處)統征站、查驗站要按會計制度要求,設立財務收支總帳、明細帳,固定資產帳、票據總帳、明細帳。各基層站必須于次月十日前將本站會計報表報送縣統征辦。

第七章稽查

第二十條年銷售收入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礦主(業主),應向縣國稅局申請辦理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通過稽查發現并已告知,但仍不申請辦理的,按17%的法定稅率計征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為鼓勵稽查,嚴厲打擊偷、逃、抗稅費行為,對稽查補繳的稅費和罰沒收入按形成縣級財政可用財力的10%的比例提取稽查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獎勵稽查有功人員。

第八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對于逃避、抗拒應繳稅費和貪污、徇私舞弊、減征、免征稅費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辦事處)基層統征站、查驗站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的,取消當日工作補助;有曠工行為的,取消當月工作補助;對工作不稱職的人員,由縣統征辦退回原單位。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從年月日起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縣統征辦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統征辦會同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及各執收單位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