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法建筑實行方案
時間:2022-02-08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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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我縣城鄉建設秩序,有效遏制與懲處違法建設行為,推進“城建興縣”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違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三)違反有關公路建設控制區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四)違反河道,水庫管理保護范圍內土地和岸線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五)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建設的建(構)筑物;
(六)違反施工許可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七)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建設的建(構)筑物。
第三條縣直有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辦事處以及在本縣行政區域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剛性執法,形成合力,及時拆除”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拆違辦)組織協調全縣違法違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權其行使對全縣城鄉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的督查權;對涉及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拆違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問責建議權;具體承辦縣人民政府對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管轄權有爭議的事項;違法建設案件處理的監督規范權;對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違法建筑的預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檢查考評權;組織協調整合力量協助鄉鎮對難點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組織協調對縣城規劃區違法違章建筑的拆除;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各項決定、決議并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第六條拆違職能部門的職責。
(一)規劃部門負責在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三)水利部門負責違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筑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五)風景名勝區管理處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建筑依法強制拆除工作;
(六)建設部門依據《建筑法》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筑的安全質量、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查處;
(七)公安部門組織專門警力為依法拆除違法建筑專項行動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群體性事件處置預案;對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嚴格查處;
(八)監察部門根據《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對在防止、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筑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九)職責及分工遵循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可指定牽頭執法部門。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鄉鎮長任組長,由分管城鄉建設的領導任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從城建辦、國土所、規劃所、房管所以及鄉鎮的其他站所調劑,相對固定常設工作人員3-6名,鄉鎮人民政府是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人,負責所轄區域內防范和制止違法建設以及違法建設的組織拆除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涉拆違職能部門派駐在本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擁有年度考核不稱職建議權和調出建議權。
第三章巡查與督查
第八條實行城鄉建設日常巡查與定期督查相分離,兩者相互監督,相互促進。
第九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宣傳教育,開辟群眾聯防通道,將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作為日常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做到家喻戶曉。在轄區和辦公場所,上墻公示防止和控制違法建設的組織網絡、工作制度、責任人以及舉報電話,及時處理群眾投訴和舉報,鼓勵群眾參與防止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轄區內的建設活動應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實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將區域劃分成片,每片明確若干名巡查責任人,對責任片區定期實施防違巡查。片區出現準備建材、拆除舊屋、開挖地基等建設苗頭時,巡查責任人正常情況下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發現報告,鄉鎮和拆違職能部門必須派人當場調查情況,開展宣傳教育,進行勸阻,并制定工作預案,加強跟蹤監管,直至消除當事人違建行為,有效降低違法建設的發生率。
第十一條規劃、國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違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能特點,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確巡查責任人員,適時和鄉鎮組織的巡查進行聯動、互動,做到及時發現,就地制止,快速反應拆除。各鄉鎮和各部門巡查中發現或受理舉報的違法建設案件應登記建立臺賬。
第十二條城鄉建設督查實行由縣拆違辦、政務中心牽頭負責督查,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工作隊,對全縣城鄉建設開展定期督查。聯合督查工作隊可分成若干督查組,每15天對城鄉建設進行一次督查,和鄉鎮或部門核對一次臺賬,督查人員不參與案件辦理,對發現的新增違法建筑及時報告縣拆違辦,縣拆違辦應予登記,并建好臺帳。對發現的情況及時向鄉鎮和部門提出限期處理建議,對巡查不力、處置不力的視情況通報。做好追蹤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內沒有處理到位的,書面報告有權機關按照程序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問責。
第四章執法管理
第十三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在接到舉報、上級批辦、日常巡查、定期稽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建筑,按職責分工應予以受理,當日或次日派人調查取證、依法依規采取有關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對縣城規劃區以外的涉嫌違法建筑,法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職;法律未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建設先行制止,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和縣拆違辦,相關職能部門應迅速派人調查取證,制作法律文書,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措施。各職能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就擬處罰的內容通報給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分工規定依法履職,積極主動查處違法建設。對管轄違法建設查處和制止有爭議的,由縣拆違辦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單位管轄。
第十六條堅決執行剛性處罰,杜絕以罰代批,以罰代拆。各拆違職能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的拆違案件,報告縣拆違辦,需要縣拆違辦組織會審的,由縣拆違辦組織集中會審,形成處理意見,由相關部門按意見執行,需經濟處罰的,必須經縣拆違辦確認違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銀行罰款繳納單復印件報縣拆違辦,其他相關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再作出有罰款種類的處罰,但可責令當事人按決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縣城規劃區的案件并通報縣政務中心;所有罰沒所得統一繳納至縣財政,由縣財政局與縣拆違辦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對罰沒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年年底前本轄區內所有違法建筑進行詳細排查登記、建立臺帳、上報縣拆違辦??h鄉組織聯合會審,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不拆情形的,先處罰后再責令補辦手續;對整改后能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不拆情形的,責令整改,驗收合格的依法處罰,然后責令補辦手續;驗收不合格的,強制拆除。對嚴重妨礙公眾利益的,分批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強制拆除已經建造好的違法建筑由各職能部門依法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組織查處,作為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筑的實施主體,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違法建筑物內的物品,違法建筑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移挪他處。拒不履行的,在強制拆除時,有關職能部門可將物品暫時移挪他處封存保留,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違法建筑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第二十條對接到舉報、交辦或巡查中發現,有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獲得信息,二小時內有關部門及鄉鎮必須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制止;
(二)經確認是違法建筑的,當天必須依法下發停工通知書,封存其現場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絕自行拆除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依法快速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加大拆違力度,提高拆違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違聯動機制。
(一)發現違法建設后,鄉鎮、管區、村(社區)及拆違部門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確實無效的情況下,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公安派出所等強制拆除,并通報縣拆違辦;
(二)對情況特別復雜的重難點違法建設,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會商后,拿出方案,申請縣拆違辦組織力量拆除。正常情況下,每次拆違行動,拆違執法實施主體單位不少于50人,所在鄉鎮工作人員不得少于30-60人,縣公安局及轄區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由縣拆違辦臨時調集所需人員參加;
(三)各拆違職能單位應明確拆違工作分管聯系領導、拆違行動執行人員,所有拆違工作人員在各單位內部應相對固定,人員名冊報縣拆違辦備案,確保能快速集結,迅速出動;
(四)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調整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數量,相關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確保該項工作正?;?、制度化。
第二十二條進行集中強制拆違行動時,不論涉及執行哪個部門的強拆決定,相關鄉鎮和部門都應聽從拆違指揮部的指揮和協調,從人、財、物、事上給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建立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將拆違工作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加大拆違工作的考核權重,使防止違法建設、控制違法建設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真正成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辦事處和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
第二十四條縣拆違辦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大調研力度,從領導重視、機構運轉、案件處理、依法行政、違法建筑拆除量、違建防控水平、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方面進行量化,科學的評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職能部門的執政能力和水平,具體的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對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防控違法建設工作專項考核獎懲。如轄區內存在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當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責任后,有部分責任的,按一處4000元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并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2/3的費用;負全部責任的,按一處6000元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并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全部的費用;轄區內當年違法建設超過10起且未拆除,需申請縣級規模強拆的,除應承擔經濟責任和強拆費用外,視具體情況,給予主要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停職待崗、職務調整、降職使用、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六條作為違法建筑執法主體的相關職能部門,每新增一起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未拆除違法建設,分清責任后,有部分責任的每處追究責任金2000元,并應承擔該起違法建筑強拆時1/3的費用;負全部責任的,每處追究6000元的責任金,并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全部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應承擔的責任金和強拆費用由縣拆違辦提供依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財政局從各單位的賬戶直接劃轉。
第二十八條所劃轉的責任金歸入拆違獎勵與補助基金,由財政設立專戶,專項獎勵和補助拆違工作開展得好的鄉鎮;所劃轉的強拆費用專項用于強拆違法建筑。
第二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及其派出機構的責任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實施行政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所在單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舉報或批辦快速反應機制,未明確相應的巡查或處置責任人員;巡查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巡查職責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發現或未及時發現違法違章建筑;巡查人員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筑故意瞞報、謊報;接巡查處指令后,不及時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和個人實施違法建筑的;
(二)不執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違法違章建筑作出罰款決定施行會審規定的;不經會審而單獨執行處罰或會審執行處罰后又擅自執行處罰的;對違法建筑應作出拆除決定而未作出或以罰代拆的;
(三)各單位不履行查處、支持、配合職責;屬于本單位的職責而推諉或因其他履行職責不力,致使違法建筑未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第三十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直接組織實施或者參與違法建筑的;參與非法出租、出讓或者轉讓土地,支持違法建筑的或不主動按規定拆除個人違法建筑的;
(二)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實施違法建筑的;煽動親友及他人干擾、妨礙、抗拒或者直接干擾、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相關公務活動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供水和供電部門憑規劃部門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部門的《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申請人辦理供電、供水業務。對私自搭水、搭電的,堅決拆除水電設施,對正在施工的違法違章建筑,依據縣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通知,采取措施對違法建筑停電、停水。房產部門不得為違法違章建筑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堵和疏應當有機結合,各職能部門在加大控制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設的同時,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自覺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陽光收費。涉及道路沿線建房的,按《縣道路沿線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縣城規劃區的建設報建審批按相關法律和縣人民政府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為申請人依法及時快捷的辦結審批手續,杜絕被動違法建設的產生。
第三十三條縣城規劃區域內的拆違工作由縣拆違辦督查,規劃部門牽頭負責,國土部門協助,上梅鎮和上渡辦事處配合;其余區域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牽頭負責,縣涉拆違職能部門配合。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或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拆違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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