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市場整頓管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9 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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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和《區煤炭經營監管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照《市整頓煤炭市場管理實施方案》(政辦發〔2012〕42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區煤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煤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和《區煤炭經營監管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健全和完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和煤炭監督管理體系。通過對煤炭市場清理整頓,使煤炭經營企業的數量和布局趨于合理,經營規范有序,促進煤炭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整頓煤炭市場的目的
通過整治煤炭經營秩序,規煤炭市場經營秩序和煤炭工企業依法營,保障煤炭經營企業布局基本合理和煤炭物流市場的建設,監督煤炭企業依法納稅,形成適應市場經濟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管理科學”的煤炭流通體系。
三、清理整頓范圍及內容
全區從事煤炭生產、加工及經營的各類企業均在清理整頓范圍內。
1、清理整頓流通秩序,堅決取締無煤炭經營資格證和無工商營業執照而從事煤炭經營的違法行為,打擊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兩的欺詐行為。
2、清理整頓煤炭經營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和《自治區煤炭經營監管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煤炭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對具有煤炭經營資格證的企業再次進行資格審查,對不具備條件的依法取締。
四、整頓時間
此次清理整頓時間從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6月30日前)。
到煤炭經營企業走訪宣傳,把清理整頓煤炭市場的精神宣傳落實到煤炭經營企業和群眾中去。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和整改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
煤炭經營企業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活動。無證、無照經營的,應主動退回購進的煤炭,并停止其非法經營活動;有證有照的經營企業,暫不符合條件的,或有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兩行為的,要立即整改,保證正常的煤炭經營秩序。
第三階段:聯合執法檢查和處罰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區有關部門將對整頓情況進行檢查,聯合執法。對有問題的經營者,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區整頓煤炭市場經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對此次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政府。
五、組織領導
為了確保煤炭市場整頓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區整頓煤炭市場經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區經濟局副局長于軍兼任,負責煤炭市場整頓的日常管理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1、區經濟局負責煤炭行政管理職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管理,綜合協調有關部門。
2、國土資源分局負責煤炭生產及經營企業土地使用權的審核和確認。
3、工商分局負責煤炭生產及經營企業營業執照的清理和審核工作。
4、稅務部門負責煤炭生產及經營企業的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和普通納稅人的管理。
5、質量技術監督分局負責煤炭生產及經營企業的計量、質量檢測設備的管理及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6、區煤管局負責煤炭生產及經營企業煤炭經營銷售的清理整頓工作。
7、區環保局負責煤炭生產及經營企業環保手續的清理審核工作。
8、規劃分局負責煤炭生產、加工及經營企業場地規劃工作。
9、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煤炭生產、加工及經營企業的經營場地的清理整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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