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推進社區養老服務改進方案

時間:2022-02-10 10:33:00

導語:城鎮推進社區養老服務改進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鎮推進社區養老服務改進方案

切實解決好城鎮“三無”特困老人和“空巢”老年人的生活困難問題,為進一步推進社區養老服務社會化進程。努力構建和諧,根據國家和市里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和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相關指導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大精神為指導。積極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進程,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社區養老為依托,以機構養老為補充,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老人受益”工作思路,切實保障城市“三無”對象和特困高齡老人的基本服務需求,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服務質量,努力促進和諧建設。

二、工作原則

以居家養老為基礎,居家養老服務是社區建立一個支持家庭養老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以街道社區為依托,以義務(志愿)服務為服務資源,以就近照料起居、精神慰藉、日托護理、家政服務等為主要形式。具有服務主體多元化、服務方式多樣化、服務隊伍專業化和服務成本低、覆蓋面廣等特點,對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補充與更新,也是更新養老服務理念、創新養老服務方式、滿足全區眾多老人養老服務需求的重要途徑。

應遵循以下原則:推進我區城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一)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原則;

二)堅持政府購買服務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原則;

三)再逐步惠及全體老年人的原則;堅持先重點保障老年人中的三無”老人和特殊困難群體老人。

四)堅持專業化居家養老服務與社區義務服務、鄰里互助相結合原則;

五)實行無償服務、低償服務和有償服務相結合原則;

六)實行統籌規劃與分類指導相結合原則。

三、工作目標

進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試點探索的基礎上,以滿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保障特困高齡老人基本日常生活、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服務為出發點。全面推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用三年時間建立起覆蓋全區城鎮社區、基本能夠滿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實現養老服務主體多元化、服務對象公眾化、服務形式多樣化、服務方式市場化、服務標準規范化。

四、服務對象和內容

一)服務對象。一是居住且戶籍在本社區、分散供養的城市“三無”老人。二是居住且戶籍在本社區的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屬于城市低保對象且子女無贍養能力的老人。三是居住且戶籍在本社區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空巢”老人。四是有服務需求的其他社會老人。

二)堅持福利服務、收費服務和公益服務相結合。服務形式。居家養老服務面向社區老年人。

提供福利性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對經濟困難確需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

提供收費性服務。個人購買服務:對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居家老年人。

公益服務:積極倡導和動員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無償的公益性服務。

三)服務內容

為本轄區的老人提供白天照料、食宿和文化娛樂項目,日托服務:以“星光老年之家”為依托。含中、晚餐及午休場所。為老年人提供文化休閑健身活動服務,包括:棋牌室、圖書室等休閑場所;組織老年人書畫、演唱等業余團隊;老年人健身活動場所。

以上門鐘點服務為主要形式,日常生活照料:以老年家庭為依托。實行“一對一”或一對幾”服務,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服務、心理咨詢、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社會化服務。包括:幫助老年人搞好個人衛生護理工作;上門為老年人做(送)飯菜、進餐、喂藥等;幫助打掃老年人住宅衛生;陪同老年人就醫或外出活動;陪同老年人聊天、讀報等心理疏導活動;其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務。

為轄區老人提供公寓式服務或組織開展自助互助式服務。小型養老院:即在社區利用自有房屋設施或在居民家庭設立小型“家庭養老院”,有效整合和利用資源。

五、扶持政策

對在社區或居民家庭設立小型“家庭養老院”入住規模達到10張床位以上,對為社區特困老人(城鎮“三無”老人、70歲以上享受城市“低?!鄙磉厽o子女照顧的老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社區將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或給予一定服務補貼。管理運行規范的按政策給予適當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無償服務”低償服務”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另行制定。

六、申報程序

一)政府購買服務(無償服務”低償服務”補貼報批程序

社區登記,由本人或家屬向社區提出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后報所在街(鎮)街(鎮)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和社區的調查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老人提出服務內容和服務補貼意見,經公示7天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并確定資助標準,服務補貼經費按季度下撥到各街(鎮)

二)個人購買服務(有償服務”申請程序

社區登記,由本人或家屬向社區提出申請。根據服務對象的具體情況和所需服務項目或要求,協助提供市場化的服務信息,雙方自愿的原則下,推薦符合條件的助老服務員或服務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服務費用由享受對象自行承擔。社區有義務對服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