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企兼并重組工作辦法

時間:2022-02-12 09:25:00

導語:煤企兼并重組工作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煤企兼并重組工作辦法

為加快培育我市大型煤企和煤炭企業集團,做優做大做強我市煤炭工業,全面提升我市煤炭工業的產業集中度、市場競爭力和行業控制力,構建安全、節約、清潔和可持續發展的煤炭工業科學發展模式,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4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發〔〕32號)精神,結合我市煤炭工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發揮大型煤企集團的經營、管理、資金和智力資本優勢,以建設規?;⒓s化、數字化、智能化現代大型煤礦企業和主業突出、產業多元、競爭力強的煤炭企業集團為主線,依靠科技進步,推進我市煤炭行業的企業兼并重組、產業延伸、資本運作、科技創新,著力構建資源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高、生產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和產業多元、結構優化、綜合競爭力強的新型煤炭工業發展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本地優先和區域優先”的原則。本地企業優先于外地企業作為兼并重組主體;同一轄區企業優先于外區域企業作為兼并重組主體;積極鼓勵地方煤炭企業進行資產兼并重組。

2.堅持集約發展原則。以資源為基礎,以資產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要方式,通過并購、轉讓、聯合、控股等有效形式,實行強強聯合、大小聯合、小小聯合等方式開展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煤炭生產的集約化發展水平。

3.堅持規劃先行原則。新礦區原則上一個礦區由一個主體開發,現有礦區要以市域為單位,打破旗區行政區域限制,依托市內現有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小型企業,規模小的企業之間也可兼并重組,露天集中開采區的多個小企業要兼并成一個大型主體企業。準格爾旗含高鋁粉煤灰的煤礦兼并重組要和自治區即將出臺的高鋁粉煤灰產業規劃相結合。

4.堅持市場化運作原則。通過政策引導、政府推動、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模式,推動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兼并重組要緊密型和松散型相結合,以松散型為主。兼并重組后的煤炭生產企業要形成一個法人治理結構、一個安全責任主體、一套統計會計報表、一個企業名稱。

5.堅持積極穩妥原則。在礦區開發規劃指導下,積極穩妥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成熟一個、發展一個,注重兼并重組實效和社會和諧發展。

6.堅持安全生產原則。加強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為主的煤炭安全基礎管理,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發展目標

我市現有煤礦321座,其中中央重點企業直屬煤礦19座,自治區企業直屬煤礦5座,其它國有企業下屬煤礦20座,其它所有制煤礦277座,設計生產能力4.1億噸/年。通過兼并重組,到年6月底,地方煤炭企業控制在40戶。此次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280座,約每7個煤礦要整合成為一個主體企業。通過兼并重組要形成1個億噸級、1個8000萬噸級、3個5000萬噸級、10個千萬噸級煤炭企業地方煤炭企業。到2013年底,形成營業收入超百億元的煤炭企業15戶,其中年底要達到保8爭10(新增百億元煤炭企業有烏蘭集團、蒙泰集團、滿世集團、特弘集團等)的目標。與此同時,鄂絨、億利、博源三大企業集團和聯創公司(中譽控股公司)在突出主業的同時,為地方企業轉型升級、做大做強煤炭產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要力爭將其培育成為超百億元煤炭企業。保留煤炭企業最低生產規模為300萬噸,生產規模在300萬噸以下的煤炭生產企業全部退出。“十二五”末期,裝備水平在現有全部實現機械化開采的基礎上繼續鞏固提高,全市原煤百萬噸死亡率繼續保持全國領先水平。

二、兼并重組范圍、兼并主體和兼并重組形式

(一)兼并重組范圍

1.鄂爾多斯市境內的中央直屬煤炭企業、自治區區屬煤炭企業、二次資源整合的被整合煤礦、有轉化項目的煤礦和現保有儲量150萬噸以內并承諾2013年底前關閉的煤礦(必須有企業關閉承諾書)不參與此次煤炭企業兼并重組。

2.其它地方煤炭企業(煤礦)全部參與煤炭企業兼并重組。

(二)兼并主體

根據我市煤炭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原煤生產能力在500萬噸以上的企業,或已擁有至少一處單井規模在120萬噸及以上的井工礦、單礦規模在300萬噸及以上的露天礦,且3年內未發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資產優良的企業,可優先作為兼并主體。一些雖未能達到兼并主體條件,但企業管理好、資產優良、培育性好的煤炭企業也可以作為兼并主體。

根據自治區關于實施“雙百億工程”的有關精神,結合各地方煤炭企業現有銷售規模情況,市人民政府確定等8戶企業為市本級兼并主體,其余指標根據各旗區煤礦數量按比例分解后,由各旗區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確定兼并主體。市本級確定的8戶兼并主體企業,每戶兼并重組其它煤礦的數量不得少于5座,總計40座,其余23座可在全市范圍內任意兼并重組。

(三)兼并重組形式

兼并重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業要實現資源、資本、生產、安全、經營、組織等方面的高度有機統一。

1.實現企業名稱、法人治理結構、安全責任主體、統計會計報表四統一。

2.積極鼓勵市內大型地方煤炭企業集團聯合電力、冶金、化工、物流等與煤炭行業相關聯的大型企業,通過企業并購、協議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等形式,重組市內各煤礦企業和鐵路運力、集裝站點等,統一全市地方煤炭企業煤炭產品的對外銷售、鐵路運力配置、集裝站點建設等,構建產、運、銷、儲及路、港、航一體化和融現代物流、遠程交易和配送為一體的煤炭產業集團。

3.要在明確各方產權關系的基礎上,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各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實行同股同權同利,公司股東按股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兼并主體要在被兼并對象原注冊地設立子公司,實現當地注冊、當地生產、當地經營、當地納稅。

5.積極支持具備條件的兼并重組企業投資建設煤炭深加工和非煤產業項目,并鼓勵其上市融資和引進資金、技術管理等。

三、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根據自治區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嚴格煤炭生產行業準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產項目必須同步建設配套項目,其中配套煤炭轉化項目,要求原煤就地轉化率必須達到50%以上;二是新建煤礦的井型規模,井工礦生產能力不低于120萬噸/年,露天礦不低于300萬噸/年;三是限制單一以擴大產能為主的低水平煤礦改造建設項目;四是支持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以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為主的技術改造;五是推行煤炭生產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最低生產規模為300萬噸/年。

(二)支持兼并企業上大項目、好項目

支持兼并重組后的煤炭生產企業投資煤炭加工轉化、資源綜合利用、煤礦改擴建、新建煤礦、鐵路外運通道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領域高新技術等項目,并在項目用水、用地、用電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標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三)支持兼并企業提升生產水平

支持兼并重組后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產業升級改造和資源整合。結合兼并重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可對其產能進行重新核定,優先保證兼并重組后企業集團的煤炭產品銷售。

(四)優先為兼并主體安排鐵路運力

兼并重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業要列入重點運輸保障范圍,其中生產能力超過600萬噸/年、尚未設立鐵路運輸戶頭的企業,經批準給予辦理鐵路運輸戶頭申報手續;生產能力超過2000萬噸/年的企業,可優先申請辦理鐵路運力。率先完成兼并重組的企業,要有序申報安排鐵路運力。

(五)優先為兼并企業配置資源

兼并規模超過500萬噸/年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組生產能力超過1000萬噸/年的企業,可將其所屬煤礦周邊的空白區不超過其現有儲量總和的20%預留給新形成的煤炭企業作為后備資源;通過兼并重組生產能力超過3000萬噸/年或年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煤炭企業,在全市已具備開發條件的規劃區預留后備資源;兼并重組后達到“一個礦區一個主體開發”條件的煤炭企業,可將所在礦區內的空白資源預留為后備資源。優先為率先完成兼并重組的企業配置資源,后續完成無資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組后形成的生產能力不含通過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六)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優先為兼并重組后形成的煤炭企業申報和爭取國家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等資金。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兼并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175號)等規定執行。兼并主體注冊地與被兼并對象原注冊地可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簽訂財稅、地區生產總值產出等分成協議。

(七)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

優先支持具備條件的兼并主體,通過上市、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兼并主體要落實好金融債權,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在回購不良債權時要予以優惠。鼓勵市內商業銀行設立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專項貸款資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八)建立煤炭企業退出機制

被兼并對象主動申請退出煤炭生產領域的,進入自治區礦業權交易市場,依法交易。對不積極參與重組的企業,不新增資源,不增加鐵路運力,不審批煤炭建設項目。到2012年6月底,凡達不到最低生產規模的煤炭企業和不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一律不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采礦權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年檢及延續等手續。

(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各旗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兼并主體要切實承擔起被兼并對象煤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堅決杜絕和防止兼并重組過程中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

四、實施步驟

(一)全市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自年開始,到2012年6月底結束。年上半年為準備階段,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報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底為實施階段,按照自治區批準的工作方案,全面組織實施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原則上要求到年底8大集團的兼并重組工作要結束,2012年6月底全市的兼并重組工作要全面完成。

(二)各旗區要按照批準的方案先確定兼并主體和被兼并對象,協調參與重組煤礦企業簽訂重組協議,組織指定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然后督促兼并主體企業辦理申請注冊、建立機構和規章制度等。

(三)伊泰、匯能、伊東、滿世、烏蘭、蒙泰、特弘等8大集團的兼并重組方案由市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審核;其它煤炭企業的兼并重組方案由牽頭企業所在旗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旗區間對兼并重組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裁定。

(四)我市煤礦二次資源整合工作,申請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工作要求,加快整合工作的辦理進度,爭取在年底前完成資源整合審批,確保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任務如期完成。

(五)為推動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申請自治區有關部門加快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變更工作,簡化工作程序,確保年底前完成相關證照的變更。

五、組織領導及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

成立市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下稱市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

成員:

市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煤炭局,負責市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和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組織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煤炭局副局長)、(市煤炭局副局長)和(市煤炭局副調研員)擔任。各旗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轄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組織領導,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創造條件,推動地方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有序進行。

(二)工作要求

1.兼并重組工作以各旗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各旗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旗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好組織領導和宣傳發動工作,加強輿論宣傳,明確此次重組著重于企業做大做強,不涉及所有制結構調整。積極營造有利于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氛圍,確保高質量、按時限完成煤炭企業的兼并重組工作,促進全市煤炭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2.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建立一站式服務的要求,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積極配合各煤炭企業推動兼并重組工作。要在兼并重組企業提出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行政審批和證照變更等工作。

3.各旗區要切實解決好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改組改制要求,積極穩妥地處理好職工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相關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