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權登記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5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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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確權登記工作的管治,規范行政確權登記行為,確保各項行政確權登記行為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確權登記,是指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房屋、土地、林木和林地、草原、水域灘涂的權屬現狀及變更等予以確認登記的活動。
第三條縣政府有關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確權登記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確權登記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行政確權登記工作,并自覺接受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在縣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行政確權登記的監督工作。
監察、人事、審計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確權登記監督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工作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公開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二章行政確權登記監督的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確權登記責任制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行政確權登記主體是否合法;
(三)是否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行政確權登記工作;
(四)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行政確權登記申請是否按規定及時受理;
(五)對涉及土地性質、用途不明確和地類爭議較大的申請,受理部門是否存在擅自進行行政確權,導致錯誤登記的情形;
(六)在行政確權登記過程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時限辦理;
(七)辦理行政確權登記過程中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亂收費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等行為;
(八)行政確權登記檔案是否完備規范;
(九)其他應予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七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公務時,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出示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嚴格履行工作職責;
(三)秉公辦事、不徇私舞弊;
(四)保守工作秘密,保護舉報人;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八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開展行政確權登記執法監督檢查;
(二)調閱審查有關的行政確權登記案卷、文件或者資料;
(三)現場監督或者查詢行政確權登記中的勘查、公示、聽證、招標、拍賣、掛牌等活動;
(四)對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和所屬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質詢;
(五)向行政確權登記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調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確權登記行為的投訴、舉報;
(七)對因行政確權登記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案件組織專案調查或者督察處理。
第九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對行政確權登記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監督檢查的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行政確權登記部門之間在行政確權登記活動中發生爭議的,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協調;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決定;縣政府無權決定的,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確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確權登記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縣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對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處理的事項,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處理后,應當將處理情況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
第三章行政確權登記監督的處理
第十三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確權登記行為,應當向有關行政確權登記部門下達限期糾正的《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在接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確權登記行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的,由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或者有關機關根據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確權登記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履行;
(二)責令補正或者更正;
(三)撤銷。
第十五條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責令限期履行:
(一)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確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行政確權登記辦理時限的。
第十六條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責令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一)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不全的;
(二)程序上存在瑕疵的;
(三)文字圖表表述不清或者與實際不符的;
(四)檔案資料不完備的;
(五)其他應予補正或者更正的情形。
第十七條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提請縣政府決定撤銷行政確權登記行為:
(一)超越法定職權的;
(二)行政確權登記的權利人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無法補正或者更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八條行政確權登記部門對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申請復查。
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行政確權登記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確權監督機構或者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實行行政確權登記責任制的;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行政確權登記行為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撤銷的;
(四)對涉及土地性質、用途不明確和地類爭議較大的申請,受理部門不與其他部門協調、溝通,或者未請示縣政府,擅自進行行政確權,導致錯誤登記的;
(五)不配合、不接受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
(六)不執行本級政府或者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對行政確權登記爭議的調處決定或者有關監督文書的;
(七)對行政確權登記違法行為包庇縱容的;
(八)其他違反行政確權登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行政確權登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確權登記部門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調離相關崗位,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在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
(四)妨礙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開展工作的;
(五)對申訴、控告、檢舉者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由縣政府法制辦暫扣或者撤銷行政執法證件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因行政確權登記違法行為造成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二條因行政確權登記違法行為造成國家稅費收入、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責任外,還應由有關責任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確權登記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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