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乳生產采購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5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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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乳生產采購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奶業生產經營,保障生鮮乳質量,維護生鮮乳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奶業發展,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和《實施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生鮮乳,是指正常飼養健康的奶牛生產未經加工的原料奶。

第三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鮮乳生產、收購、儲存、運輸、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農牧業局是全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工商、衛生、質監、食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鮮乳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奶牛養殖戶、生鮮乳收購者、儲存、運輸者對其生產、銷售、收購和運輸的生鮮乳質量安全負責,是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六條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第七條奶業協會或者奶業合作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牛養殖戶、生鮮乳收購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八條鼓勵、引導奶牛養殖戶參加奶牛保險。

第二章生鮮乳生產

第九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我縣奶業發展需要,向奶牛養殖戶提供奶牛品種登記、奶牛生產性能測定、飼料生產與利用、標準化養殖、奶牛疫病防治、糞便無害化處理等技術服務,并開展相關技術培訓。

第十條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向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動物衛生條件合格證》,并獲得奶業養殖代碼。

第十一條奶牛養殖場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立養殖檔案,準確填寫有關信息,做好檔案保存工作。奶牛養殖小區應當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奶牛養殖場、奶牛養殖小區依法建立科學、規范的養殖檔案。

第十二條從事奶牛養殖,不得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不得添加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第十三條奶牛養殖戶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試行)》,直接從事擠奶的養殖者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擠奶完成后,生鮮乳應當儲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時做降溫處理,使其溫度保持在0~4℃之間。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不得銷售。

第十五條禁止出售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牛生產的;

(二)奶牛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是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牛生產的;

(四)添加其他物質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第三章生鮮乳收購

第十六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保持原有生鮮乳收購站區域布局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奶牛存欄量、日產奶量、運輸半徑等因素,制定全縣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經縣政府同意后,報盟農牧業局批準。

第十七條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牛養殖場、奶業合作組織可以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或者從事生鮮乳收購活動。

第十八條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向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全縣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要求等規定條件,并經蒙牛公司同意的,予以批準。

生鮮乳收購站必須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經營合同。

第十九條從事生鮮乳收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二)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樣品儲存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三)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四)日均收生鮮乳達到1.5噸以上;

(五)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辦理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應當向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理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復印件;

(三)生鮮乳收購站平面圖和周圍環境示意圖;

(四)冷卻、冷藏、保鮮、樣品儲存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清單;

(五)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六)從業人員的培訓證明和有效的健康證明;

(七)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等制度;

(八)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現場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報盟農牧業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應當在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程序相同。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或者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向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與奶牛養殖戶和加工企業依法簽訂收購合同,并報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收購合同中應明確收購時間、收購價格、質量標準、結算方式、檢測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條款。

第二十四條生鮮乳收購站的擠奶設施和生鮮乳貯存設施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清洗和消毒,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和其他控制病害的產品應當確保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沒有畜牧獸醫部門頒發的《奶牛健康證明》的;

(二)奶牛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加工原料的除外;

(三)停乳前15日內的;

(四)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生產的;

(五)添加其他物質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六)發生一、二類傳染病的疫區,在封鎖期間生產的;

(七)患乳腺疾病及其他疾病經檢測不合格的;

(八)其他原因檢測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禁止惡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收購生鮮乳。

第四章生鮮乳檢測

第二十七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建設,制定并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檢測計劃,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生鮮乳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不定期地對生產和收購環節的生鮮乳質量進行抽查檢測,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抽查檢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感官、酸度、密度、含堿等常規檢測。檢測費用由生鮮乳收購站自行承擔,不得向奶牛養殖戶收取。

第二十九條生鮮乳收購站在進行生鮮乳采樣和檢測時,應當有奶牛合作組織成員或者養殖戶代表進行現場全程跟蹤并在檢測報告上簽字。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將生鮮乳樣品冷凍并至少保存10天。

第三十條因生鮮乳加工企業檢測不合格而拒絕收購的生鮮乳,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立即將檢測結果通知奶牛養殖戶,并在12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單在生鮮乳收購站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布。

第三十一條對不合格生鮮乳做無害化處理或者低價銷售時,生鮮乳收購站應當通知相關奶牛合作組織成員或者奶牛養殖戶代表參與,經通知奶牛合作組織成員或者奶牛養殖戶代表不參與的,不影響生鮮乳收購站對不合格生鮮乳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生鮮乳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到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因生鮮乳不合格造成的相關損失,可以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責任,也可以由有關各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生鮮乳收購站必須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并保存2年。生鮮乳收購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名稱及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收購日期和地點。生鮮乳銷售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裝載量、裝運地、運輸車輛牌照、承運人姓名、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等內容。生鮮乳檢測記錄應當載明檢測人員、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時間。

第五章生鮮乳運輸

第三十四條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方可從事生鮮乳運輸。

第三十五條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奶罐隔熱、保溫,內壁由防腐蝕材料制造,對生鮮乳質量安全沒有影響;

(二)奶罐外壁用堅硬光滑、防腐、可沖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設有奶樣存放艙和裝備隔離箱,保持清潔衛生,避免塵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無毒,在溫度正常的情況下具有耐清潔劑的能力;

(五)奶車頂蓋裝置、通氣和防塵罩設計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鮮乳受到污染。

第三十六條生鮮乳運輸車輛的所有者,應當向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生鮮乳運輸申請??h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車輛進行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生鮮乳準運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從事生鮮乳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并具有保持生鮮乳質量安全的基本知識。

第三十八條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生鮮乳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名稱、運輸車輛牌照、裝運數量、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等內容,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駕駛員、收奶員簽字。

第三十九條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牛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生鮮乳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奶畜養殖場所、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輛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養殖檔案、生鮮乳收購記錄、購銷合同、檢驗報告、生鮮乳交接單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鮮乳;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生鮮乳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收購、貯存、運輸生鮮乳的車輛、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奶牛養殖者和生鮮乳收購者、運輸者、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生鮮乳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于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四十四條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鮮乳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收回生鮮乳準運證明,同時通報有關乳制品加工企業。

第四十五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前建成的生鮮乳收購站不完全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縣奶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縣農牧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