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20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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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依照《市發展禽畜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方案》的一致部署,為進一步增強我區禽畜養殖業的污染整治工作,避免水情況污染,包管全市飲用水平安和內河涌水質好轉,結合轄區的實踐狀況,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點思惟

依據國度情況維護部《畜禽養殖污染預防管治方法》、《關于發展畜禽養殖業專項情況法律反省工作的通知》(環辦〔〕56號)、《中共省委省人民縣政府關于增強珠江綜合整治工作的決議》(粵發[]16號)、省情況維護廳《關于印發<關于增強規劃化畜禽養殖污染預防促進生態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環發[]78號)和市委、市縣政府《關于轉發市發展禽畜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辦電[2012]41號)等文件精神,堅持“縣政府牽頭、轄區擔任、局部共同”的工作準則,把禽畜養殖整治工作作為具體建立“幸福和美”東區的一項主要內容來抓,一致思惟、提高熟習,敏捷發展整治工作,包管獲得實效,并樹立長效管治機制。

二、組織指導

為增強整治工作的組織指導,成立東區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

常務副組長:

成員:

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分局,擔任指導小組日常工作。各有關單元要實在增強溝通協作,合力整治禽畜養殖污染行為,包管專項步履獲得實效。

三、整治局限

(一)具體清算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

(二)禁養區外未經審批的養殖場一概進行清算,曾經審批的依照要求完美相關手續及管治行動辦法,包管達標排放。

四、職責分工

(一)區農林水辦:

1、會同區環保分局協調專治工作;共同區環保分局對全區禽畜養殖污染預防工作施行看管管治;

2、共同對禁養區內不契合《畜牧法》和《省農業情況維護條例》規定的養殖場的清算、關停;指點、看管禁養區外的養殖場按《畜牧法》和《省農業情況維護條例》規定標準建立、運營、辦證;

3、制訂全區禽畜養殖發展規劃;

4、推行進步長輩禽畜養殖技能,指點催促養殖企業和個別養殖場(戶)推行沼氣技能,發展立體生態農業,當場消納養殖廢水、廢料,提高農業生態經濟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指點生態養殖示范場建立。

5、區林業站擔任協助自然維護區、林場內養殖場合的整治、清拆工作;

6、區水利局部擔任協助對河流、水庫內養殖場合的清算、清拆工作;積極協助發展禽畜養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區環保分局

1、對全區禽畜養殖污染預防工作施行看管管治,會同區農業局部協調專治工作;

2、指點、看管禁養區外的規劃化養殖場污染處置行動辦法建立,發展養殖場污物排放監控;查處養殖場的情況違法行為;

3、抓好新、改、擴建規劃化禽畜養殖場(含集約化養殖場)的情況影響評價的審批、排污申報注銷工作;增強對規劃區域內新建養豬場環評審批、污染管治行動辦法執行“三還”及具體達標等軌制狀況進行看管反省。

(三)區法律分局

牽頭組織相關本能機能局部對禁養區內獲得建立用地同意文件或地盤運用證,但未領取建立工程規劃答應證或違犯建立工程規劃答應證規定進行的違法建立養殖場合的整治、清拆;積極協助發展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

(四)區宣傳辦

擔任對全區專治步履的宣傳工作,經過各類方式的宣傳,按期報道整治工作的發展狀況,曝光違法行為,使泛博市民了解和支撐整治步履;發起社區、經聯社等底層組織做好宣布道育及共同整治查處等工作。

(五)區城管辦

擔任對違法占用農地和未應用地以及未領取建立用地同意文件而進行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立進行查處;按有關司法律例處理新、擴、改建規劃化禽畜養殖場地盤運用手續;積極協助發展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

(六)區工商分局

1、嚴厲執行相關審批前置規定,對未獲得動物防疫及格證的一切養殖場,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2、協調農業等相關前置答應局部取締無照的禽畜養殖場,對被責令封鎖的養殖場撤消其營業執照;

3、積極協助發展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

(七)區公安分局

實時掌握社情民意,做好整治進程中的維穩工作;依法查處煽動、組織和介入抗法等行為;制訂應急預案,維護撤除現場次序,實時參加阻礙法律事情,避免暴力抗法。

(八)區監察室

擔任看管相關本能機能局部禽畜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發展狀況,追查在清算整治工作中的違行記為。

(九)東區供電公司

擔任協助區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依法休止對違法禽畜養殖場的供電。

(十)各有關社區、經聯社

依照“屬地管治”的準則,對所屬轄區內禽畜養殖場進行分類計算;樹立健全轄區內違規養殖發現機制,落實責任職工,嚴厲講演順序,包管禁限養區內一旦發作新增養殖行為,可以立即發現,并實時向相關本能機能局部講演;組織做好轄區群眾的宣布道育及共同整治查處等工作。

(十一)區財務所、區司法所、區綜治維穩中心等局部結合本身本能機能,積極共同發展禽畜養殖污染整治工作。

五、工作布置

(一)查詢摸底階段(2012年4月~7月20日)

1、結合《市發展禽畜養植污染專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訂具體施行方案,成立指導小組。

2、對轄區內禽畜養殖違法狀況進行具體摸底查詢,對禁養區和非禁養區分類計算,于7月20日前書面上報東區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

(二)宣傳發起階段(2012年7月1日~8月20日)

1、充沛應用電視臺、電臺播放、報紙、宣傳欄等做好宣傳工作,實時公布告發工作熱線德律風。

2、組織召開養殖業主污染綜合整治工作大會,進修貫徹關于規劃化養殖禽畜的有關司法律例,傳達市縣政府和區做事處關于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的工作要求。

(三)整改自拆階段(2012年8月1日~8月20日)

1、向養殖企業(戶)宣布責令限日整改通知,發動自糾自拆。

2、對必需整改和清拆的,各本能機能局部于8月20日前送達相關司法文書,責令當事人限日自行整改或撤除。

3、關于自行撤除確有難題的,各有關局部可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共同協助施行撤除。

(四)強迫清拆階段(2012年8月21日~9月30日)

1、對在限日內拒不整改或撤除的,由牽頭組織有關局部施行強迫撤除,并在強迫撤除前3天向當事人送達《強迫撤除通知書》,充沛實行奉告順序。由司法局部共同增強司法律例宣布道育,供電局部依法休止供電,抵達強迫撤除刻日后依法強迫撤除。

2、區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將不按期組織對整治狀況進行反省。

(五)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10月)

1、各有關局部認真總結禽畜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狀況,于10月15日前書面上報東區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

2、區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將對整治狀況組織反省驗收,包管整治工作獲得實效,并向市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書面報告請示專治工作狀況。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強指導。各成員單元要落實市委、市縣政府和區做事處的工作要求,明白工作,精心組織,縝密部署,落實責任;各成員單元要由首要指導親身掛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文明法律。各成員單元在發展整治工作進程中既要堅持準則,嚴厲依法做事,又要留心工作方法辦法,加大宣傳力度,做到文明法律、疏堵結合,防止發作群體性和影響大局不亂的事情,包管整治工作順暢進行。

(三)增強宣傳。充沛應用各類新聞媒體,接納多種方式,具體、深化、實時宣傳養殖業污染整治的政策、辦法和工作進度。各成員單元要深化認真做好養殖戶的思惟教育工作,提高思惟熟習,爭奪養殖戶的了解和支撐,為專治工作發明優越的工作氣氛。

(四)加強督察。監察局部對各成員單元的工作狀況進行督辦反省。

(五)包管信息疏通。各成員單元要實時掌握整治進程中的狀況,對突發性事情要實時上報,區畜禽養殖污染專治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按期傳遞整治信息,包管溝通渠道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