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23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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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實中共中心、國務院以及農業部黨組嚴重決定計劃和主要工作部署,實時處理中心指導和部指導同志指示件以及其他交做事項,保證農業部政令疏通,進一步推進催促檢查工作標準化、準則化,依據中共中心、國務院和農業部有關增強催促檢查工作的規則和意見,結合農業部實踐,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農業部催促檢查工作是指對嚴重決定計劃、主要工作部署、主要大會議定事項、指導同志主要指示和其他交做事項的貫實和處理狀況進行催促檢查。
第三條本方法合用于農業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各單元。
第四條農業部催促檢查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主要思想為指導,深化貫實科學發展觀,具體增強催促檢查工作,推進黨中心、國務院以及農業部關于農業鄉村經濟工作的嚴重決定計劃和主要工作部署的貫實,促進農業鄉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五條農業部催促檢查工作要遵照腳踏實地、突出重點、考究時效、保證落實的準則,切實做到事事有下落、件件有后果。
第二章催促檢查工作范圍
第六條中共中心、國務院文件作出的需求農業部申報貫實狀況的嚴重決定計劃和主要工作部署;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交辦的催促檢查任務。
第七條中共中心、國務院指導同志明確要求農業部處理并申報處理后果的指示件,或批請農業部擔任同志閱、參閱、閱酌、研討、思索,但需求反應處理后果的指示件。
第八條全國農業工作大會、全國農業廳局長座談會、農業部黨組大會、常務大會、專題大會等主要大會和農業部文件作出的需求督辦落實的嚴重決定計劃和主要工作部署。
第九條部指導同志的主要指示件和明確要求申報處理后果的指示件,以及交辦的其他催促檢查事項。
第三章催促檢查工作責任
第十條辦公廳擔任農業部催促檢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推進,依照“三定”方案規則和部指導要求,對催促檢查事項進行立項、交辦、檢查和督辦,擔任貫實狀況的匯總、申報、傳遞。辦公廳督查保護秘密處承當詳細落實工作。
第十一條機關各司局、直屬各單元擔任承辦催促檢查事項的組織施行并反應貫實狀況。首要擔任同志是催促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一名擔任同志分擔催促檢查工作。綜合處、辦公室擔任本司局、本單元催促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明確一名處級干部作為催促檢查工作的聯絡員,指定專人詳細擔任催促檢查事項的注銷、催促、檢查、申報等工作。有關營業處室詳細承當催促檢查任務的貫實工作。
四章催促檢查工作順序
第十二條農業部催促檢查工作分為專項督查和決定計劃督查。個中,專項督查是指對中心指導同志和部指導同志指示件以及交做事項的督查督辦;決定計劃督查是指對中共中心、國務院文件需求農業部貫實的工作任務,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催促檢查機構交辦的催促檢查事項,以及農業部文件、主要大會作出的主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辦。
第十三條專項督查工作順序
(一)立項。依據指導同志的指示內容和要求,辦公廳提出立項意見,明確承辦單元、落實辦法、處理時限等要求。
(二)通知。辦公廳草擬督查通知,按順序報部指導審批贊同后,以《農業部督查》(通知)下達督查任務。
(三)承辦。承辦司局(單元)接到督查通知后,按要乞降時限認真處理。幾個司局(單元)一起承辦的,由辦公廳確定牽頭完成司局,牽頭司局要做好組織工作。
(四)督辦。辦公廳要實時調查、把握督查事項處理發展狀況,合時提示、催促承辦司局(單元)做好落實工作。對需求較長工夫處理的事項,要增強跟蹤督辦。
(五)反應。承辦司局(單元)必需在規則時限內,以書面方式并經首要擔任同志審簽后申報處理狀況。幾個司局(單元)一起承辦的,由牽頭司局會同其他承辦司局(單元)一致報送。申報應按要求報送部指導,部指導指示后將有關資料抄送辦公廳。
(六)專報。辦公廳要按月度、半年按期對指導同志指示件處理狀況進行匯總剖析,以《農業部督查》(專報)方式報送部指導。對特殊主要的指示件,應一事一報。
(七)歸檔。辦公廳、承辦司局(單元)要按檔案治理的有關規則進行搜集、整治、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決定計劃督查工作順序
(一)立項。依據中共中心、國務院和農業部文件、大會作出的嚴重決定計劃和主要工作部署,依照部指導指示精神,對需求落實的工作任務,辦公廳提出立項意見,明確牽頭或擔任司局、參加司局(單元)、落實辦法、處理時限等要求。
(二)通知。辦公廳草擬督查通知,按順序報經辦公廳指導或部指導審批贊同后,以《農業部督查》(通知)下達任務分工,要求牽頭或擔任司局制訂落實辦法。辦公廳匯總牽頭或擔任司局制訂的落實辦法構成施行方案,按順序報經部指導核定后以農業部或辦公廳文件印發施行。
(三)承辦。接到督查通知后,牽頭或擔任司局要按要求組織制訂落實辦法,參加司局(單元)要積極共同,明確工作辦法、進度布置、責任人、責任處室。施行方案下發后,各司局、各單元要按要乞降時限抓好落實。
(四)督辦。辦公廳要實時調查、把握各項工作任務落實發展狀況,合時提示、催促牽頭或擔任司局做好落實工作。對需求較長工夫處理的工作任務,要增強跟蹤督辦。
(五)反應。牽頭或擔任司局要按時限要求,實時報送落實辦法和承當工作任務的落實發展狀況。
(六)申報。依照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部指導的要求,辦公廳實時對工作任務發展和完成狀況進行總結,并以農業部文件或《農業部督查》(專報)方式向中共中心、國務院和部指導申報。
(七)歸檔。辦公廳、承辦司局(單元)要按檔案治理的有關規則進行搜集、整治、立卷、歸檔。
第五促檢查事項處理時限
第十五條專項督查事項普通應在30日內辦結;對有非凡要求的,要特事特辦,實時申報處理后果。確因狀況復雜等緣由,難以在規則時限反應或辦結的,承辦司局(單元)要實時與辦公廳溝通聯絡,根據有關狀況可恰當延伸處理工夫。
第十六條決定計劃督查事項,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督查通知要求的工夫和施行方案確定的完成時限申報處理后果。年度性工作任務,準則上每半年報送一次階段性發展狀況,歲尾前申報落實發展狀況;中共中心、國務院和部指導有非凡要求的按規則工夫實時報送。
第十七條對沒有明確處理時限的,承辦司局(單元)應本著實時、高效的準則抓緊處理并申報后果。
第六章催促檢查工作準則
第十八條申報準則。各司局、各單元要依照規則的時限要求,實時將處理和貫實狀況申報分擔部指導,部指導指示后將有關資料抄送辦公廳。辦公廳要實時對指導指示件處理狀況和主要決定計劃督查貫實狀況進行匯總,還要跟蹤把握特殊主要的督查事項完成狀況,以《農業部督查》(專報)向部指導申報。申報要做到文字精辟,現實清晰,結論精確。
第十九條傳遞準則。各司局、各單元要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將承辦的專項督查和決定計劃督查事項的處理落實狀況,辨別報辦公廳。辦公廳實時匯總,并以《農業部督查》(傳遞)申報部指導,并印發各司局、各單元。實時總結傳遞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歷。
第二十條聯絡準則。堅持健全催促檢查工作聯絡渠道,構成便捷、疏通、高效的催促檢查工作系統。充分發揚農業部督查治理系統的聯絡溝通效果,進步催促檢查工作的效率和服務程度。
第二十一條責任準則。堅持權責一致、分級擔任的催促檢查工作落實責任制。各司局、各單元首要擔任同志對催促檢查工作負總責,親身抓好主要督查事項的貫實工作。要將催促檢查工作開展狀況歸入指導干部年度審核和農業部文明司局(單元)評選內容。
第七章催促檢查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書面督查。對需求申報處理后果的指導指示件和嚴重決定計劃、主要工作部署,辦公廳要以《農業部督查》(通知)書面通知承辦司局(單元),明確提出處理時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德律風督查。對緊要督查事項,辦公廳可德律風通知承辦司局(單元)抓緊處理,并跟蹤調查督做事項的發展狀況。
第二十四條收集督查。堅持健全、充分應用農業部督查治理收集系統,改良督查工作方法,完成網上督查,進步督查效率。
第二十五條實地督查。對中共中心、國務院和農業部部署的督查調研任務,有關司局(單元)要積極參與。對需求深化查詢調查的督查事項,有關司局(單元)要組織開展實地督導調研。
第二十六條協調督查。對中共中心、國務院交辦的催促檢查任務,觸及外部分的,由辦公廳組織協調。部內需求多個司局一起完成的督查事項,依據職責分工,由辦公廳明確牽頭或擔任司局,參加司局積極共同。
第八章催促檢查工作步隊建立
第二十七條各司局、各單元要堅持健全催促檢查工作機制。充分發揚辦公廳督查保護秘密處和各司局、各單元綜合處(辦公室)在抓落實方面的組織、綜合、協調效果,抓好牽頭抓總、催辦查辦、傳遞評價等工作。高度注重催促檢查步隊建立,配強配齊人員,保證需要的工作前提,增強督查人員營業培訓,建立一支政治強、營業精、作風硬、規律嚴的催促檢查工作步隊。
第九章催促檢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辦公廳要把催促檢查工作作為一項主要職責,放在突出地位,切實增強對承辦司局(單元)的服務,主要督查事項要與承辦司局(單元)一起研討,實時供應有關資料,積極協助承辦司局(單元)處理處理進程中碰到的堅苦和問題。
第二十九條各司局、各單元要認真實行職責,切實抓好處理和落實工作,保證在規則時限內完成催促檢查任務。對多個司局一起完成的催促檢查任務,牽頭或擔任司局要積極組織參加司局(單元)一起做好工作,果斷避免推諉扯皮、搪塞塞責的景象發作。
第三十條各司局、各單元要嚴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存國家機密法》和國家有關保護秘密規則,在處理和落實催促檢查工作中,增強信息平安和保護秘密治理,保證國家機密平安。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司局、各單元要依據本方法制訂增強催促檢查工作的施行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方法由農業部辦公廳擔任分析。
第三十三條本方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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