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次人才資助和獎勵方案

時間:2022-02-26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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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次人才資助和獎勵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吸引優秀人才來創業和工作,落實“人才強區”戰略,搞好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科研機構等用人單位中的人員及項目。本辦法第二章適用于轄區內高等院校。

第三條本辦法的資助和獎勵是指使用人才發展資金進行的資助和獎勵,包括引進高層次人員安家費補貼、拔尖專業技術人才和后備級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經費資助、拔尖技能型人才和后備級技能型人才培養經費資助、博士后人員安家費補貼,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創新基地)建設補貼、博士后項目啟動經費資助、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配套資助、人才培訓項目資助、海外留學人才補貼和項目資助、引智項目資助、新興戰略產業重點企業、重點領域人才開發專項獎勵和資助等。

第二章引進人才的薪酬、住房保障及安家費補貼

第四條鼓勵用人單位在收入分配中向有突出貢獻的人才傾斜,企業引進國內外人才的薪酬待遇、參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受益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第五條引進人才在本區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制形式在企業實施轉化的,企業應將科技成果作價為30%的股份獎勵給成果完成人或主要參加人員;以技術轉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獎金發給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或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完成投產后3-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獎金發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所得的獎金要占獎金總額的50%以上。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人才在我區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

第六條引進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區及本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優先通過貨幣補貼方式解決,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管委會將通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渠道,優先解決引進人才的住房問題。其中,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勞動(聘用)合同,所從事的職業與其專業背景相近,落戶在市轄區或取得3年期《人才工作居住證》,在繳納工薪收入所得稅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享受購房安家費補貼。

㈠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㈡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獲得國家“千人計劃”的歸國留學人才,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長江學者計劃”特聘教授,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的人選,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提高獎一、二等獎的前5位完成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負責相當于副教授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在世界500強或國內100強企業負責3年以上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經營管治人員。

㈢省部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提高獎一等獎的前5位完成人,省“百千萬人才工程”百人層次人選。企業引進的主持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和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技術帶頭人,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內先進技術成果來我區進行研發和實施成果轉化的創新型科技研發課題負責人。

㈣獲得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的高技能人才或出站留在本區企業的博士后研究人員。

㈤企業引進緊缺專業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人員)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技能大獎或技術能手稱號的緊缺專業工人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人員)。

㈥帶資金、帶技術創辦資產規模100萬元以上新興產業企業,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跟進的風險投資之和占創業投資的50%以上的下列高層次創業人才及其創業團隊核心成員(每個團隊限5名以內的核心成員):

1.50周歲以下擁有海外碩士以上學歷,有海外創業經歷或曾在國內外知名企業負責中、高層管治職務3年以上的高層次留學人才;

2.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2年以上,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技術成果的訪問學者;

3.在新興產業領域取得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具有市場潛力并進行產業化生產的海內外創業人才團隊主要成員。

本條第㈠款的人員資助規范為50萬元;第㈡款人員的資助規范為30萬元;第㈢款人員的資助規范為20萬元;第㈣款人員的資助規范為10萬元;第㈤款人員為5萬元;第㈥款人員為每個團隊的資助上限為30萬元,每個團隊成員平均不超過6萬元。上述安家費資助分3年等額支付,期間離開工作的,從離開當年停止資助。

第七條經管委會審定成建制引進的國家級、省部級重要研發設計機構及知名企業總部等用人單位的高層次人才資助和補貼,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統籌安排。

第三章人才獎勵和認定培養

第八條建立拔尖人才、后備人才選拔、培養、考核和動態管治制度,激勵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三年內選拔和培養拔尖專業技術人才和拔尖技能型人才100名,選拔和培養后備級專業技術人才和后備級技能人才400名。拔尖人才和后備人才的任期均為3年,堅持優中選優和寧缺毋濫的原則,進行拔尖人才和后備人才的選拔、培養,實行任期動態管治制度。在任期內經過考核合格的,分別擇優資助拔尖專業技術人才人均4萬元、拔尖技能型人才人均3萬元、后備級專業技術人才人均2萬元、后備級技能人才人均1萬元專項培養經費。支持拔尖人才和后備人才的培訓和學術交流等活動。具體辦法見《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實施辦法》。

第九條建立新興產業領域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專項獎勵制度。經過認定的軟件與信息服務、生物技術外包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半導體照明、生物、智能制造裝備、軟件及信息服務以及新材料、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車、新型平板顯示、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戰略產業(以下簡稱新興產業)企業研發機構和工程技術中心的高層次研發人才(系指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研發技術工作5年以上;碩士學位,從事研發工作3年以上;博士畢業的研發人員)和高技能型人才,其年薪收入為上年全市社會平均工資4倍—10倍的,繳納一年以上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其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所形成的當年地方財政收入作為專項獎勵,次年獎勵給個人,最多可獎勵3年。其中,年薪收入為上年全市社會平均工資10倍以上的,次年獎勵5萬元安家費補貼,最多可獎勵3年。新興產業領域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專項獎勵與本辦法第六條引進人才安家費補貼,在統一年度內不重復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四章人才和引智項目資助補貼

第十條資助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貼20萬元;資助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設立博士后科研創新基地的企業一次性基地建設補貼15萬元;由博士后科研創新基地晉升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資助一次性建站補貼5萬元。給予企業每個博士后項目一次性啟動經費8萬元,其中,屬于新興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的博士后項目,給予一次性啟動經費20萬元。2年內給予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每年5萬元安家費補貼;給予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企業博士后項目等額配套資金資助。具體辦法見《博士后工作管治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經過管委會批準立項列入年度全區人才培訓計劃的緊缺專業人才培訓、高層次人才境外培訓和國際技術交流項目,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培訓總額50%--80%,境外培訓和國際技術交流項目給予人均不超過2萬元的培訓補貼,境內緊缺人才培訓項目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的培訓補貼。具體辦法見《人才培訓項目資助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資助經國家、省、市、外國專家管治部門批準立項的引進國外智力項目、海外研發團隊項目。對國家高端外國專家項目、國家引智重點項目、國家引智專項項目、國家引智面上項目分別配套資助7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對省海外研發團隊項目、省引智重點項目、市引智項目分別配套資助8萬元、3萬元、1萬元。對區級引智重點項目、區級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分別資助3萬元、2萬元。統一個引智項目不重復獲得區級資助,只按照各級資助中的較高限額資助,在立項年份或結項年份各支付50%資助資金。具體辦法見《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資助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扶持海外留學創業人員,對畢業于國(境外)外高校(科研機構)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在海外工作3年以上(在海外正常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年限視同工作經歷),在投資100萬元以上,以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創辦新興產業項目,其本人的投資(含技術入股和跟進的境內外風險投資)占50%以上股份的,在企業注冊登記1年內,給予海外留學創業項目10萬元啟動補貼。具體辦法見《鼓勵引進高層次海外歸國留學人才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資助國家、省、市各級海外留學人才管治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外留學人才創業項目、科研擇優支持計劃項目、國家和省“千人計劃”項目、市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項目。在國家、省、市項目資助經費到位后,對上述項目按照1:1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述各項資助,不重復進行。符合《鼓勵科技領軍人才創業創新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海外留學人才創業項目,只按照該辦法進行資助。

第十五條對經過管委會批準的新興戰略產業重點企業人才開發活動給予專項資助。

第五章人才資助和獎勵資金的申報、受理、審核

第十六條申請資助原則上應當在符合資助規定的當年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及下列材料:

㈠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資助的,須提供受資助人的人才引進審批材料、學歷學位證書、學歷認定材料、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勞動(聘用)合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戶口或長期《人才工作居住證》、業績證明等材料。

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資助的,須提供科技部門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研發中心認定材料、信息產業部門的軟件企業認定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地稅部門出具的繳納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證明、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憑證、人才的引進審批材料、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勞動(聘用)合同等材料。

㈢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資助的,須提供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批準手續、博士后進站或出站手續、在站工作情況及科研項目進展情況的總結評估材料、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資助批準文件。

㈣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資助的,須提供培訓立項的相關材料;

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資助的,須提供各級引智(海外研發團隊)項目立項或結項材料的批件等材料。

㈥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資助的,須提供各級歸國留學人才項目批件。留學生創辦企業的營業執照、資產評估報告、企業章程、上級項目資助經費銀行進賬單、歸國留學人員的學歷認證材料和身份證等材料。

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規定資助和獎勵的事項的受理和審核。

㈧申請項目資助的須說明資金使用目的、對象、步驟、期限、有關措施等問題,獲得項目資助的單位,在當年年底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資助資金使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