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點工作安全規劃方案

時間:2022-03-01 0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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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點工作安全規劃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發〔〕12號)精神,進一步落實各鄉鎮、各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方案。

一、實施嚴格的安全準入制度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批采礦權時,申請人應提交安監部門的審查意見,通過安監部門安全條件審查的,方能審批采礦許可證。嚴格控制小型露天采石場數量和開采最低規模。(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配合)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對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進行設立審批前,由安監部門先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原則上必須進入化工產業集中區或工業園區。(縣安監局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建局、縣硅工業園區辦及有關部門配合)

(三)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企業準入的前提條件,嚴格建設項目安全審批。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的新、改、擴建項目未經安監部門安全審查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登記、備案手續,已備案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銀行不予授信貸款,沒有辦理安全“三同時”的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運行。(煤礦建設項目由縣經貿局牽頭;其他項目由縣安監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工商局配合)

(四)淘汰落后技術產能。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我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危及安全生產及人身安全的落后生產工藝和產品,按工業信息化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年本)》的規定提出淘汰計劃,并限期予以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給予關閉。(縣經貿局牽頭,縣發改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質監局配合)

二、全面推行安全標準化

(一)督促煤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2013年底前達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最低等級。(縣經貿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務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配合)

(二)督促非煤礦山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在年底以前,大中型非煤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和三等以上尾礦庫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縣安監局牽頭,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配合)

(三)督促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開展以組織達標、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標準化建設,必須在2013年底前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縣安監局牽頭,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城建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配合)

(四)督促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等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創建工作。力爭2012年底完成一批試點,2013年底前冶金、有色、機械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比例不低于40%,建材、輕工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比例不低于30%。(縣安監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配合)

三、強制推行安全技術裝備

(一)督促非煤地下礦山在2013年底前建立完善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三等以上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非煤露天礦山在年底前實現自上而下分層、分臺階開采和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并通過省級專項整治驗收。(縣安監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配合)

(二)督促采用危險工藝的化工企業在2012年底前全部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安裝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緊急停車系統或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距離不夠的加油站安裝阻隔防爆裝置或者搬遷。(縣安監局牽頭,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城建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消防大隊配合)

(三)強化車輛運行動態監管工作。督促交通運輸企業在2012年底前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和9座以上營運客車全部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GPS定位裝置,建立三級監管平臺,實行聯網,并向公安、安監等有關部門免費開放,實施聯合監管。(縣交通局、縣運政管理所牽頭,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質監局配合)

四、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組織監管行業(領域)的所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云政發〔〕15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28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發〔〕12號)進行專題培訓,督促全縣所有企業在年底前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合格后上崗。(縣安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二)督促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規模以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設立技術總負責人,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三級以上施工總承包建筑施工企業應配備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專業承包建筑施工企業應配備總工程師,施工現場應配備技術責任人。(縣安監局、縣城建局牽頭,縣經貿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三)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向社會和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承諾,每月組織召開1次安全生產例會,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投入、管理、裝備、培訓措施落實到位,按照國家標準為從業人員配備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督促各類企業開展全員安全培訓教育,每年至少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縣安監局牽頭,縣經貿局、縣城建局、縣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五)督促企業開展危險源普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集中開展1次安全隱患排查行動。要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管理檔案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檔案,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報告、分級治理、整改銷號制度。要逐級建立和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各行業主管部門分頭負責)

(六)督促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指導督促企業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定期修改完善預案;督促企業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決定權和直接指揮權。(縣安監局牽頭,縣經貿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七)督促非煤地下礦山企業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非煤露天礦山和露天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等行業企業要建立企業安全領導機構,明確領導帶班職責,保證作業現場有領導帶班。帶班制度要報縣級安監部門備案??h、鄉安監部門要建立完善監督舉報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由縣經貿局牽頭,非煤礦山企業由縣安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八)各部門要通力合作,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要求,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縣勞動人事局、縣城建局、縣安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五、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一)打擊無采礦許可證、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取締非法開采礦山,關閉廢棄礦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配合)

(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等非法行為。(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三)整治無證駕駛、酒后駕車、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等違法行為。(縣公安局負責)

(四)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查處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運輸車輛超限等違法行為。(縣交通局、縣運政管理所牽頭,縣公安局、縣農業局配合)

(五)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查處超載、超員等違法行為。(縣公安局、縣運政管理所負責)

(六)打擊工程建設領域未經主管部門審批非法從事建筑活動;整治施工企業無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包、掛靠、違法分包、轉包工程,以及無相關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活動等違法行為。(縣城建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六、落實安全監管五項制度

(一)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嚴格落實主要領導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分管領導和其他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縣安監局牽頭,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局配合)

(二)督促各鄉鎮、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月通報、季、年考核”制度??h安委會每月向黨政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通報安全生產情況,每季度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傷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標情況,縣人民政府每年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縣安監局牽頭,縣廣電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媒體配合)

(三)對發生重特大事故和超半年、年度控制指標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以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重大隱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并依法追究責任。(縣安監局牽頭,縣監察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四)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h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處的一般事故,由縣安委會掛牌督辦。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實行縣政府掛牌督辦,每年掛牌督辦一批重大事故隱患,并在媒體上公布。(縣安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五)督促各鄉鎮、各部門落實安全生產“黑名單”公示公告制度,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在媒體上公布。凡列入黑名單的企業1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債券融資和信貸。(縣安監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城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工商局等部門配合)

七、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一)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執法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監管隊伍素質。按照國家安全監管裝備配備標準,加強安監部門、基層站點監管裝備配備,保障安全監管工作條件。(縣安監局牽頭,縣財政局、縣法制局配合)

(二)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托企業建立一支專業的或具有安全生產救援能力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建設。(縣安監局牽頭,縣財政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三)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健全部門間聯合預警機制,嚴格落實24小時應急值班值守和情況通報制度,對極端氣象情況、地質災害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做好事故預防。(縣安監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縣氣象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四)加強應急預案管理,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預案備案管理責任,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定期修改完善預案。(縣安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八、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嚴格目標考核。凡年度內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對單位當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縣安監局牽頭,縣監察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二)嚴格責任追究。縣屬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一律免職;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從重處罰,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的礦長(廠長、經理)。(縣監察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安監局配合)

(三)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場發生較大事故的,一律予以關閉。(縣安監局牽頭,縣經貿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在行政區域內,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及時查處,致使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現象嚴重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有關單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監察局牽頭,縣安監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九、落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

(一)督促企業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加大安全培訓、隱患整治、安全技術改造、標準化建設等安全專項資金投入,并納入生產成本。督促高危行業企業嚴格執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全員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于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投保單位和企業的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安全獎勵、安全技術研究等。(縣安監局牽頭,縣財政局和各承保公司配合)

(二)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從年1月1日起,依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規定,抓好工傷保險的貫徹落實工作。對于非法用工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國家人社部第9號令)執行。(縣人事勞動局牽頭,縣總工會、縣安監局配合)

(三)及時撥付各項安全生產有關經費,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對資金的使用跟蹤問效,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縣財政局、縣安監局牽頭,有關監管部門分頭負責)

(四)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應予以信貸支持,各保險機構將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掛鉤,實行差別費率制度,激勵企業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縣銀監辦、各承保公司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參照《分工方案》抓好落實,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鄉鎮、本單位的工作,明確實施步驟和具體要求;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要積極率先負起責任,統籌協調;配合單位要主動落實承辦的具體工作,密切配合;同一項工作有兩個或多個牽頭部門的,排在前面的部門要主動協調,縣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各鄉鎮、各牽頭單位要將各項工作年度開展情況于年12月20日前報縣安委會辦公室,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后上報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