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駐工業園區企業稅費優惠獎勵方案

時間:2022-03-04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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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工業園區企業稅費優惠獎勵方案

第一條進駐園區企業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到達1000萬元以上。

第二條園區內企業交納的悉數稅收(含中心、省、市、縣分享收入),歸入屬地鄉鎮收入規劃,但財力分派按縣鄉財務體制規則執行。

第三條園區新創辦的年征稅額3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70%返還企業;后三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50%返還企業。

第四條對外遷入園區的原縣內企業,稅收好處分派按財務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異地投資項目稅收征管和好處分派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規則執行。

第五條園區新建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能按方案完工投產的,按其項目銀行借款利錢額賜與10%的貼息;對省級和國家級重點項目,按其項目銀行借款利錢額(扣除省和國家的貼息)賜與15%的貼息,貼息期限二年。

第六條對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物流項目和商貿服務業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前二年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按縣級分享局部的80%返還。

第七條進入園區單個不方便計稅的企業,稅務部分依照規則權限,可執行審定征收稅款。

第八條進入園區的企業,除國家、省、市規則的收費外,免去其他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施行期限暫定至2013年。

第九條鼓勵入園企業堅持技能中心和開發具有自立常識產權的新產物。對有關部分新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能中心、重點實行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能研討中心的,提請市縣政府賜與企業一次性50萬元獎勵,縣縣政府賜與20萬元的獎勵(統一機構取得兩個以上稱號的不反復計獎)。

第十條對經認定的省(部)以上新產物,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該產物完成的增值稅縣級分享局部全額返還。

第十一條對新取得“中國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提請省縣政府賜與30萬元、市縣政府賜與50萬元的獎勵、縣縣政府賜與10萬元的獎勵;關于取得“省級有名商標”稱號的企業,提請市縣政府賜與10萬元、縣縣政府賜與5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對入園企業認定由財務部分牽頭組織審核后,報縣縣政府主管指導核定。

第十三條本政策由縣財務部分負責分析。

第十四條本政策自之日起執行,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政策相沖突的,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