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稅收管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04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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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稅收管治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運輸業稅收征管次序,促進公道競爭,切實保證征稅人的正當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及其施行細則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則,結合我縣實踐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凡我縣境內擁有從事運輸勞務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均該當依法在地稅部分請求處理稅務注銷,照實按期報送各類車輛信息和稅法律定的其他涉稅材料,自覺申報交納稅款,并承受地稅部分的監督治理。

第三條地稅部分派員進駐交通運管部分,與交通運管部分執行“一條龍”辦公,設立專門的地稅征收窗口。對全縣運輸車輛執行“以噸(輛)核算,以‘二?!囟悺钡脑搭^控管方法。即在處理車輛“二保”報備手續前,征稅人應先依照本方法規則交納本期相關稅費,不然交通運管部分不予處理“二保”報備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稅費額核算征收規范:

(一)貨運車輛按車輛營運證審定的載重噸位乘以單位稅額。其單位稅額規范為:每月每噸營業稅20元,所得稅(含個人所得稅)9.3元,城建稅1.0元,教育費附加0.6元,當地教育費附加0.4元,印花稅0.3元,合計31.6元。

車輛每“二?!币淮?,按上述規范交納三個月的稅費。

(二)客運車:仍按每車每年2020元核算。

(三)對首要從事農業生產的三輪、五輪車免征各項稅費,但該當造冊注銷治理。

第五條對下列景遇的征稅人,依照分歧的狀況辨別處置:

(一)經地稅部分審核同意為自開票資歷的貨品運輸征稅人,凡屬報經地稅部分立案治理的車輛按照上述規則交納的稅款,可以在次月的征稅申報中沖抵。

(二)經地稅部分審核同意為代開票資歷的貨品運輸征稅人,凡屬報經地稅部分立案治理的車輛請求代開票交納的稅款超越依照上述規則交納的稅款局部不予退還或許延抵;代開票交納的稅款低于依照上述規則交納稅款的差額局部該當補繳。

(三)非自力從事運輸勞務的車輛經運管部分和地稅部分結合核定,暫不征收本方法規則的稅費。

第六條地稅部分和交通運管部分該當堅持健全運輸業治理協調聯絡準則,妥善處理征收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地稅部分該當完善車輛稅源明細檔案,執行專人負責,增強征管,應收盡收。交通運管部分該當積極共同。

第七條征稅人不得回絕交納本辦法規則的各項稅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攪擾地稅部分和交通運管部分實行職責。

第八條征稅人不按本辦法規則交納稅款的,由地稅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則處置。

第九條地稅部分要本著便民服務的準則,認真做好政策征詢分析工作,簡化辦稅流程,自覺承受征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財務部分該當賜與交通運管部分需要的協稅經費。詳細規范另行規則。

第十一條本方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