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餐飲業環境污染整治方案
時間:2022-03-20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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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縣城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所有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環保、工商、衛生、住建、城管、國土、公安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環保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廢氣、污水等污染治理設施或防治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負責排污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縣衛生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衛生防護措施執行情況及設施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縣工商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場所、范圍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工商營業執照的頒發管理。
縣住建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場地進行規劃和指導,對經營餐飲業的房屋出租情況進行登記或備案,負責餐飲經營業區域市政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城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環衛措施、“門前三包”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消防設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國土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地土地權屬性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合理規劃餐飲業的經營場地??h城改造和開發應當按照城市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充分考慮餐飲業布局的合理性,逐步規劃和建設餐飲業集中經營區域;新開發允許用于經營餐飲業的建筑物應當設計建造餐飲業油煙排放專用井道、污水管道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五條新辦餐飲業的選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符合縣城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
(二)已經配套建設收集油煙、異味的專用廢氣排放井道裝置;
(三)已經配套建設專用污水管道,產生的污水能接入城市排污管網,或能經過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餐飲業經營場所邊界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應大于9米。
第六條未配套建設專用排煙井道和污水管道等設施的居民住宅樓下(內)、商業住宅樓下(內)等具有居住性質的建筑物內禁止開辦餐飲業。
第七條開辦餐飲業應按照下列程序依法辦理相關經營手續:
(一)在縣住建部門開具該經營場所已規劃配套建設餐飲業專用排煙井道、污水收集管道的證明文件。
(二)在縣環保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三)在縣公安消防部門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四)在縣衛生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五)在縣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項目的經營者,在項目建設或籌建前,必須按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縣環保部門申報,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建設或營業。
縣環保部門在審批餐飲業環評手續時,擬開辦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向環保部門提供由縣住建部門開具該經營場所已規劃配套建設餐飲業專用排煙井道、污水收集管道的證明文件。在環境敏感區開辦餐飲業,餐飲業經營者還要書面征求經營場所周邊水平間距9米內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選址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的餐飲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第九條新辦餐飲業必須堅持污染防治設施與生產經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油煙和污水收集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投入試營業。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縣環保部門申請環保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排污許可證》,準予正式營業。
變更登記或換證時,應當提交經縣環保部門審批的變更申報登記及審驗同意意見。
第十條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油煙收集和處理裝置設施,將油煙收集處理后全部排入專用煙道,且排放的油煙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禁止油煙無規則排放和利用城鎮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采用先進的燃燒設備及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消煙除塵、除油設備;禁止建設使用燃煤鍋爐;
(三)采用燃油、燃氣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燃燒;禁止原煤散燒;
(四)建設配套的污水收集管道設施,污水管道設施必須封閉嚴密。廢水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收集系統;禁止將餐飲污水直排城市道路、空地和排入雨水管網;
(五)履行好“門前三包”職責,搞好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護好“門前三包”范圍內的綠化苗木。餐飲垃圾等固體廢物處置應按縣城管部門的要求傾倒至指定的場地、設施或直接按時送入垃圾收集車,嚴禁將餐飲垃圾傾倒入居民樓垃圾箱(池)和公共垃圾筒;禁止在綠化帶內傾倒污水、亂丟亂放垃圾。
第十一條餐飲業經營者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二條現有位于居民樓和商住樓下的餐飲業經營者應按本規定要求逐步進行整改,工商營業執照到期后轉產其他行業,在房屋租賃期滿不得展期轉租繼續經營餐飲業。
餐飲業經營者在轉產前的經營期內,應加強油煙排放設施和污水收集設施的管理,定時清理排煙管道收集的油污,定期維護疏通污水管道,維護居民樓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遵守居民樓的物業管理制度。
對于在居民樓、商住樓下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業經營者,由縣工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新開辦的餐飲項目未經縣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建設的,縣衛生部門不得頒發相關證照,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工商營業執照;縣環保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之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投入營業的,由縣環保、衛生、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之規定,新開辦的餐飲項目未經縣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縣環保部門不得頒發排污許可證,縣衛生部門不得年審餐飲服務許可證,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環保驗收條件的餐飲業經營者,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期改正的,縣環保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處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破壞市政設施或影響市政設施正常使用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處罰;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縣住建部門依照市政管理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處罰;對亂潑亂倒污水,將污水直排城市道路和空地,影響市容的,由縣城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影響市容環境的,由縣城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拒不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縣人民政府或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造成污染危害的餐飲業經營者,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餐飲行業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照《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有效期五年??h人民政府頒發的《縣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政辦發〔〕9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集鎮的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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