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黨廉建設責任制暫行方案
時間:2022-03-20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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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改進基層黨員干部作風,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央、省委、市委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村級黨組織班子、村委會班子和村干部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履行的職責和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追究相應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村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村級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村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教育、制度、監督并重,以轉變村干部作風,改善黨群干群關系,建設高素質村干部隊伍為重點,進一步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地位,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第五條村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領導,緊緊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把村級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村級“兩委”班子、村干部目標管理,與村級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工作緊密結合,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第六條村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定性考評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依靠群眾、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范圍及內容
第七條村級黨組織對本村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村級黨支部(總支)書記對本村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村委會對職責范圍內可能影響全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業務工作,負有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直接領導責任。村主任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村級黨組織班子、村委會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組織本村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開展科技、法律教育,不斷提高黨員干部遵紀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二)針對本村經濟發展、事務管理、社會穩定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抓好村務公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等管理和監督機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三)對村干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廣大黨員群眾自覺遵章守法,倡導文明新風,抵制農村黃、賭、毒等不良風氣侵蝕,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四)做好新形勢下黨員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斷創新基層組織的工作方式,密切聯系群眾,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難點問題,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新農村。
第九條村級黨支部(總支)書記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上級黨委、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要求和本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本村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對本村的信訪穩定負總責,認真解決群眾來信來訪和涉及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對本村苗頭性、傾向性等不穩定因素在做好信訪工作的基礎上,及時向上級反映;
(三)切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對涉及本村黨員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問題和不廉潔的行為,要親自找本人談話,進行告誡,及時糾正;
(四)每年至少主持召開一次村級班子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糾正班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模范遵守黨紀國法,帶頭發揚艱苦奮斗精神,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條村委會主任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積極支持、協助村級黨支部(總支)書記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工作管理方式,開展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基層組織活動,團結帶領群眾為新農村建設做貢獻;
(二)對工作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發現和解決,并有針對性地制定防范性措施;
(三)嚴格執行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第三章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對村級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要在鄉鎮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由鄉鎮紀委具體組織實施,由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帶隊,組織下鄉鎮干部分赴各村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考核要同村級班子的實績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同步進行,考核一般在年底進行。除進行年度考核外,各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對各村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1-2次。
第十三條村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查自報。每年年終,各村黨支部和村委班子及其成員對一年來履行職責的情況及本人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黨委、紀委,由鄉鎮紀委認真審查。
(二)召開述職述廉會議。會議由鄉鎮派人主持。各村黨組織負責人和村委會負責人要代表班子及本人進行述職述廉,班子其他成員以書面形式進行。述職述廉的內容為本年度履行職責和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重點對勤政廉政的執行情況進行匯報,參加述職述廉大會的人員為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
(三)民主測評。述職述廉大會結束后,由參加會議的黨員、村民代表對村級班子和村干部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以無記名填表方式進行。
(四)資料檢查。重點檢查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決策、執行惠民政策、個人重大事項申報、經濟社會建設中的重大項目等相關資料。
(五)個別談話。由考核組組織進行,并認真做好談話記錄。談話對象為村級黨組織和村委班子成員,部分黨員和村民代表,談話人原則上不少于10人。談話人員由考核組隨機確定,談話內容側重于了解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責任制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
(六)對在考核中廣大黨員群眾反映的問題以及提出的意見、建議,村級班子和村干部要認真對待,做好解釋和整改。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運用。對村“兩委”班子和班子成員,考核為優秀等次的要通報表彰、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要對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村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結果,要在本鄉鎮進行通報,班子成員的考核結果存入黨員干部檔案,作為村干部選拔任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的依據。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村黨支部(總支)班子、村委會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職責,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或個人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本村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制止、不查處、隱瞞不報的,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的;
(二)對本村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者帶頭組織參與鬧事,造成集體上訪、聚眾鬧事或者其他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和社會正常秩序、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或者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時解決或瞞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村級組織選舉中,組織、參與、縱容非法組織活動,干擾破壞正常選舉工作的;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的;
(五)授意、指使、縱容他人阻撓、干擾、對抗黨和國家機關正常的執紀執法行為,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城鎮居民委員會領導班子及成員。鄉鎮基層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各鄉鎮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村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實施意見,并報縣紀委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縣紀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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