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民搬遷安置實施辦法
時間:2022-03-20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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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鎮向家壩滑坡災民安置工作,根據市政府督辦會議和縣委常委會議精神,現制定向家壩災民安置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舉全縣之力,全力推進災民搬遷安置工作,確保災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搬遷安置工作與三峽后續工作規劃相結合,積極探索生態移民安置新途徑,為全縣的災民安置起到試點和示范引導作用。
二、安置原則
(一)堅持“三不變”原則。即安置渠道不變,仍為進城鎮自謀職業安置、投親靠友安置、出村縣內農業安置;管理程序不變,嚴格按照縣委2008年第11號紀要確定的具體辦事程序辦理(參照移民政策,服從移民程序,執行移民標準);管理主體不變,統一歸口縣國土部門負責管理,鄉鎮政府組織實施。
(二)堅持“兩避免”原則。即避免重復建設,避免在滑坡體內建房。
(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充分考慮滑坡災民的實際困難和災區實際情況,拓寬安置思路,創新安置政策。
三、工作目標
在6月10日以前100%解決向家壩災民的住房問題,確保災民有安全住房,不允許繼續在臨時帳篷內過渡或搭建臨時住房。
四、安置辦法
(一)安置渠道。
進城鎮自謀職業安置、投親靠友安置、出村縣內農業安置。
(二)安置措施。
1、允許災民按人平30平方米、每戶不超過90平方米的標準在縣城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對進縣城、集鎮租住廉租房的災民,在分別測算好相關費用的基礎上,暫不兌付房屋補償費,待三峽后續規劃生態移民政策出臺后,實行政策接軌,結算相關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對自主購房的災民,返還購房契稅,免收辦理產權的相關費用。
3、在庫區農轉非自謀職業安置的完善政策尚未出臺前,災民已登記或已享受的三峽農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變,在未享受災民養老保險政策之前,原有的生產資料可以繼續耕種。災民養老保險政策實施后,按有關政策處理。
4、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災民,在戶籍所在地按戶口性質分別按程序納入城鎮和農村低保。災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延長到2009年6月30日。
5、對符合條件的災民給予免費就業培訓和介紹就業;災民子女就近入學。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h政府成立由代縣長同志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副縣長、、縣政協副主席、人武部政委同志任副組長,縣政府辦、鎮政府、移民局、國土資源局、民政局、教育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公安局、財政局、房管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災民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由胡興潮和涂剛同志具體負責,現場指揮,抽調縣、鎮干部組建強有力的工作專班,全面實施災民搬遷安置工作。
(二)強化責任。災民搬遷安置工作實行縣政府統一領導、鎮政府具體負責、縣直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體制。鎮政府是災民搬遷安置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災民的搬遷安置和政策實施工作,災民基本情況的收集和統計等工作;縣國土局是災民搬遷安置管理主體,負責爭取項目和資金,地質災害監測;縣移民局負責政策宣傳,安置方案審查,指導鎮落實災民安置政策。負責向上爭取納入后續三峽規劃范圍;縣建設局、房管局負責落實清理、儲備房源,落實災民進縣城安置的住房;縣民政局負責落實民政救濟的相關政策;縣公安局負責災民遷移及農轉非戶籍手續辦理;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研究災民養老保險政策,組織災民就業培訓,介紹災民就業;縣教育局負責及時辦理災民子女就近入學手續;縣財政局負責相關資金的調度和管理,并負責契稅返還;相關部門負責相關費用的減免。
(三)加強宣傳引導。鎮政府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災民算好帳,從長遠角度思考未來,鼓勵災民進縣城自謀職業安置。
(四)強化地質監測??h國土局要定人定時定點全面負責向家壩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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