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心管理方案

時間:2022-03-22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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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心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全鎮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全力打造服務型政府,保證鎮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共服務中心)規范、高效運行,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公共服務中心為鎮黨委、鎮人民政府設立的面向社會公眾辦理行政服務項目和履行具體管理事項的綜合協調機構。統籌鎮便民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綜治信訪維穩中心、黨員群眾服務中心和農村財務管理中心等五大中心。

第三條鎮公共服務中心遵循“便民、公開、公平、依法、高效”和群眾自愿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四條鎮公共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辦理各類行政審批事務。

(二)負責對進入中心的行政服務項目確定、調整,對項目運轉情況進行協調、監督。

(三)對涉及多個中心行政服務和社會管理的事項,組織聯合或確定一個中心牽頭負責。

(四)負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對中心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

第五條鎮公共服務中心主要履行八項管理職能及六大服務事項。八項管理包括中心集鎮管理、人口計生管理、民政事務管理、國土資源管理、森林資源管理、綜治信訪管理、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村基礎設施管理。六大服務事項包括農業技術服務、惠農政策服務、項目協調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公共文化服務和稅收征管服務。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條鎮公共服務中心的工作程序由受理、承辦和回復三個環節組成。

(一)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根據公開承諾的服務事項范圍,按要求審查服務事項所需的材料,并進行登記受理。

(二)承辦:中心人員受理服務事項后,根據事項內容及辦理權限,及時辦理服務事項,建立規范管理臺帳,并向社會公開辦事結果。

1、即辦件:中心人員辦理程序簡便的事項,當場辦結。

2、限時件:對程序簡便但因客觀原因不能當場辦結的申請事項,必須在最短時間內限時辦結。

3、承諾件:對需實地調查了解或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辦結的申辦事項,實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辦結。

4、特辦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及時辦理的特急事項,要特事特辦,明確專人專項辦理。

(三)回復:服務事項辦結后,中心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向申請人回復辦理結果。不能辦理的事項,應給予明確答復,并按照政策規定進行必要的解釋;對超越服務范圍的事項,辦理人員要指導申請人到相關機構進行辦理。

第七條鎮公共服務中心實行“五公開、兩管理和三辦理”的運作模式?!拔骞_”指對辦理事項的審批內容公開、辦理程序公開、政策依據公開、申報材料公開、承諾時限公開;“兩管理”指對即辦件、上報件的管理;“三辦理”指對一般事項實行即時辦理制,上報事項實行負責辦理制,不符合規定或不具備批準條件事項實行政策說明答復制。

第四章運行機制

第八條建立領導工作機制。鎮公共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主任由鎮委書記、鎮人民政府鎮長兼任,相關班子成員任副主任,涉關班子成員及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工作組織協調和檢查督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及時解決管理服務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主任一名,一般由鎮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副主任1至2名,負責中心日常具體工作。

第九條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制定管理服務工作考核評價、獎懲兌現制度,對不按規定辦理或不按規定收取費用的,無正當理由導致服務事項不能正常辦結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建立委托代辦機制。對邊遠地區群眾申辦事項,實行由村干部或中心工作人員代辦,及時高效地為群眾辦理好有關事項,需要上級行政部門審批的事項按期上報,并負責辦理回復。

第十一條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管理內容、目標及措施、便民服務指南及流程、管理服務工作督查、通報、回訪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各服務部門依照規定對進入鎮公共服務中心的行政服務事項進行調整、變更的,應及時報告鎮公共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派駐管理

第十三條在鎮公共服務中心設立辦事服務窗口的各部門,應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事務及服務事務的工作人員。派駐代表在服務時間必須確保在崗。

第十四條各服務部門對進入鎮公共服務中心的行政服務事項,應依法制定相應的辦事流程,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予服務窗口服務人員相應的審核、批準權限。

第十五條派駐代表應政治素質高,工作責任心強,本職業務精通,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并由本部門正式派遣和授權。

第十六條派駐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間接受本部門和鎮公共服務中心的雙重領導,以公共服務中心為主。

第十七條派駐代表職責:

(一)代表本部門在鎮公共服務中心辦公窗口行使授予權限范圍內的行政管理職權與行政服務事項辦理,兼任窗口服務人員職責,并對本部門負責。

(二)代表本部門在鎮公共服務中心服務窗口負責即辦件的審批辦理,負責上報件的協調、督促和辦理。

(三)負責本部門與鎮公共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聯絡協調工作,代表本部門做好服務工作。

(四)負責本部門在鎮公共服務中心辦公服務窗口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派駐代表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紀、違法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派遣部門應及時按要求調換窗口服務人員。

第六章責任獎懲

第十九條積極開展“雙評雙比”活動。實行每月考評考核制度,每季度評選紅旗窗口和服務標兵,對窗口及中心工作人員全年4次以上被評為紅旗窗口和服務標兵的,給予獎勵,并納入年度考核、評先表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執行行政審批職責,影響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損害行政審批相關合法權益的窗口服務人員,鎮公共服務中心及時提出批評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未實行“法律依據、辦理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公開的,由鎮公共服務中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窗口服務人員因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查證屬窗口服務人員過錯的,由鎮公共服務中心給予行政效能告誡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所在部門調離公共服務中心,并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鎮黨政辦和鎮紀委設立投訴點和舉報電話,負責受理服務對象對窗口及其窗口服務人員服務質量和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并配合鎮公共服務中心管理機構開展窗口服務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并構成違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從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