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22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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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及省、市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要求,為搞好我區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辦發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發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府廳發號)。
二、普查工作目的
(一)全面掌握我區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二)建立我區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數據庫,為污染源管理奠定基礎。
(三)掌握我區污染源的總體模式,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建立我區新的環境統計平臺。
(四)建立健全執法體系,理順環境監測、環境統計與環境監督之間的關系。
三、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年度
四、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我區轄區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一)工業源
重點污染源: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國家確定的11個重點污染行業(即造紙、紙制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羊毛、皮羽毛、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國家確定的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除上述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這類企業數量多、規模小、污染物排放總量少,企業填報能力差。
(二)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其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又以人工養殖為主。
種植業污染源的普查主要針對糧食作物(谷類、薯類和豆類)、經濟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棉麻、茶、煙草、中藥材等)和蔬菜植物(包括葉菜類、瓜果類、茄果類、根菜類、豆類、花菜類)的主產區開展化肥、農藥、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污染源以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為調查對象,針對豬、奶牛、肉牛、蛋雞和肉雞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和污水開展調查。
水產養殖業污染源以池塘養殖、網箱養殖、圍欄養殖、工廠化養殖為調查對象,針對魚、河蚌、鱉等規模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污染開展調查。漁業主要調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淡水養殖場的問題。
(三)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對象包括兩部分:
1、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主要是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含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2、城鎮居民生活污染物。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主要考慮以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上的集中居住區為單位,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3、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五、普查內容
(一)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二)農業源
1、種植業污染源:主要普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生產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情況。普查內容主要包括:
肥料:包括化肥、有機肥兩大類?;拾ǖ省⒘追?、鉀肥、復合肥;有機肥包括商品有機肥、人畜糞肥、土雜肥、廄肥、沼肥等。調查內容包括肥料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時期等。
農藥:包括殺蟲劑、除草劑、殺菌劑等。調查內容包括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農藥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時期等。
農膜:本次普查主要針對地膜開展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地膜厚度、覆蓋面積、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稈:調查內容包括產生量、直接還田量、露天焚燒量、隨意丟棄量、飼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養殖業污染源:主要普查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在規模養殖條件下污染物的產生情況。普查內容主要包括:
畜禽種類、養殖組織模式、存欄量、出欄量、飼養階段、畜禽體重、采食量、精粗飼料主要成分含量,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方式、處理能力、運行時間和運行狀態。
3、水產養殖業污染源:主要普查魚、河蚌、鱉等在規模養殖條件下污染物的產生情況。普查內容主要包括:
養殖種類、養殖方式、養殖模式、養殖產量、養殖面積、餌料、肥料、漁藥的生產廠家、品牌、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時間、養殖排水情況。
(三)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和廢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六、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一)工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鉻、砷、鉛、氰化物;
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錳生產行業增加錳。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鉛、水泥、陶瓷、磨砂玻璃等行業廢氣中增加的氟化物;
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廢氣中增加的鉛、砷、鎘;
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等。
4、放射性: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等
(二)農業源
種植業:地表徑流包括總磷、可溶磷、總氮、硝態氮、銨態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難降解的1~2種農藥(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蟲腈、克百威、2-4-D-丁酯、涕滅威、百草枯等,可根據作物施藥的具體情況選擇,以下同);地下淋溶包括總氮、硝態氮、銨態氮、1~2種農藥;地膜殘留量。
畜禽養殖業:污水包括化學需氧量(COD)、銨態氮、總磷、總氮、銅、鋅、pH等;固體廢物包括含水率、總磷、總氮、銅、鋅等。
水產養殖業:養殖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總磷、總氮、銨態氮,硝態氮、銅、鋅等。
七、普查的技術路線與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深入單位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
1、工業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測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少、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農業源
采取分類抽樣與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測算全市農業源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
根據市污染源普查辦的部署,我區設置若干個農業污染源產排污監測小區,包括:種植業污染源監測小區、地下淋溶監測小區、地表徑流監測小區、地膜殘留監測小區、養殖業污染源監測小區、水產養殖業污染源監測小區。通過分類監測農業源污染物產、排數量,獲得我區各主要類型農業源的產、排污系數。
3、生活源
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時間安排
普查工作總體時間安排為年4月至年7月,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1、準備試點階段(年5月—年12月)
(1)啟動(年6月—年8月)
組建我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年7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年7月),開展第一輪宣傳報道活動;
布置、落實市普查辦試點任務;
(2)組建機構、落實經費(年8月—10月)
組織及各街辦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工作辦公室,并報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備案(年7-8月);
召開及各街辦污染源普查工作辦公室主任會議部署我區普查工作(年10月)。
召開第一次全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會議部署我區普查工作(年10月);
根據普查方案編制經費預算,向區政府財政部門申報,區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核實經費,納入預算按時完成撥付。(年10月)
(3)技術準備(年6月—12月)
制定我區污染源普查方案,確定普查技術路線,報上級普查機構論證;
學習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及普查技術手冊,組織普查軟件的試用(年10月—11月);
對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農業源開展監測,污染源單位建立、整理排污臺帳和原始記錄(年8月—12月)。
(4)培訓(年10月—12月)
根據市普查辦方案要求,認真選聘普查員和指導員;
組織普查機構工作人員和普查員進行分級培訓,根據普查工作開展的內容及時間安排相應的培訓內容: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范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件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5)普查對象清查(年10月—12月)
做好普查填報前的準備工作:
清查企業、調查單位的名錄;
整理原始記錄和臺帳;
核查主要生產設備的狀態和生長能力等情況。
(6)宣傳和動員(年5月—12月)
制定“第一次全區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年6月—10月);
配合全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開展第一輪宣傳報道活動(年10月);
召開“第一次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動員會議”,同時開展第二輪宣傳報道活動,為全區普查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年10月—12月);
在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對排污企業情況進行調查和清查,防止漏報,為普查資料的填報做好充分準備(年11月—12月)。
2、全面普查階段(年1月—12月)
普查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普查單位有關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
根據普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普查數據的匯總、審核,普查數據的錄入和污染源數據庫的建設,普查的質量保證等(年1月—6月);
組織開展全區各排污單位填報工作,進行數據錄入、審核工作(年2月—4月);
組織及各街辦進行數據審核、匯總,建立污染源數據庫(年3月—5月);
組織入戶調查和現場監測的抽查和驗收(年4月—6月);
對及各街道污染源數據庫進行抽查和審核(年5月—6月);
合并、匯總及各街辦上報的數據,報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年6月)。
3、總結、和表彰階段(年1月-12月)
校核、匯總普查數據,建立全區污染源普查數據庫;
開發建設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
匯總、分析普查數據,形成總體報告,公布普查結果;
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開展驗收和評比。
八、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據全區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塊塊屬地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按照“全面清查、條塊結合”的方式,由區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普查工作辦公室統一領導組織實施。
(二)組織機構
普查工作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1、成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實施擬定全區污染源普查方案,經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污染源普查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導和培訓;
(4)對及各街辦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5)向普查領導小組提交普查報告,根據普查領導小組決定普查數據;
2、、各街辦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本轄區污染源普查實施的各項工作;
3、境內大型企業要配備專人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協助區普查機構做好本單位的污染源普查組織工作。
(三)部門責任分工
普查工作由區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區污染源普查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普查辦,設在區環保局內)牽頭組織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
區發改委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區財政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區環保局、區城建局、區市容局負責生活源普查以及城鎮集中式處理設施普查的相關工作;
工商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區農辦和負責農業源的普查;
、各街辦負責本轄區污染源普查;
區教育局負責中小學校的普查;
區衛生局負責區屬醫院、衛生所、醫務室等普查工作;
區統計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區武裝部負責其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四)質量保證
為保障普查工作完成質量,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及普查工作評價標準,我區將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全區統一普查的各項標準、統一數據處理程序和數據處理方案、統一重要問題的解釋等。
全區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根據統一的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各街辦普查辦配合區普查辦,定期核查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普查辦公室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實施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規定,要吸收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參與,對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術規定進行審核和論證,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五)宣傳動員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及各街辦要高度重視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在宣傳部門和各污染源普查機構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宣傳、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參與并配合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明確普查的目的、意義、權利和義務,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表彰和處罰
區政府對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普查工作中嚴重違反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的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應提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
普查基層數據或匯總數據不作為對單位或政府部門政績考核的依據,不與其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也不將被調查單位的數據作為行政處罰和排污費征收的依據。
對虛報、瞞報、遲報普查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九、普查經費
(一)經費來源及用途
區財政局根據國務院“將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的決定”,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專款專用。
普查經費用于:轄區普查方案的制定、組織、宣傳動員、培訓、入戶調查、污染源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二)經費預算
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
(三)經費管理
污染源普查經費要??顚S?,單獨設立賬戶,嚴格執行預算范圍和財政制度,從嚴控制支出。適用于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按政府采購規定和招、投標程序執行。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十、普查實施細則
(一)普查員的選調和培訓
普查辦、、各街辦要根據普查工作量抽調一批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強的業務骨干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負責本轄區內普查的組織實施和普查登記工作。本次普查對象的所有法人單位、有填報任務的產業活動單位,要選調1—2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普查員,負責本單位普查表的填寫、審核和上報工作;及各街辦要選調2—3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普查員,負責本轄區內普查表的填寫、審核和上報工作;區普查辦要調選10—20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普查指導員,填報和指導填報轄區內污染源普查表。區普查辦負責及各街辦普查員的培訓。
(二)普查區和普查小區的劃分
普查工作以行政村和社區(居委會)為基礎,劃分普查區和普查小區,并繪制分普查區域的示意圖,作為摸底調查和普查登記的依據。(見附件三)
(三)單位清查
按照污染源普查單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規定,對轄區內所有產業單位按普查小區進行逐一清查核對,形成正式普查登記名冊。并做好普查填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清查企業、調查單位的名錄,整理原始記錄和臺帳,核查主要生產設備的狀態和生產能力等情況。
(四)普查登記
將清查核對后所形成的普查名冊,按地址代碼逐級分解反饋到、各街辦普查辦公室。、各街辦普查辦公室以此組織普查員對所轄普查區內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按普查小區逐個發放普查表進行登記。、各街辦普查辦公室對所轄普查區收集、登記的普查資料審核無誤后,上報至區普查辦公室;區普查辦公室對、各街辦普查辦公室上報的普查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后,進行錄入、匯總。經審核評估后,將普查資料及評估報告一并上報至市普查辦。對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由市普查辦會同縣區普查機構直接填報。農業污染源普查由區農辦和負責,其農業污染源普查數據報區普查辦和上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農業部門。區普查辦對、各街辦普查辦上報的普查資料及評估報告(含農業污染源的普查資料)組織審核、匯總、評估認定后上報市普查辦。在單位清查和普查登記期間,區普查辦、、各街辦普查機構要開通24小時值班電話,負責問題解答、釋疑。
(五)審核與檢查
區級及區級以下普查機構和普查員要嚴格按照普查表的填報規定和填寫說明,認真填寫普查表。
(六)復查與驗收
普查登記結束后,普查員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進行全面復查,檢查調查單位是否有重復和遺漏,填寫是否完整、數據質量是否可靠、計量單位是否準確、邏輯關系是否合理等,發現差錯,及時改正。復查工作完成后,要對普查登記階段的工作質量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進行登記,直至達到規定的要求。
(七)普查資料報送
普查資料采取分批上報的方式:區上報市普查辦的時間為年5月底。、各街辦上報區普查辦的時間為年5月15日。
、各街辦普查辦原則上以移動硬盤、磁盤或光盤的形式上報數據。上報數據的同時,附上報數據資料的清單、數據審核評估情況說明、數據檢查表等。
上報數據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普查辦統一規定的數據結構,必須滿足國家和省普查辦統一規定的數據審核要求。在規定的報告期后20天內,區普查辦負責安排有關人員輪流值班,及時解決市普查辦對上報數據提出的查詢問題。
(八)普查數據的填報和資料管理
區及區級以下普查機構須對普查匯總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和評估。普查數據需經上級普查辦最終核實反饋之后方可對外提供使用。對外提供、普查數據,要嚴格執行同級信息新聞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提供的內容、時間和范圍。
區普查辦利用普查資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錄庫和數據資料庫,同時,要利用部門的行政記錄,按年度對名錄庫進行維護更新。
區及區級以下普查機構要做好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及對外提供工作,并組織、調動社會有關方面力量對普查資料進行深層次開發和應用。普查機構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普查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和被調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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