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模式方案
時間:2022-03-2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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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各種投資主體對我市基礎設施工程進行投資,緩解建設資金短缺矛盾,根據《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鑒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工程是指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公共道路交通、水利工程等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采用“BT”(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縮寫形式,意為建設—移交)或“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形式,意為建設—經營—移交)模式建設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實施招(投)標,確定投資(承建)人,并與投資(承建)人簽署投資建設合同。
第二章各方職責
第四條建設方的職責
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為建設業主,其職責是:
㈠負責項目選址、勘察設計、立項、投資測算等工作;
㈡負責擬訂招標文件,組織項目建設模式的招標工作;
㈢同投資意向人談判并簽訂合同;
㈣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為投資方實施工程建設活動創造條件,履行合同約定的有關責任;
㈤負責實施工程監理招(投)標,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㈥監督投資(承建)方資金到位和支付情況;
㈦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根據驗收備案情況,確認建設項目的使用權;
㈧按合同約定支付“回購資金”?!盎刭徺Y金”支付完成后,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并辦理所有權手續;
㈨對采用“BOT”模式建設的項目,監管投資人在經營期間對設施的使用、維護等情況,合同約定使用期滿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條投資(承建)方的職責
㈠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保證建設需求;
㈡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開展工程施工,完成全部工程任務;
㈢認真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主動接受建設方、監理單位和質量、安全等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時向建設方提供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月報表,向監理方及時提供書面報告和準確完整的統計報表;
㈣保證建設項目質量和建設進度,實現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㈤按合同規定有分包內容的,承擔總包單位的職責;
㈥負責整理施工技術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并按合同約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和建設項目“所有權”的移交手續。
第六條工程監理方的職責
㈠根據工程監理合同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
㈡建立適應建設項目施工監管要求的監理項目部,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專業監理人員;
㈢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資料,監督投資(承建)方嚴格執行施工驗收規范和技術標準,按施工設計組織施工;
㈣嚴格按有關規定審核工程量的變更,做好工程造價控制工作;
㈤根據施工情況的變化,及時制定控制方案和對策,防止質量安全事故、工程延期和導致索賠。
工程監理方應是依法登記設立的企業,并具備與被監理的工程相適應的監理資質等級、技術人員、監理設備和相應的資金。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七條建設項目立項后實行公開招標。招標人招標公告時應載明資格預審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途徑。
第八條建設項目招標視具體項目制定招標文件,并對投標人資格進行預審。條件是:
㈠為商業性合法實體,有滿足該項目建設的資金實力,有一定的業績,并出具有效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㈡確認建設項目投資意向,簽訂了《建設項目合作意向協議》;
㈢具備招標公告中所要求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并提供完備的報名資料;投標人為聯合體的,應與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的企業合作,有意向性融資主體,并已簽訂合作協議書;
㈣投標人的信譽度和履行合同能力滿足建設項目的要求;
㈤投資(承建)方需為該項目進行融資時,建設主體可按合同約定為其融資提供相應的資產或資料。
第九條投標人按投標工程概算價的5%繳納“投標保證金”后,招標人方接受其投標文件。
第十條建設項目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計價管理意見》(建設部令107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有關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變更調整工程量的條件和計算方式。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實行回購金支付承諾、投資方履約擔保、投資方對分包商付款擔保以及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監理中介機構職業責任險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章建設項目的回購
第十二條建設方對建設項目的回購事項做出承諾。承諾包括:回購方式、回購年限、回購金分階段支付比例等內容。
第十三條建設方出具回購承諾書,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確表達。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自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經管理單位確認,即進入使用期和保修期?;刭徑鹬Ц锻戤叄ㄔO項目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后即由市人民政府取得。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回購期根據項目規模、造價、工期確定回購年限,一般為三年(不含建設期)左右,總回購款按回購期年度平均分配。第一年“回購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三個月內支付,在回購期內同時支付回購款的約定利息。利率按合同約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年貸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五章工程移交
第十六條采用“BT”模式建設的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由投資人(承建方)向建設方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采用“BOT”模式建設的項目,在工程驗收合格后即進入經營期。經營期滿后,投資人(承建方)對項目進行檢查和維修,保證狀態良好后,向建設方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合同履約
第十八條投資(承建)方在合同簽約前,要按照建設項目中標(或預算)價款的35%向建設方指定的銀行存入“合同履約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由投資(承建)方和建設方共同管理。投資(承建)方開戶銀行同時出具建設項目“資金保函”。
第十九條“合同履約保證金”隨工程進度由投資(承建)方按比例分期(在工程進展到80%分三至五次)使用。
第二十條建設方在選定投資(承建)人后十日內發出通知書,并完成工程合同簽約手續。因投資(承建)方原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簽約的,建設方有權取消投資(承建)人的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一條投資(承建)方未經建設方同意不得將合同轉給他人或另找合作者。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內容,確定分包單位時應取得建設方的認可。
第二十二條建設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回購款,按年回購額的10%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質量保修期內,投資(承建)方因無能力進行保修,或在收到建設單位下達的“保修通知書”后20天內仍未維修的,建設單位有權安排第三人進行維修。所發生的施工費用,由投資(承建)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建設方和投資(承建)方因對方原因,導致工程連續停工一個月以上,或工程累計停工三個月以上,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給予賠償的要求。投資(承建)方被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撤退清場,已完成的工程價款支付按原約定的回購款支付原則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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