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廉租房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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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廉租房管理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方法》(建設部第162號令)以及其它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我縣2010年度工業集中區廉租住房申請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組織領導機構

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是廉租住房申請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廉租住房的日常工作。

二、廉租住房建設地址、套數及戶型

廉租住房建設地址在皇賜路,共A、B、C三棟,174套。戶型全部為二室一廳(50m2),其中A棟48套,B棟54套,C棟72套。

三、報名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注冊落戶工業集中區且辦理了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在職員工(由企業提供證明申請人在職的相關資料);

2、申請人必須為縣城市規劃區內非農常住戶籍;

3、申請家庭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4、申請家庭為在縣城城市規劃區內人均住房面積10m2以下(含10m2)。

四、申請報名時間、地點和相關資料

縣工業集中區廉租住房的申請工作,擬于2011年12月啟動,屆時在縣政府網站和縣電視臺報名公告,并在工業集中區內張貼公告,各相關部門和鄉(鎮)要積極主動,做好報名的宣傳工作。

1、申請報名時間、地點:申請報名時間為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元月10日。申請人攜帶相關證件到現就業的企業領取報名表格并填寫上交。

2、申請報名時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3份)、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份)及每位家庭成員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五、操作程序

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辦法》的規定,按如下程序操作。

1、四道程序:個人如實申請、企業受理初審、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復審、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檢查、監督和審定。具體操作步驟是:

注冊落戶工業集中區且辦理了一般納稅人的投產企業向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本企業需要的房源套數→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兩項原則進行審定:①依據企業的需求、投資、納稅和企業的發展前景綜合平衡;②對一般納稅人優先分配。具體規定是:凡租用政府標準廠房,用工人數達到150人,年納稅達到100萬元的企業,安排8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數達到300人,年納稅達到200萬元的企業,安排16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數達到500人,年納稅達到300萬元的企業,安排20套廉租住房;企業用工人數超過500人,每增加用工100人,增加100萬元納稅額,則增加安排2套廉租住房。對新租用政府標準廠房,經約定,用工及納稅額達到上述相應條件的企業,可協議預留廉租住房套數,企業入駐后,視用工人數和納稅額進行相應配租。企業入駐滿三個月,達不到協議約定條件的,則取消所預留的廉租住房。對在工業集中區購地建廠企業,按照企業稅收額度和稅收貢獻大小,從高到低安排房源數,將剩余全部房源進行分解到各企業(各企業以企業為單位向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申報。申報時,各企業必須提供企業機構代碼、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將分解到各企業的房源數書面通知各企業→各企業按房源數進行受理個人申請,實行等額申請、等額搖號。

2、三道把關:企業把好入戶調查和評議推薦初審關、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把好復審關、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把好檢查、監督和審定關。

3、三榜公示:

第一榜公示:企業受理初審后,在本企業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有異議者由受理報名申請和初審的企業及時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榜公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復審完畢后,在工業集中區管理委員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有異議者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及時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受理初審的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榜公示: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工業集中區報送的匯總表統一編號,并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然后由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有異議者由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4、搖號時間和方法。時間定于2012年4月,實行等額搖號中簽,搖號時將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后的申請名單錄入電腦,由電腦隨機搖出每位申請人的具體房屋棟號、房號。

六、營業用房承租與管理

營業用房經營項目圍繞服務于工業集中區,主要用于超市、醫療、通信、金融、飲食、職工之家等。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經營范圍、維修責任、水電管理、物業管理、設施維護、騰退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承租人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的,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招租。

七、管理辦法

1、簽訂租賃合同

廉租住房承租人確定后,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牽頭,各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負責組織承租人與縣房地產管理局下屬的公房管理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為1.2元/月·㎡)、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為0.20元/月·㎡)、維修責任、水電管理、設施維護、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以企業為單位按期集中交納租金和物業管理等費用。承租人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廉租住房資格。

2、動態管理

對已承租廉租住房承租人實行動態管理,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每年對承租人進行一次全面核查。

如經核查承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將取消其承租資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申請人不在工業集中區企業內就業的;

(2)租賃期滿時,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縣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標準的;

(3)承租人已搬離、遷出或已購置住房的;

(4)擅自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和使用用途的;

(5)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他人的;

(6)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連續六個月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7)承租人所在企業遷出工業集中區、停產或關閉的。

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作出取消承租資格的決定后,將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應將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可以責令騰退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經核查申請人繼續符合新的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則以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牽頭,各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負責組織承租人與縣房地產管理局下屬的公房管理單位續簽租賃合同。

八、相關要求

1、廉租住房屬國有資產,建設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籌集,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廉租住房進行管理和維護。

2、嚴禁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廉租住房進行裝修,對擅自裝修的,騰退住房時,一律不予補償。

3、對承租人以不正當方式騙取承租廉租住房的,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立即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且以后5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

4、加大廉租房工作的宣傳力度??h宣傳部門、縣電視臺將定期宣傳廉租住房政策,使之家喻戶曉。

5、加大廉租住房工作的監察力度??h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廉租住房申請和管理工作,確保廉租住房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對參與廉租住房申請和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未構成犯罪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