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獎勵考評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29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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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工業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突破性發展工業經濟的若干意見》(發[]11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考評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經濟局負責工業企業獎勵申請的受理、初審、轉送、復查、匯總、呈報等獎勵考評的日常工作。
市經濟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商務局、開發區、市實績辦、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負責工業企業報送的數據、證件、批文的審查工作。
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在每畝70萬元以上、按合同約定期限建成投產、年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所形成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可申請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㈠連續5年按企業年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所形成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40%的比例申請獎勵。
㈡以企業征地時實際支出的征地費用(不含征地時已享受獎勵的部分)為基數,前5年按企業年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所形成地方一般預算收入扣除前項獎勵和對招商引資單位獎勵數額后60%的比例申請獎勵;征地支出前5年未獎完的,按企業年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所形成地方一般預算收入60%的比例申請獎勵。
㈢按企業征地時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本市財政所得的數額申請獎勵。
㈣連續3年按當年實際申報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數額申請獎勵。
前款獎勵直接獎勵給企業。投資合同對建設期限約定不明的,企業在2年內仍未達到投資額度,實際利用土地達不到征地面積95%以上的,不得享受前款獎勵。
第五條工業企業在開發區租賃廠房從事生產的,可連續5年按企業年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所形成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40%的比例申請獎勵。
第六條擴產項目的工業企業,可連續3年按其擴產部分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20%申請獎勵。
第七條在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申報納稅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工業企業,可申請如下獎勵:
㈠納稅貢獻獎:當年申報并實交稅額在300萬元以上且納稅增幅在25%以上的,可申請5萬元獎勵;當年申報并實交稅額在500萬元以上且納稅增幅在20%以上的,可申請10萬元獎勵;當年申報并實交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納稅增幅在15%以上的,可申請20萬元獎勵。
㈡爭創名牌產品獎:獲襄樊市名牌產品或知名商標的,當年可分別申請1萬元獎勵;獲湖北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的,當年可分別申請5萬元獎勵;獲國家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的,當年可分別申請20萬元獎勵;獲國家免檢產品的,當年可申請5萬元獎勵;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當年可申請2萬元獎勵。
㈢出口創匯獎:獲自營進出口權且當年自營出口首次超過100萬美元的,當年可申請2萬元獎勵。
㈣企業上市獎:企業上市的,當年可申請20萬元獎勵。
㈤企業成長工程獎:規模以下企業成長為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規模企業的,當年可申請1萬元獎勵;規模企業成長為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中型企業的,當年可申請2萬元獎勵;中型企業成長為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300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2000人以上大型企業的,當年可申請5萬元獎勵。大、中型企業未同時滿足下限指標的,按下一檔次申請。
前款規定的企業成長工程獎按比例分配。其中,50%獎勵給企業法定代表人,10%作為企業成長保證金暫存經濟局,在其連續三年規模檔次未下降后,由經濟局予以返還;10%獎勵給企業的主管部門或所在鎮(辦、區),為企業成長直接服務的統計局、經濟局各獎勵10%,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獎勵5%。
第八條企業申請獎勵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經濟局提出。并在提交申請時提供能夠證明具備獲獎條件的各種證件復印件,同時將原件交相關部門審查、驗證。
第九條經濟局受理獎勵申請后應及時進行材料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申請及相關證件、材料按下列規定轉相關部門審查,并由審查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㈠涉及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和投資強度的,由經濟局會同國土資源局、實績辦負責審查。
㈡涉及企業按合同約定期限建成投產的,由開發區會同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
㈢涉及企業納稅數額的,由征稅部門負責審查。
㈣涉及企業納稅形成地方一般預算收入數額的,由征稅部門會同財政局負責審查。
㈤涉及企業獲得名牌產品、知(著、馳)名商標、免檢產品及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由科技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審核。
㈥涉及出口創匯的,由商務局負責審核。
㈦涉及企業成長的,由經濟局會同統計局負責審核。
前款審查由負責審查的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結果報經濟局復審。
第十條經濟局完成復審后,應將結果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對工業企業獎勵的獎金由市財政承擔,每年3月上旬兌現。
第十二條負責工業企業獎勵考評的工作人員在考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經查實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承辦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對達到本細則第四條、第七條標準的非工業類且能長期經營納稅的企業,可參照本細則申請獎勵,進行考評。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市經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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