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建設管理暫行方案

時間:2022-03-31 05:53:00

導語:村鎮建設管理暫行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村鎮建設管理暫行方案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全縣村鎮建設規劃用地審批程序,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村住宅建設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除縣城規劃區外縣境內所有村鎮各項建設工程。

第三條全縣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建設局的業務指導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職責,嚴格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管理”原則,縣國土、安監、質監、供電、公路等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形成村鎮建設管理工作聯動機制。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村鎮規劃以及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村鎮各項建設的,應當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建制鎮規劃區、鄉集鎮和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土地建設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報建審批:

1、建房戶提出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

2、鄉鎮政府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接到農戶建房申請后組織鄉鎮國土資源所等相關單位到現場勘察,符合規劃的由各相關單位在《縣村鎮農(居)民建房規劃用地審批表》上分別簽署意見,督促建房戶使用全縣推廣的通用建筑設計圖、簽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諾書;

3、資料齊全后由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建制鎮規劃區內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集鎮和村莊規劃區內占用農用地的實行“一書一證”(《省村鎮農(居)民建房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省農(居)民建房開工許可證》),鄉集鎮和村莊規劃區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的實行“一證”(《省農(居)民建房開工許可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鄉鎮國土資源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5、建房戶取得規劃、用地及其他必須審批手續后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確定日期報鄉鎮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放線動工,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接到農戶申請后組織鄉鎮國土資源所等有關單位參加放線;

6、工程完工后由鄉鎮建設管理機構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進行驗收。

第六條建制鎮規劃區、鄉集鎮和村莊規劃區以外的使用集體土地建設自住房的建設用地按以下程序報建審批:

1、建房戶提出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

2、鄉鎮政府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接到農戶建房申請后組織鄉鎮國土資源所等相關單位到現場勘察,符合規劃的由各相關單位在《縣村鎮農(居)民建房規劃用地審批表》上分別簽署意見,督促建房戶使用全縣推廣的通用建筑設計圖、簽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諾書;

3、資料齊全后,由建房戶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建房戶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和其他必須審批手續后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確定日期報鄉鎮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放線動工,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接到農戶申請后組織鄉鎮國土資源所等有關單位參加放線;

4、工程完工后由鄉鎮建設管理機構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進行驗收。

第七條對使用國有土地或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建設項目一律依照《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報建和用地審批。

第八條對在國道、省道、縣道沿線建房的單位和個人,其建筑物邊緣距公路兩側邊溝外的最小間距各為: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鄉村道3-5米。

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在進行建設規劃用地審批時對達不到公路間距要求的,要通知建房申請人到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在建房申請人取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建房的審批手續后,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方可進行規劃用地審批。

第九條對在輸變電線路附近建房的單位和個人,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在進行建設規劃用地審批時,要組織鄉鎮供電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看,由鄉鎮供電所或有關單位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規定提出明確意見后,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方可進行規劃用地審批,并在建房戶進行動工放線和驗收時組織鄉鎮供電所參加放線和驗收。

第十條全縣農村村民建房統一使用《縣村鎮農(居)民建房規劃用地審批表》和《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報表》,農民建房時到鄉鎮建設管理機構一次性領取表格。

按照《城鄉規劃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在縣建設局辦理的審批手續,統一由縣建設局委托鄉鎮辦理和發放,各鄉鎮于每年年底向縣建設局書面報告委托辦理的審批和辦證情況。

第十一條各鄉鎮在辦理所有審批手續時,只能按照政策規定收取工本費,不得違規向農戶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十二條參與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鄉鎮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制定村鎮建設規劃管理規定和相關措施,嚴格規劃用地審批程序,負責村民建房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發放工作,接受縣建設局委托負責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2、縣建設局:負責對全縣村鎮建設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督辦;對鄉鎮建設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鄉鎮發放的規劃審批手續的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3、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安排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履行對村鎮建設用地管理的職能,嚴把土地審批關口,嚴格執行“先規劃、后批地、再建設”的建設程序,對未取得相關建設規劃手續的不得批準用地。

4、縣安監局:負責對全縣村鎮建設安全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協調配合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抓好村鎮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5、縣質監局:負責履行對全縣村鎮建設建筑產品的質量技術檢查工作,對不合格建材產品嚴格查處。負責本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進行檢測,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工作。

6、縣供電公司:負責安排各鄉鎮供電所對在輸變電線路或其他輸變電設施附近建房的要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定提出能否建房的意見;對沒有辦理相關手續違法建房的,不得給建設工地提供用電,并將情況及時向電力主管部門報告;對符合要求的建設活動,供電部門在給建筑工地供電時,要保證用電安全,杜絕用電事故發生。

7、縣公路局:負責對全縣村鎮建設占用、挖掘省、縣道公路和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進行房屋建設、修建、架設、埋設管線設施等活動進行審批、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建筑質量和建筑安全。

第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提高對村鎮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認識,落實具體責任,完善各種措施,杜絕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明確一名班子成員分管村鎮建設工作,要從本鄉鎮現有財政供養人員中抽調1-2名業務精、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干部組成專班負責村鎮建設管理日常工作,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村鎮建設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制定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制度和辦法,落實規劃審批程序和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建立“行政村村莊建設協管員”和“村鎮工程質量安全巡查員”制度,負責日常巡查與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查處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對不認真履行村鎮建設管理職能,或在工作中違法違規收取費用、或有吃、拿、卡、要等變相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單位和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