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征收保障實施辦法
時間:2022-04-01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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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我縣地方稅費征收保障工作有序開展,根據《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的通知》(地稅發〔〕131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為指導,以社會協同治稅為目標,以加強稅源監控為核心,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規范委托代征制度為主要內容。明確政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稅收保障、協稅護稅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加強地方稅費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實現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在縣政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下,建立“政府領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推動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協稅護稅。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縣地方稅費征繳工作的領導、協調和保障工作,縣政府決定成立“竹溪縣地方稅費保障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地稅局,付良根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地方稅費征繳保障日常工作,督導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依照《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協調會議,聽取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落實《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的有關要求,解決《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營造良好的稅費征收管理秩序和環境。
三、工作職責
(一)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大力支持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照法定稅率計征稅額、依法開展稅費征收,不得越權制定涉及地方稅費的文件,不得干預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費。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涉及地方稅費內容的,應當征求同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并按規定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完善電子政務平臺,積極支持地方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涉稅費信息采集的社會化和信息化。
(三)發改、財政、統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國稅、建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房管、交通、水務、環保、人民銀行、保險、殘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快與地方稅務機關的網絡互通,為地方稅費源庫提供數據接口,實現相關涉稅費信息實時共享。地方稅務機關向上述有關部門和單位索取納稅人、繳費人的涉稅費信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無償提供,不得推諉。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所提供的涉稅費信息利用情況。
(四)縣地稅局應當按照委托代征有關收費、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的規定,及時將政府非稅收入上繳財政,不得違規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戶,不得擅自減免和違反規定就地分解,以保證政府非稅收入代征代繳及時足額征收,并將保證代征代繳政府非稅收入的情況納入縣地稅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五)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地方稅務機關的聯系,共同做好地方稅源和費源的調研工作。在編制、調整地方稅費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充分聽取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使之與本行政區域的本級次稅源和費源相適應,從而保證地方稅費收入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協調與同步,并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地方稅費征收經費政策的要求,將地方稅費征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六)公安機關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建立長效工作協調機制,加大打擊偽造、變造、販賣假發票及利用假發票進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處偷稅、逃稅、抗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對地方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通報辦理設立(開業)、變更、注銷(歇業)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確保地方稅務機關及時準確獲得納稅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八)國家稅務機關與地方稅務機關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必須采用同一稅務登記代碼,定期交換納稅人戶籍數據、雙方收入數據以及其他稅收數據等,積極推進國稅、地稅聯合宣傳、聯合登記、聯合定稅、聯合檢查,努力建立國稅、地稅稅收征管信息交換平臺,保障國稅、地稅征收管理信息的實時交換和比對。
(九)國土資源和房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發放、變更、注銷土地使用證書以及土地征用、出讓、出租、交易等情況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轉移、變更、注銷等登記與交易情況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與土地、房產相關稅源控管,切實做到先繳稅后發證,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杠桿對土地資源利用的調節作用。
(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記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在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情況、實行稅收保全及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推諉和拖延。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非貿易及資本項目售付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完稅證明和稅票或免稅文件。
(十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統一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號碼,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人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社會保險費核定情況,并聯合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定期開展繳費人的戶籍、欠費清理,實行分類管理。經地方稅務機關檢查發現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額的,應及時反饋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重新核定。
(十二)環保部門應當加強與地方稅務機關的聯系,共同建立排污費征收核定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和系統,及時傳遞排污費核定數據,定期與地方稅務機關共同分析研究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理順環保、地稅、企業三者之間核定、征收、繳納關系。
(十三)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加強溝通,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制度。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將下列情況以書面或電子信息的形式通報給地方稅務機關:
1、發放、變更、注銷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2、社會團體、福利企業和高新企業認定、殘疾人證件管理情況;
3、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變更、注銷等情況;
4、車船年檢登記、運營管理情況;
5、辦理簽證、公證情況;
6、煙葉收購計劃、收購數量、收購品種和收購金額等情況;
7、企業境外投資有關情況;
8、外籍人員出入境、就業和流動情況;
9、省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情況;
10、體育、福利彩票中出單注獎金超過萬元大獎情況;
11、個人出版作品、向境外匯出工資、勞務費等情況;
12、企業進出口貿易等情況;
13、重大建設項目立項、計劃投資等情況;
14、文藝演出、體育賽事舉辦情況;
15、各類應稅礦產儲量、計劃開采量及實際開采量等情況;
16、其他涉稅費信息。
(十四)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1、從事客運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交通部門代征;
2、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國土資源部門代征;
3、進行房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房產管理部門代征;
4從事彩票銷售及兌獎、營業性演出或者商業性體育比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分別委托民政、文體等部門代征;
5、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房產管理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相關物業管理單位代征;
6、在本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外地納稅人應當就地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建設部門代征。
(十五)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進行委托代征登記,發放委托代征證書。
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應當按照協議規定代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縮小代征范圍或者不征、少征應征稅款。
(十六)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代征稅款時,應當出示委托代征證書并開具稅收完稅票證。不出示委托代征證書或者不開具稅收完稅票證的,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稅款。
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按照規定代征稅款。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報告。
(十七)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征稅款帳簿,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十八)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加強發票管理,有計劃地推廣應用稅控裝置。
(十九)凡屬于發票管理范圍的收費性票據,都應當依法納入發票監管范圍,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加強發票的管理。發現不按規定使用發票的,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通報。
(二十)各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嚴格財務制度,對報賬時的原始發票進行認真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二十一)對非法干預、阻撓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地方稅費征繳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以及損害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查處。
四、考核措施
縣政府將地方稅費保障工作納入對各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與單位財政預算、年度目標考核、評先創優掛鉤,并定期通報考核結果。各協稅護稅單位要增強協稅護稅意識,嚴格落實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堅持對協稅護稅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抽查監督、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監督,并及時開通舉報熱線,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參與稅費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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