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實施辦法
時間:2022-04-01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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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我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確保國家文化遺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市關于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一)工作目標。全面了解縣域內地上、地下現存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及生態環境基本情況,特別是1981年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以來的變化情況,為促進科學制定文物保護規劃奠定基礎,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為我國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提供依據。
(二)主要任務。
1、對我縣境內地上、地下不可移動文物進行普查,以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同時對已登記的52處不可移動文物和38處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復查。
2、建立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檔案,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建立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為全省統一編制文物普查工作報告提供資料。
3、培養鍛煉文物保護專業人員,提高文物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提升市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二、實施步驟
此次普查工作從年3月開始,到年12月結束,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調查階段(年3月至年12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開展實地文物調查工作。年3月底以前,各鄉鎮和縣直相關部門對所轄區域文物開展普查,摸清文物線索上報縣普查辦。年4月至12月,縣普查辦根據國家文物局下達的工作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深入各鄉鎮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標本采集、繪圖、照相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采集和登記工作,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并負責核定審查,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接受省市檢查組的抽查復核。
(二)數據匯總階段(年1月至12月)。對采集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匯總,建立文物普查檔案,接受省市普查辦的評估驗收。
(三)形成普查成果階段(年1月至12月)。建立縣文物普查數據庫;編制縣級不可移動文物名錄,提請縣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編制《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具備條件時編輯出版《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匯編》。
三、普查手段
(一)復查與新發現相結合。借助前兩次普查成果尤其是已編輯出版的《中國文物地圖集·分冊》和《市文物志》,結合近年來配合重點工程建設調查所得資料,對已登記在冊的文物點進行復查,把新發現不可移動的文物點作為普點。
(二)一般調查與重點調查相結合。在一般調查的基礎上,重點調查過去有所遺漏、文物分布空白的區域;把握文物點的分布規律,區別對待,突出重點,如山區重點關注山寨、民居等;在全面調查的同時,在文化特點突出的區域開展部分專題性調查,重點專題性調查以鄂陜交界處的楚長城和貫穿全境的古鹽道為主要普查對象。
(三)傳統調查方法與新技術應用相結合。在調查工作中繼續使用走村訪戶調查、人工勘探等傳統方法,并充分利用航空遙感等先進的空間技術手段。在普查信息采集過程中,除使用傳統的文字記錄、簡單測量、草圖繪制等手段外,還要廣泛采用集成GPS定位功能的專用手持設備、較高分辨率的數碼照相機及高精度的激光測距儀等現代高科技先進設備,對不可移動文物信息進行現場采集,并通過筆記本電腦和互聯網絡記錄、匯總、傳輸數據。
(四)專業隊伍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各鄉鎮要密切配合縣普查辦公室認真完成此次普查工作,縣普查辦要集中專業人員和邀請各鄉鎮普查干部參加,同時吸納社會熱心文物的志愿者,充分利用社會力量開展普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h政府成立“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普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文體局,具體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各鄉鎮要成立專門的普查工作機構,負責搞好本地的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強管理,確保安全。文物資源是國家珍貴的物質財富。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普查的文物安全。對普查的各類數據、情報、信息要注意保密,需要公布的普查數據,經省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同意后;縣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普查數據、資料、檔案實行雙備份易地管理,確保安全。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鄉鎮、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和互聯網等宣傳媒體,廣泛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普查工作,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為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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