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4-04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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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旅游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促進我市旅游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旅游的促進和發展,旅游的規劃編制和資源保護,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旅館、旅游集散站、旅游區(點)經營者和旅游線路經營者等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洪湖市旅游局負責全市旅游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四條旅游行業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事項,實行會辦制度。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大旅游投入,強化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采取必要的鼓勵、扶持政策,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旅游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全市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科學論證,制定旅游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旅游局監督實施。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相協調。
旅游發展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市旅游局應當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組織旅游經營者開展旅游宣傳促銷活動,開發旅游品牌,開拓旅游市場。應當加強旅游信息網絡建設,會同統計部門建立旅游信息統計和旅游信息制度,為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旅游項目及旅游設施,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文化遺產保護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投資經營旅游業,其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條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經營;
(二)拒絕無合法證件人員的檢查;
(三)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罰款和其他處罰;
(四)拒絕無償提供服務和其他形式的攤派;
(五)旅游經營活動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堅持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二)履行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不得隨意減少合同約定的旅游項目,不得強行要求旅游者購物;
(三)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四)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不進行不正當競爭,不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價格標準、服務質量和經營情況的監督,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填報旅游經營情況統計報表;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中小學生、老年人、殘疾人、軍人等特定對象減免門票費。
第十三條各類旅游項目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方可投入經營,并在經營期內保持安全運行狀態。
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和衛生管理規定,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明確警示。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施救、查尋或者制止,并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業協會。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依照協會章程對會員的旅游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提供咨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旅游業發展的建議,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需經相關行政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并到市旅游局備案。
旅游經營者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公德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設立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必須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行公告制度。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審核批準。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報注冊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旅游飯店、游船星級評定工作,旅游區(點)等級評定工作,其他服務設施的等級評定工作,行業旅游示范點的創建工作,由市旅游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市旅游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受理制度,由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破壞旅游資源、損壞旅游服務設施、擾亂旅游秩序,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旅游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適用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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