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礦產資源控采方案

時間:2022-04-06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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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區礦產資源控采方案

因城市規劃調整,為保障城市建設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礦產資源開采的通知》,現就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礦產資源開采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統一思想、科學謀劃、扎實工作、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和“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出資;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深化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全面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實現城市綠色發展、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二、政策依據

(一)《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礦產資源法》;

(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8號);

(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4號);

(四)《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安委辦〔〕13號);

(五)《省人民政府關于煤炭資源整合的實施意見》(政發〔〕39號);

(六)《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化工循環產業園控制性詳細規劃》、《市西城區雙喜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市“十二五”綜合交通運輸規劃》。

三、工作目標

(一)限期整頓關閉。將現行城市規劃建成區70平方公里范圍內礦山企業于2012年底前全部關閉,將城市規劃區718平方公里范圍內經過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于2012年底前限期關閉。

(二)劃定禁止開采區。將正在修編的城市規劃建成區總面積約107平方公里范圍(以規劃最終確定范圍為準)明確為禁止開采區?!笆濉逼陂g,按照“分期實施,逐步關閉”的原則,對該區域內的礦山進行關閉。由區、區人民政府分別提出分期分批關閉計劃,于2012年6月2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有關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關閉計劃決定礦山企業證照是否延續。

(三)劃定控制開采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將城市規劃區718平方公里確定為控制開采區,該區域內不再新設采礦權。

四、工作步驟

2012年控制城市規劃區礦產資源開采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5月6日至6月30日),區、區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建專班,廣泛宣傳,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和措施。

第二階段:整頓關閉階段(2012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區、區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按照方案所明確的工作任務進行綜合整治。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部門鞏固整治成果,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政府組織檢查驗收。

五、關閉程序和標準

(一)關閉程序。區、區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建專班,廣泛宣傳,組織實施礦山關閉工作。

調查摸底。由區、區人民政府根據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建成區具體范圍,對轄區內礦山企業的區位、資產、稅費、企業性質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擬定關閉礦山名單。

關閉決定。由礦山所在地政府對擬關閉礦山做出關閉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制定方案。按照“一礦一方案”的原則,由當地政府制定關閉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并與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簽訂扶持轉產補償協議。

注(吊)銷證照。市直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法律程序,及時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爆物品使用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

組織實施。區、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強力措施,按照標準依法實施關閉,達到拆除生產設施、設備、填實井筒等要求。

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區人民政府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和“分步治理、綜合治理”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5年規劃方案和分年度實施方案,全面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點抓好石膏礦采空區的治理與監測預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轉產補償協議的被關閉礦山,由當地政府按照關閉具體實施方案作出轉產補償決定,并公告。對在轉產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關閉的,由當地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檢查驗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關閉標準對關閉工作實施驗收。

(二)關閉標準。

1、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爆物品使用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

2、拆除礦山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采掘、加工等直接生產設施、設備;

3、地采礦山炸毀或者填實井筒,平整工業場地,露天采場恢復地貌或進行邊坡治理;

4、消除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5、清理收繳全部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六、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長萬勇為組長,市委常委、副市長、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胡道銀、副市長為副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發展和改革委主任、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區、區政府組建工作專班,具體負責實施礦山整頓關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山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經信委負責依法吊銷或注銷關閉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煤礦)。

市公安局負責清理收繳關閉礦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銷《民爆物品使用許可證》;查處為非法礦山提供爆炸物品或爆破服務的人員和單位;對停產整頓的礦山暫停供應爆炸物品;負責維護礦山關閉現場的治安秩序。

市監察局負責對整頓關閉過程的執法工作進行監察。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關閉礦山企業轉產扶持補償政策,審核關閉補償方案,并對補償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山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決定關閉的礦山依法吊(注)銷《采礦許可證》,對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督辦指導。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決定關閉的礦山依法辦理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資格證》,對礦山關閉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辦指導。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確定城市規劃區718平方公里、規劃建成區107平方公里具體范圍,明確城市規劃建成區107平方公里內礦區范圍土地的規劃用途。

市工商局負責依法吊銷或注銷關閉礦山的《工商營業執照》。

供電公司負責對關閉礦山拆除供電設施、設備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區、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礦山關閉、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礦山企業關閉后的信訪及維護穩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礦產資源開采是關系綠色發展、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大事,各地、各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控采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自覺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上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明確責任,強化執法。本方案下發后,各地、各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摸底、核實,并形成具體操作方案,進一步明確工作重點,采取有力措施,認真貫徹落實。要將進展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職能部門通報,要依照法律法規,對各類違法行為予以從嚴處罰。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態度,認真做好企業及其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誤而引發社會矛盾。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電臺、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報道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動態和典型事例;各新聞單位要將此項工作作為重點宣傳內容,在重要版面、重要時段開辟專欄,采取多種形式,大造輿論聲勢,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四)扶持轉產,維護穩定。關閉礦山涉及投資人的切身利益,要采取多種方式給予轉產扶持。對于確定關閉的礦山,可由財政列出專項資金予以適當補償;關閉礦山企業轉產做其它工業生產時可在土地、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礦山企業可遵循市場原則依法利用采空區部分土地。市信訪局和區、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信訪維穩工作,妥善安置從業人員。

(五)加強督辦,嚴肅紀律。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控制城市規劃區礦產資源開采工作的督辦、檢查,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市紀檢監察機關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進行查處,對觸犯刑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通過有效的督辦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