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核查農業人口實施方案

時間:2022-04-09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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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核查農業人口實施方案

為給我區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提供準確的農業人口數據,進一步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從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底,開展為期3個月的清理核查農業人口專項行動,為確保行動效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宣傳培訓

(一)加強領導。區政府成立清理核查農業人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區委副書記、區長任組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公安分局局長任副組長,環科園、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區統計局、區征地辦、亭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鄉、鎮相關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環科園及亭等5個轄農業人口的街道、鄉、鎮均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次清理核查農業人口專項行動。區公安分局戶政科及亭等5個轄農業人口的派出所為專項行動具體責任單位。

(二)部署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辦法,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各責任人,領導干部要分工聯點負責。派出所要積極向所在地街道、鄉、鎮和環科園管委會匯報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三)宣傳發動。要層層召開動員會,使各村、組負責人、各戶戶主知曉本次專項行動,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工作。要采取印發宣傳單、廣播、網絡、有線電視、村組宣傳欄等形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

(四)逐級培訓。公安分局負責培訓環科園及相關街道、鄉、鎮工作人員,各街道、鄉、鎮負責培訓各村、組工作人員,務必使培訓對象熟練掌握清理核查要求和技能,認真做好清理核查。

二、充實管理隊伍,完善管理制度

(一)配齊核查人員,加強業務培訓與考核。環科園及相關街道、鄉、鎮要抽調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此次清理核查工作。社區民警要全程指導,各村聯點領導、村民小組長、婦女組長要配合工作人員逐戶上門核對,保證做到不漏一戶、不漏一人、不錯一項,身份證、戶口簿、常登表、微機信息四一致。負責此次清理核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認真學習,全面熟練掌握本實施方案規定的“六大要求”、“五項區別”,做到一次上門一次全面核準。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工作有章可循。環科園及相關街道、鄉、鎮要制定清理核查工作流程、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考核驗收辦法和獎罰標準等相關制度。清理核查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每清核完一個小組,清核表上由清核人、社區民警、村民小組長、婦女組長、聯點領導會審簽字后報所在派出所、區征地辦存檔。清核的結果要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村民提出的所有問題均應記錄在冊,逐一調查核實,依法依規辦理。

三、明確清理核查要求,加強農村常住人口管理

(一)全面清理核對,澄清人口底數。環科園及相關街道、鄉、鎮要將派出所微機內的農業人口按村、組打印出來,社區民警和村、組抽調的工作人員要與每戶戶主或該戶主要成員見面,并由戶主或該戶成員核實情況后,在常登表上簽名認可。對因整戶外出不能當面核對情況的,要摸清去向,采用電話、函調等形式進行核對。

(二)完善人口信息,提高信息數據質量。對計算機內人口信息數據要進行一次全面核準,特別是“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等六個主要項目加“戶口性質”及“入戶時間及原因”要核對準確。對年底以前落戶或上戶的所有農業人口,除要核準其入戶時間及原因,并在常登表、戶口簿和微機內注明外,如發現之前該欄為空白或登記不詳的,要先用鉛筆登記,再按村、組造冊,報派出所戶口內勤室,由公安分局戶政科統一指導在微機內修改或補充。其他人口信息項目要求當場核準,用黑色簽字(水)筆在戶口簿內頁上更改,再加蓋社區民警條章,核查人員將更改的項目按戶頭登記造表報派出所戶口內勤室,由派出所戶口內勤在微機內修正。

(三)摸清“世屬戶”、“半邊戶”底數。對清理核查中發現的“世屬戶”、“半邊戶”,除核準家庭成員的農業人口情況外,對家庭成員的非農業人口,也要造表登記“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等六個主要項目情況,并注明“與農業人口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現是否有工作單位(或退休單位)”,“在城內是否有住房”。

(四)督促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對未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農村16周歲以上人員,要督促其迅速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辦理時收取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張交派出所戶口內勤室掃描。

(五)規范居民戶口簿、常登表管理,落實門、棟牌編制管理。對村、組已開發入住安置房的人員,在常登表和戶口簿上要注明現住址,并按照區里統一布署,適時辦理轉戶手續。

(六)區別不同情況,認真解決各類戶口問題。

1、對超生、非婚生小孩和其他違反計劃生育出生的小孩,要準予登記上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上戶,但要履行報批手續并通報計生辦。

2、對因婚嫁等非法注銷的戶口,該戶口當事人持有戶口遷移證未在對方上戶的,也應準予在原籍落戶,但要申報補錄手續。

3、對“口袋”戶口和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戶口待定人員,要摸清底數及當事人具體情況報公安分局戶政科研究解決。特別對“兩勞”釋放人員未上戶的,社區民警要及時傳喚談話、建檔列重,再予上戶。

4、對死亡、遷出、參軍、出國(境)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予注銷戶口,對清理核查中發現的未按要求注銷戶口的,應收回其戶口內頁并按村、組造冊報派出所戶口內勤室,由派出所戶口內勤室依冊注銷,再報區公安分局戶政科備案。

5、對重戶口人員,因遷出漏銷的,由遷出地派出所糾正;因空掛戶口造成的,由派出所與本人進行核實確認;對不符合戶口遷移規定且未辦理遷移手續的,在注銷戶口的同時,收回戶口簿,并將核實情況通知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