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協會管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4-09 0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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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協會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信用協會的健康發展,規范信用協會的組織和行為,發揮信用協會在促進企業融資和發展經濟中的作用,按照鞏固、完善、發展、提高、創新的原則,實現協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協會是指由行業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自愿組成的貸款聯保協會。信用協會為會員提供貸款服務,不收取會員任何費用,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實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信用協會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信用協會的宗旨是誠實守信,交納基金,聯保聯責,相互監督,共同發展,防范金融部門貸款風險,加強會員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為會員提供貸款服務,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信用協會的登記機關。

第六條市創建金融生態城市領導小組負責信用協會的發展、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在市創建金融生態城市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積極鼓勵和扶持信用協會的發展。

第八條對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信用協會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與職能

第九條市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制定信用協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信用協會的發展。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引導、協助行業組建信用協會。各鄉鎮、街道負責引導、協助信用戶組建信用協會。

第十條市政府支持依法打擊信用協會騙取銀行貸款及會員逃廢銀行貸款的行為。

第十一條信用協會對協會會員的入會要嚴格審核,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信用協會章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

第十三條信用協會職能:

(一)負責向金融機構推薦協會會員;

(二)向協會會員提供貸款擔保和組織會員貸款聯保;

(三)負責協助銀行催收不良貸款;

(四)組織協會會員學習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思想教育和誠信道德教育;

(五)對會員進行生產經營指導,為會員提供各種信息服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信用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協會每年召開兩次會員大會,確因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信用協會設立理事會,產生辦法由信用協會章程規定,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為信用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遵紀守法,善于團結協作,社會信用良好,組織協調能力強;

(二)為人公道正派,辦事公平公正,熱情助人;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第十六條理事會應履行的職責:

(一)在協會會員申請貸款時做好貸款調查,并為協會會員出具貸款推薦信;

(二)對協會會員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不能按借款用途使用的要予以糾正,并向銀行通報;

(三)在會員貸款到期前做好催收;

(四)負責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對會員貸款使用歸還情況進行通報;

(五)負責對會員的考察和吸收。

第四章會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會員的基本條件:

(一)農村信用協會會員必須是信用戶;

(二)個體工商貸款聯保協會會員必須是誠信戶;

(三)企業貸款協會會員必須是信用企業。

第十八條協會吸收會員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金融機構審查,待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入會。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協會章程,誠實守信,照章納稅;

(三)維護協會的信譽,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經營良好,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五)按時歸還銀行貸款。

第二十條對會員實行動態管理:

(一)對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對不誠信的會員實行淘汰制。

第五章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互助基金的管理

(一)互助基金專戶存入承辦金融機構,作為會員貸款擔保基金;

(二)協會辦公室負責互助基金管理、使用及變更事宜的信息披露。

(三)協會領導及工作人員應當規范合理運用互助基金,自覺維護協會資產安全,不得挪用互助基金,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協會擅自或變相改變互助基金用途。

(四)協會理事會有權對互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互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五)當會員不能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本息從互助基金扣除后,協會應在兩周內追索補足互助基金。

第六章貸款的程序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會員通過協會貸款應出示的證件:

(一)出示協會貸款推薦信;

(二)出示本企業有關證件或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

(三)出示信用貸款證。

第二十三條會員貸款必須本企業或本人使用,必須有符合國家產業、信貸政策的投資項目,要專款專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協會違反以下規定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協會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證明的;

(二)對非會員提供貸款擔保的;

(三)挪用互助基金的;

(四)對信用戶搞虛假評定的,造成貸款損失的;

(五)協會與金融機構聯合詐騙貸款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創建金融生態城市領導小組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