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市政設施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12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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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市政設施管理,提高標準化、規范化、精細化、長效化管理水平,根據工作實際,決定在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環境考評方案》的基礎上,增補《市城市管理局城區市政設施管理考評工作方案》。
一、考評對象
考評對象為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路燈所、市政設施管理科。
二、考評范圍
市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路燈所管轄的市政工程與照明設施,市政設施管理科管轄的市政工程與道路、排水設施。
三、考評內容及標準
(一)考評內容
對市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路燈所、市政設施管理科所管轄的市政工程及市政設施的日常管理與養護。
(二)考評標準
1、照明設施的管理與養護標準
(1)保持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照明設施完好,對路燈線路及光控開關定期進行檢修與養護,確保照明設施按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因燈桿、線路或光控開關等故障導致路燈不能正常亮燈的,一般性故障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對1個工作日內不能及時修復的要及時回復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并組織人員進行搶修;
(2)對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路燈壞損燈炮應在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確保平時路燈亮燈率在95%以上,重大活動或節假日在98%以上;
(3)做好路燈桿的日常維護,做到燈桿無銹、無擅自設立或破損的懸掛物、無擅自張貼或書寫的“牛皮癬”小廣告。對路燈桿上有礙市容的懸掛物、“牛皮癬”應在發現或接到通知后半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
2、道路設施的管理與養護標準
(1)保持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所管轄的道路設施完好,做到路面無擅自設置的障礙物、無擅自張貼或書寫的“牛皮癬”廣告。對路面出現的破損應及時修復,確保主次干道路面平整,對在路面擅自設置的障礙物、擅自張貼或書寫的“牛皮癬”應在發現或接到通知后半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
(2)對各類違規占道、開挖城市道路等破壞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應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違章行為應及時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3)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開挖審批手續,對經批準的開挖路段要加強管理,施工現場應設置警示圍欄和施工圍擋。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余土應堆放在警示圍欄或施工圍擋內;工程完工后,應及時清理所產生的余土。小面積開挖所產生的少量余土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大面積開挖或實施道路大修時要及時告知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同時做好工程余土管理及防塵工作;
(4)嚴格執行城市道路挖掘的修復標準,做好開挖路段工程的檢查驗收工作。
3、排水設施的管理與養護標準
(1)保持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設施完好,每周對管轄范圍內排水設施進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
(2)確保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井蓋完整無缺,無安全隱患,對排水井蓋遺失、破損等問題要做到及時發現,并在半個工作日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同時及時予以修復、補遺或更換;
(3)制定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管道的長效管理機制,及時開展排水管道的清淤工作,確保排水管道無堵塞。同時在對排水管道進行清淤時,清出淤泥應在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清理;
(4)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管道發生堵塞、壞損時,應在發現或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派人員到達現場查勘處理,一般性故障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對1個工作日內不能及時修復的要及時回復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并組織人員進行搶修;
(5)對領導交辦或市民通過新聞媒體、城管辦公室、市長熱線等反映涉及市政路燈、道路、排水設施問題的,路燈所或市政設施管理科應在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派人員到達現場查勘處理,并及時回復城管指揮調度中心。
4、評分標準
(1)在考評范圍內發現一處(起)不符合考評標準的,扣相關責任單位1分罰5元/處(起),同時累加計入當月考評總成績。
(2)工作人員不服從管理、不聽從調度、不接受監督或工作中不盡心盡責、作風散漫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2分罰10元/處(起);
(3)被局督查科通報批評或接局城管指揮調度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3分罰15元/處(起);
(4)凡領導批示件或領導抽查時所指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3分罰15元/處(起);
(5)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的或對督辦、轉辦事項未按要求辦理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4分罰20元/處(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6分罰30元/處(起)
①對局督查科或局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催辦事項未按要求辦理,經查證屬實的;
②因工作失誤影響全市重大活動或迎檢工作,經查證屬實的;
③因工作失誤造成群眾上訪事件,經查證屬實的;
④妨礙局督查科或局城管指揮調度中心督查考評工作正常進行,經查證屬實的;
⑤有其它嚴重影響城市管理工作的。
四、考評及獎懲辦法
將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路燈所、市政設施管理科納入市場建設服務中心及園林處序列進行考評并參與排名。對其它未詳盡說明的考評及獎懲辦法,按照鷹城管字〔2008〕15號文件及鷹城管字〔2009〕8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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