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委行政調解指導方案

時間:2022-04-12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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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委行政調解指導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市行政調解辦法》(市政府令第20號),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方面的獨特優勢,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著力構建行政調解工作體系,積極探索行政調解的新思路、新機制、新方法,加大對行政爭議糾紛的調處力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工信委系統行政調解組織機構和網絡。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積極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基本實現目標要求。

三、行政調解基本原則

(一)優先調解。對于發生的行政爭議、群體性信訪事項在解決矛盾糾紛時,要嚴格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調解,主動作為、積極履職,首先選擇調解解決的方式,并運用各種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二)充分協商。堅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在爭議雙方自愿調解的基礎上,耐心做好勸解工作,并為雙方充分協商、最后達成調解協議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三)促進和解。為爭議雙方搭建溝通平臺,消除雙方當事人的認識偏差和誤解,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以徹底化解糾紛。

四、工作措施

㈠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構。成立市工信委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委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辦公室、機關黨委、法規科、人事科(遺留辦)、綜合科、新材料產業科、經濟運行科等科室及委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做到層層有人管事、有人辦事,有人具體負責矛盾糾紛調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配齊配強調解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確保行政調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對行政調解室進行健全和完善。配齊配強兼職行政調解人員,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工作隊伍中,固定2名兼職行政調解員,并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夯實行政調解工作基礎。

㈡規范行政調解行為。根據《市行政調解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各項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工作職責,理順工作關系。規范委調解室的標識標牌、工作職責、公開內容、工作流程、排查調處、臺賬檔案等工作,促進行政調解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㈢建立行政爭議糾紛排查研判機制。一是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要負責開展行政爭議的糾紛排查、研判工作,每月定期對本科室(單位)內的行政爭議糾紛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梳理、滾動排查和分析研判;重大活動和特殊敏感時期前夕,要及時組織不定期的重點排查和分析研判。二是要及時掌握行政爭議糾紛的動態情況。建立和完善行政爭議糾紛排查臺賬,將行政爭議分門別類,逐級逐個進行登記、梳理、排查、研判,做到調解員有排查調解記錄本,要有分類匯總排查臺賬和矛盾糾紛定期分析研判情況專卷檔案。三是及時報送行政爭議糾紛排查研判的情況。各科室(單位)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0日前,向委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報送1次行政爭議糾紛排查研判情況的報告。

㈣構建重大疑難行政爭議糾紛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難行政爭議糾紛的協調聯動機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確保重大疑難行政爭議糾紛案件的穩妥化解。對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疑難爭議糾紛,要明確牽頭科室,由牽頭科室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協調解決。

㈤進一步完善行政調解培訓工作。積極參與市里組織的行政調解培訓。開展對行政調解員業務知識和調解技能的培訓。建立起一支具有較強法制觀念和較高法律素養、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行政調解工作隊伍。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方案制定階段(3月31日前)根據我委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傳工作。有關資料分送綜合治理、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階段:工作實施階段(4月1日-11月30日)落實好各項工作舉措,各項制度,根據本委特點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范、有序開展。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認真總結行政調解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全面推動行政調解工作開展。委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對各科室(單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責任。強化行政調解的責任意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認真履行行政調解工作職責,確保行政調解工作順利推進。

㈡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總結調研本單位行政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及時查找存在的不足,不斷總結提高,實現行政調解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

㈢納入目標管理,督促工作落實。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目標考核內容。及時報告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抓好行政調解工作任務的落實,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