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登記確定指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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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登記確定指導方案

為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序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和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規則的通知》(浙土資發〔2012〕4號)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湖政辦發〔2012〕21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部、省、市統一部署,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目標是: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街道、園區)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二類所有權主體確權發證。對于“撤村建居”后(包括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機構)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或城鎮建設規劃區內未農轉用、征收的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暫緩確權登記發證,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確權登記發證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做到全縣區域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全覆蓋,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工作依據

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籍字〔1995〕第26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省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處理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235號)、《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規則》(浙土資發〔2012〕4號)、《宗地代碼編制規則(試行)》(國土資廳發〔2011〕57號)、《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TD/T1012-2007)、《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TD/T1016-2007)等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程。

四、工作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不存糾紛。土地登記要依法進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土地權屬和辦理土地登記,登記后的集體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發證要做到“權屬清晰、四至明確、面積準確”的原則,對歸屬不明或有爭議的土地(一時難以確定權屬的土地),可退后一定范圍內單獨設宗,只調查暫不發證,待爭議處理后,再行劃入相關宗地或單獨劃宗,予以發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依法有序地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是全面調查、不留死角。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地籍調查要覆蓋到我縣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但對所有權范圍內各地類面積只進行調查,登記發證時不劃分地類,土地證書中各地類的面積用“/”劃去。

三是明確主體、穩妥推進。要穩妥處理各類權屬糾紛和爭議,保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順利完成,原則上確權給鄉鎮(街道、園區)、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是尊重歷史、合理確認。結合我縣2005年已經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實際,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工作按照變更登記模式進行。對所有權界限已經依法確認,并且沒有發生變化或提出權屬爭議調處申請的,可以使用原權屬界線,按照全覆蓋的要求,重新量算集體土地面積;對所有權界限未經依法確認,或者雖經確認但已發生變化或提出權屬爭議調處申請的,應依法重新確認權屬界線后,再量算集體土地面積。

五、工作方法與技術支持

以地籍子區為單位,整理、歸類土地詳查、土地更新調查、第二次土地調查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中形成的權屬調查資料及權屬界限、行政界線,制作1:10000比例尺的調查底圖,由集體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請。利用1:10000調查底圖進行實地核查,確定權屬界線,標定界址位置。

內業處理過程中將標定的界址點位根據實地走向疊加到二次調查數據庫上,經室內比對地物影像,調整修正界址點位后,輸出界址、面積數據和宗地圖。在此基礎上,按規定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到所有權主體。

六、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準備工作階段(2012年2月至2011年3月上旬)

1.成立組織機構。為了更好地完成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決定成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的實施工作,縣其他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各鄉鎮(街道、園區)要組織力量,建立相應的工作推進班子。村委會要專門落實人員,全面參與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去,做好權屬界線現場指界工作。

2.成立專業的調查隊伍。根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自身業務要求,縣專門成立調查隊伍,從事外業調查工作,各鄉鎮(街道、園區)組織人員做好現場指界工作。

3.及時動員,大力宣傳。各鄉鎮(街道、園區)要及時召開部署會,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的目的意義、任務要求,使各級各部門,特別是各鄉鎮(街道、園區)、村委會理解支持和積極配合開展工作,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順利開展。

4.開展業務培訓。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技術性、政策性強、范圍廣、工作量大、情況復雜。要加強對調查人員的培訓,業務培訓包括權屬界線的調查、指界、界址的標繪、登記發證等相關政策和技術知識。使全體調查登記人員掌握工作要求,明確工作方法,熟悉技術路線,規范工作程序。

5.資料準備。主要資料:最新正射影像圖;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分幅權屬界線圖;土地統計臺賬、統計簿;相關土地變更調查資料;已有登記發證的權屬資料和用地審批資料;相關表格和土地所有權證書的印刷等。

(二)工作實施階段(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

1.界線界址核定。各鄉鎮(街道、園區)、村委會負責具體的指界工作,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與調查人員共同劃定權屬界線,繪制界線走向草圖,簽訂權屬界線核定書,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

2.宗地編號。嚴格按照《宗地代碼編制規則(試行)》(國土資廳發〔2011〕57號)、《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TD/T1012-2007)執行,宗地編號以行政村為單位,村本級從“1”開始編號,村內其他宗地按照順序號依次排序。

3.界址點數字化。將實地標定(工作底圖)的界址點走向轉標到二調數據庫上進行數字化,疊加到數據庫自動生成界址點位及坐標,當實測點的連線與相關地物影像比對出現不吻合時,以地物影像作參考,適當加密折點。

4.編制宗地圖,建立數據庫。利用現有二調圖紙編制宗地圖;對宗地的劃分、界址點的設置、面積的計算、宗地圖(權屬圖)的編制、表格的填寫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生成宗地圖。

5.申請確權登記。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同時提供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權屬調查表》、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地籍調查成果資料,委托的須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人身份證明、其他有關資料,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

6.權屬審核。根據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成果資料,以宗地為單位填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調查審核表》,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及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審核,包括: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資格審核;對宗地自然狀況的調查審核;對土地權屬狀況的調查審核等。對符合要求的,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如實填寫初審意見。

7.審核審批。縣國土資源局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在各鄉鎮(街道、園區)內公告,各鄉鎮(街道、園區)集體土地在縣內公告并將公告送達有關土地權屬單位,公告時間為15天。公告期滿,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8.注冊登記,頒發證書。土地登記經批準后,填寫土地登記卡,并制作相應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土地所有權證書直接發給各鄉鎮(街道、園區)、村集體經濟組織。

9.插花地、爭議地處理原則。相互插花,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按有關村民小組共有的原則處理(共有宗地)。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暫不頒發土地證書。

(三)總結檢查階段(2012年12月)

1.成果資料的整理、數據匯總,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將所有的土地所有權調查資料進行分類整理、數據匯總并裝訂歸檔,對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單獨統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解決。根據成果資料,把空間的地理數據與相應的屬性數據連接起來,實現圖文互訪、查詢統計、空間分析等功能。

2.總結工作。對完成整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工作的情況進行總結,包括登記發證完成情況、面積的匯總、土地權屬爭議情況等,圍繞村鎮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爭議調處、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創新方法,細化和完善政策。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密切配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技術性、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情況復雜、工作量大。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對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二)切實保障工作經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保證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正常開展。經費主要用于發證主體的調查底圖制作、數據入庫、宗地圖制作和輸出、信息系統的建設、相關表格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的印刷、辦公用品等工作的支出。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做到??顚S?、嚴禁挪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大力開展宣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法律政策,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登記申報、土地確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

(四)嚴格監督管理,規范發證行為。結合土地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