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有條件農民落戶城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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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力度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意見》(陜政發〔2010〕2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銅政發[2010]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堅持有償自愿、綜合配套、分類實施、分階段推進、以鄉鎮為主的原則,建立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體制機制,引導有條件的農村居民特別是有條件的重點群體向城鎮有序轉移,享受城鎮居民待遇,逐步縮小附著在戶籍上的城鄉差異,促進城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探索統籌城鄉改革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不斷提高城鎮化水平,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第三條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納入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工作的責任主體。
第五條加強重點鎮建設和居民社區建設,按照土地指標平衡和資金平衡的原則,鼓勵整村推進,采取多種有效方式解決宅基的退出和使用問題,凡進入重點鎮和社區的農村居民,可辦理進城落戶。
第六條農村居民進城落戶政策與扶貧移民搬遷、重點鎮建設等其他有關政策統籌結合,綜合配套使用,創新推進方式,實現政策公用共享,發揮各項政策的疊加效應,提高整體效能。
第七條重點推進農村大中專學生、復轉軍人、“三投靠”群體(指農村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農村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城中村居民,尤其是對有穩定工作、長期在城里居住生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放寬進城落戶條件。
第二章條件
第八條農村居民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經常住所,且連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需滿3年。
第九條凡在工商、稅務部門注冊開辦各類經濟實體,經營一年以上者。
第十條農村居民購買商品住房或在城鎮有自建房者。
第十一條農村大中專學生,入學時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或畢業后自愿轉為城鎮居民。
第十二條農村籍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官,原則上只要有意愿都可直接申請轉為城鎮居民。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農村籍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官,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第三款執行,無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可直接在區農進辦辦理進城落戶。同時,農村籍高中畢業生亦可參照進城落戶。
第十三條“三投靠”群體和城中村農民。
第十四條本地、異地農村居民在我區工作或生活一年以上的,本著自愿原則,可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第十五條對符合在城鎮落戶條件的農村家庭,允許其沒有分配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農村籍子女單獨進城落戶。
第十六條按照城鄉政策一致,公共服務均等的要求,居民戶口簿和居住戶口簿統一管理,逐步實現同等待遇。
第三章相關配套機制
第十七條土地處置機制
(1)對有條件舉家進城落戶農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經區國土資源部門核準,簽訂退出合同并辦理公證后每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依據陜政辦發[2010]36號文件公布的征地統一年產值平均標準和推進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有關政策,綜合考慮退出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構附著物情況、確定對退出宅基地(含地上附著物)每畝補助價格為16萬元;對在城市規劃區外退出的宅基地原則上復墾為耕地或恢復為林地,不能復墾為耕地或恢復為林地的宅基地,經過批準也可調劑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居民。復墾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由市、區政府統一使用,也可以有償流轉;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退出的宅基地原則上依法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用于城市開發建設。
(2)對自愿在我區各街道辦事處舉家落戶的農村居民,應將其承包地交回集體。對在我區鄉、鎮落戶(不含轉為國家職工)的,可根據農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繼續耕種、或依法自主流轉。
(3)對有條件舉家進城落戶農村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經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區農林局核準,簽訂退出合同并辦理公證后,按戶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應依據實際交回(收回)土地面積,按照收回當年的農村土地流轉費用加現有農業補貼(林地、草地補助標準參照另行計算)的平均值以10年計算,每戶可獲得相應補償。我區每畝承包地可一次性獲得5690元補償(現行每畝標準可補助=〔農資直補49元+小麥良種補貼10元+玉米良種補貼10元(小麥、玉米視實際情況計算)+區土地平均流轉費用500元〕×10年=5690元)
參與計算的農業補貼范圍以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補貼、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為基礎,以后可根據政策和我區實際,按當年國家標準執行。承包方交回(收回)和集體收回的承包土地,可作為機動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發包。發包方案應當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農戶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積極引導各集體經濟組織,積極盤活交回(收回)的土地,促進承包地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
(4)舉家進城落戶農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補助資金,由市、區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有償流轉收益主要用于解決進城落戶農村居民退出宅基地補助資金不足。退出承包地的補助資金由市、區政府用土地出讓收入暫付周轉,土地繼續流轉產生收益后,其收益首先應當用于歸還市、區政府墊支。補助資金的市、區分擔比例按原土地出讓收入市、區分成比例承擔。
(5)規范土地出讓金管理使用,明確土地出讓金在土地復墾、水利、教育、農民進城等方面的使用比例,從資金上保障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工作。
(6)按照進退自由的原則,進城落戶農民對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保留3年至5年的過渡期。
(7)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戶轉移中獲得宅基地、承包地的相應補償的權力,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八條住房保障機制
(1)進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支持“限價商品房”建設。將進城的農村居民納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范圍,實行與城鎮居民平等條件、平等輪候,每個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
(2)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指標要占到全區房地產用地指標的30%左右,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3)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居民購置普通商品房。
(4)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市區中心以建設公租房和廉租房為主,鄉鎮主要建設經濟適用房,努力解決進城落戶農民的保障性住房問題。
第十九條就業保障機制
(1)加大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力度,對法定勞動年齡內進城落戶的居民全部給予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2)對舉家進城落戶且享受城鎮居民待遇的“零就業家庭”,可安排一名家庭成員依托社區公共服務、機關事業單位工勤等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
(3)進城落戶居民每人每年可免費參加一次社區服務業、家政服務業、餐飲服務業、機械設備加工、維修等國家準入的90多個工種就業技能培訓,也可享受免費的創業培訓及跟蹤指導服務。
(4)進城落戶居民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每人給予150元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5)對自愿創業和組織起來創業的進城居民給予8萬元和20萬元以內的貼息貸款扶持;對進城大學生合伙創業的,可在大學生創業基金中申請50萬元以內的貼息貸款扶持。
(6)在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可享受免費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勞務輸出、就業政策咨詢服務。
(7)積極實施“人人技能工程”,加大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力度,對接受轉戶居民就業和創業培訓的,根據培訓課時給予相應培訓機構600元到1800元不等的補貼。
第二十條社會保障機制
(1)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后,在單位就業的可隨同單位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的,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隨遷家庭未就業成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對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轉移個人賬戶儲蓄額,可以由個人選擇補繳費的辦法或折算的辦法進行銜接。選擇補繳費辦法的,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期間,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基數的60%計算,由個人補繳保險費(含利息)和轉移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差額。補繳后,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選擇折算辦法的,從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日起,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并將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向前折算成對應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3)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到年齡領取的按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
(4)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后,在單位就業的隨同單位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的,以個人身份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現行政策規定繳費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5)進城落戶居民未就業的,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也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視同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轉接前后的連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6)進城落戶居民在單位就業的隨同單位參加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并享受相關政策待遇;未就業的,已參加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政策。
(7)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村居民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并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原享受農村低保的,轉戶后按城市低保申報程序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原農村低保不再享受。
(8)進城落戶居民在我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的“3848”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政策規定享受全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9)加強對進城落戶農民的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采取發放培訓券等多種形式,對進城落戶農民進行免費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進一步提高進城落戶農民的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一條城鄉教育、衛生保障機制
(1)按照全區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部署,堅持“兩為主”(即以區管理學校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原則,將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范圍,整合優化教育資源,切實滿足隨遷子女就近入學的需求。
(2)加大財政投入,在城市教育新的經費保障機制中對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補助獎勵,保障進城落戶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3)大力加強進城落戶居民及隨遷子女的教育培訓,全面提升新市民綜合素質。加強管理與指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關愛服務體系和動態監測機制。
(4)加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加快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完善醫療服務基礎設施,保障進城落戶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市內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二條實施稅收減免政策
(1)農村進城落戶居民享受國家有關就業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對進城落戶居民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按期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由5千元提高到1萬元;對新開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其新辦的個體工商戶5年內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對進城落戶居民取得的經濟補貼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如有在城鎮首次購買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減免相關地方稅收。
(4)對進城落戶居民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其自用房產、土地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暫免征收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十三條完善計劃生育相關政策。
對未享受城鎮計劃生育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對已領取了生育證,并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所持生育證一年內有效。第二十四條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各鄉鎮、各部門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空轉,更不得克扣補助資金,確保進城落戶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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