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資產劃轉指導方案
時間:2022-06-04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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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政府《關于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暫行意見》文件精神,制訂本方案:
一、資產劃轉原則
資產劃轉視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采取“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方式,分期分批進行。
二、資產劃轉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房產、土地,沿街的經營性門面房、出租辦公用房、閑置土地及下屬經濟實體資產;縣屬國有農林水資產;公園、廣場、出口等景觀資產、城市路網設施;財政性債權;國有獨資、參股、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國有資產劃轉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進行劃轉的其他國有資產。
三、資產劃轉批次
第一批:公園、廣場、出口等景觀資產、城市路網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辦公房產及土地使用權;財政性債權;國有獨資、參股、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
第二批:劃轉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門面房、賓館、招待所及下屬經濟實體資產、閑置房產和出租辦公用房;縣屬國有農林水資產。
第三批:縣國有資產劃轉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決定需要劃轉的其他國有資產。
四、資產劃轉步驟
第一階段:資產核查
各單位對本單位房屋、土地等資產進行清查摸底,3月10日前完成并上報縣資產劃轉工作辦公室(上報表格附后),縣資產劃轉工作辦公室在各單位上報基礎上,進一步核實有關數據,列明劃轉資產清單,報縣劃轉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階段:授權劃入
縣劃轉工作領導小組將土地、房產核查結果,報縣政府審批后,下達授權劃轉通知,縣國土、房管部門按照要求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縣城市國有資產運營中心(以下簡稱運營中心)是我縣出資主體,是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的所有人,由縣財政局按有關規定辦理股權確認手續;已改制的國有企業剩余的土地、房產,與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房產一樣,經縣政府同意劃入縣運營中心。
第三階段:統一發證
凡劃入縣運營中心的土地、房產,沒有權屬證明的,由縣國土、房管等相關部門,根據實地測量結果分別辦理相關產權證明;有權屬證明的,相關部門收回舊證換發新證。新辦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人、房產所有權人一律為“縣城市國有資產運營中心”,在記事欄或附記欄內注明使用單位。辦理土地、房屋產權轉移手續時不改變原有用地性質、房屋用途,以便操作;待經營到某一土地、房產時,再進行規劃調整、用途變更、資產評估等工作。
第四階段:資產移交
一是劃轉的房產、土地等國有資產已辦理產權證書的,移交單位負責提供產權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資料;尚未辦理產權證書的,負責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必備資料。二是移交單位已經簽約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轉讓合同、協議等文件,一律將原件移交縣運營中心,由縣運營中心重新辦理更名或續簽手續。三是移交單位所屬經濟實體資產的,移交單位負責提供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完稅證明、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清單以及經濟實體的性質、人數、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等資料集中移交縣運營中心。四是過戶費用。劃轉的國有土地、房產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的各項手續,由縣國土局和房管部門統一向縣運營中心結算辦證工本費,其余收費全免。過戶需要的完稅證明,由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辦理。六是債務處理。行政事業單位以貸款或借款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宿舍占地)或建設的房屋建筑物(不包括已進行房改的宿舍),由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審查確定各單位的凈債務數額,屬經營性資產的,以該資產租賃或承包收益扣除稅款后返還各行政事業單位清償債務,直至還完為止;屬非經營性資產的,由資產占用單位清理掛帳,按原渠道歸還。
五、工作要求
1、嚴格紀律。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郯政發[2012]9號文件要求,支持做好國有資產移接交工作,監察、審計、財政要派人監督。對不按規定辦理權屬變更或初始登記的單位,土地、房產部門可在縣政府授權下強行變更登記。對隱瞞國有資產或突擊出租、轉讓、抵押、拍賣國有資產的,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規范管理。部分國有資產劃入縣運營中心后,資產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維修仍由原單位負責。一是房屋出租實行公開拍租。房屋出租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出租單位必須在4月10日前將原簽訂的租房合同送縣運營中心,凡即將到期的,立即組織公開招租,未到期的由縣運營中心、使用單位與承租方進行相應的合同主體變更。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各單位一律不得突擊新簽或續簽出租合同。二是房屋出售實行公開拍賣。國有資產劃轉后,確需出售的房屋,必須由房屋使用單位和國有資產運營中心共同向縣財政局申報,縣財政局審核后提出處置方案報縣政府審批,經批準按規范程序處理。三是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對未改制的國有企業,其生產經營仍由縣政府委托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有資產運營中心以出資人的身份加強企業的財務監督、約束企業的財務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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