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農機購置補貼方案

時間:2022-06-06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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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農機購置補貼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實施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作用,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提供有力的裝備支撐,根據《市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及各級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落實政策惠民生、完善體系抓服務、強化監管促發展、農機作業上水平”的總體目標,加快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以推進保護性耕作機械、玉米收獲機械、深松作業機械和花生、薯類、大蒜、大姜、胡蘿卜等經濟作物播種及收獲機械為重點,兼顧林果業、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業發展;突出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廣應用;完善補貼管理辦法,規范操作程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尊重農民購買農機自主權,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補貼政策引導效應,推動全市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實施范圍:全市各鎮、街道辦事處。

補貼資金規模:年農機購置補貼第一批資金940萬元。

三、補貼機具種類、補貼重點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7個小類182個品目的機具,具體機具補貼額依據《市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確定。

(二)補貼重點。保護性耕作機械、玉米收獲機械、深松作業機械和花生、薯類、大蒜、大姜、胡蘿卜等經濟作物播種及收獲機械。

(三)補貼標準。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一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我市近三年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確定。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

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提高到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提高到20萬元。

凡購買重點推廣的小麥免耕播種機(行數≥6)、玉米聯合收獲機、深松機和花生、薯類、大蒜、大姜、胡蘿卜等經濟作物播種及收獲機械的,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同時,實行市級財政定額累加補貼。

購買背負式玉米聯合收獲機、小麥免耕播種機及其配套拖拉機(80馬力以上拖拉機配6行以上小麥免耕播種機)優先享受補貼。

對重點扶持的發揮作用好、“三率”水平高、科技示范推廣成效突出的農機專業合作社在購買背負式玉米聯合收獲機+拖拉機或小麥免耕播種機(行數≥6)+拖拉機時,對拖拉機也實行市級財政定額累加補貼。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我市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農機專業合作社和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對補貼額1000元以下的機具可采取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市農機部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提出,由市農機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銷售價格,并不得代辦補貼手續。

五、供貨監管和資金結算

補貼對象可持《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市范圍內自主選擇經銷商,并辦理購機手續。由農機部門對供貨過程實行全程監督,辦理購機農戶、供貨商、農機部門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由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打印的《經銷企業供貨表》,并及時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供貨確認。

生產廠家憑購機農戶、供貨商、農機部門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經銷企業供貨表》和銷售發票復印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市農機局提出結算申請。最后一批結算申請應于今年11月10日前提出,以全面結算補貼資金,逾期申請的當年不予結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政府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實施方案,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工作進行監管。各鎮、街道辦事處要成立相應機構,搞好宣傳發動,積極開展各項工作。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于開展依托電子政務平臺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我市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到村。全面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每半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由農機部門以公告的形式公開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等要求落到實處。嚴格按照農業部及市農機部門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鎮、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政策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宣傳工作,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農機部門要積極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