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行政處罰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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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行政處罰實施方案

為規范統計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根據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關于印發〈市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方案〉的通知》(亳府發〔2012〕13號)精神,結合統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部門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內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一致的要求,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著力規范行政行為,切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實施主體

市、縣兩級具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三、工作任務

(一)抓緊制定和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1.堅持統一裁量標準。市、縣(區)統計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在本部門經政府法制部門依法審核并正式公布的行政執法依據基礎上,對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8類行政行為予以細化和量化,并參照省統計局制定的適用范圍相同的基準,制訂出本級相應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2.切實突出工作重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作在市、縣(區)法制部門的統一組織、指導、監督下開展,當前市、縣(區)統計部門要以規范統計行政處罰為重點,按照“自上而下、逐級推進”的原則進行。

3.認真執行共同原則。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體現公平、公正、過罰相當的原則。單表種多指標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按單起行為論處,以不真實統計數據中裁量基準最嚴重的一種作為裁量基準;多表種多指標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按多起行為分別予以裁量,合并處罰。當事人同時違反上述統計法律法規關于行政處罰規定的同一條文規定的,按單起行為論處,以其中情節最嚴重的一種作為裁量基準;分屬不同條文規定的,按多起行為論處。當事人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均應視為情節嚴重: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近兩年內多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國家或省統計局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4.嚴格控制上限罰款。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按照統計違法行為情形,制定出科學、合理、準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和適用規則。統計違法行為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將違法行為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個階次。特殊情況下,可將違法行為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階次或者特別輕微、輕微、一般、嚴重和特別嚴重五個階次。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階次,相應劃分若干個行政處罰裁量階次,每一階次均需明確具體的罰款額度。實施有幅度的罰款,一般應當適用中限以下罰款,但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等嚴重違法行為的除外。

(二)推行和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制度

1.積極推行統計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類比指導制度。市、縣(區)統計部門要積極穩妥推進案例指導制度,對按照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作出的統計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總結歸納,針對每一類違法行為歸納出同類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作為該行政執法機關以后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先例。適用典型案例類比制度,不妨礙行政執法機關在說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2.進一步完善統計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行政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要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予以說明。

3.進一步完善統計行政處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除簡易程序外,統計執法人員對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將案卷材料、調查結果和處罰建議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再報本機關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審查或集體討論決定。尤其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合法性審核終結后將案件提交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4.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統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報當地政府法制辦備案:

(1)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

(2)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因特殊情況,行政執法機關未按照本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或典型案例實施行政處罰的;

(5)減輕行政處罰的。

5.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市、縣(區)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人員,嚴格追究相應責任。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5月31日前)。市、縣(區)統計部門要按照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關于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有關規定,在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基礎上,并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制定規范行政裁量權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精心組織實施。

(二)基準制定階段(2012年6月1日--6月20日)。市、縣(區)統計部門以現行有效的統計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依據,參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項目逐一進行梳理,編制出行政處罰項目目錄,制定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交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三)審查公布階段(2012年6月21日--6月30日)。市、縣(區)統計部門要按照當地法制部門的要求將制定好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文稿(同時報送電子文稿)及配套工作制度一并報送當地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并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總結改進階段(2012年7月1日--7月10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公布施行后,市、縣(區)統計部門要及時總結工作,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完善提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市、縣(區)統計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各單位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對該項工作負總責,同時明確分管負責人,組織專門人員,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落實,確保本單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順利進行。(二)加強聯系,取得實效。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是一項新任務,市、縣(區)統計部門要積極學習借鑒外地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經驗,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與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溝通和協調,確保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取得扎實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