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03 0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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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辦秘〔2012〕3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圍
1.2000年3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我局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規范性文件;
2.2000年3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我局制定和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各類對上級文件的實施類文件;
3.事務性通知以及請示、報告、通報、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等內部文件以及項目批復、行政審批(許可)、行政處罰等對外部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屬于清理范圍。
二、清理標準
(一)應當廢止的標準
1.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代替的;
2.規范性文件內容相互抵觸、依據缺失的;
3.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特別是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施行已滿5年的,原則上予以廢止;規范性文件標注“暫行”、“試行”的,其已施行2年的,應予廢止。
(二)繼續有效的標準
1.規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滿5年,且沒有前款第1、2、3項所列情形的;
2.規范性文件施行滿5年,因工作需要,確需繼續執行且沒有前款第1、2、3項所列情形的。
(三)失效的標準
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消失的。
三、清理工作分工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進行分工。
(一)各業務部門
1.負責本部門起草、制定的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將清理意見報局辦公室進行審查。
2.負責本部門起草并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將清理意見報局辦公室進行審查。
3.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要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清理工作。
(二)局辦公室
1.負責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
2.負責對各業務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審查。
3.負責審查結果的匯總,將審查結果報分管領導審核,提請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審定,對其中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并按發文權限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四、清理步驟
此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時間從2012年5月10日開始至2012年9月30日基本結束。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清理準備階段(5月10日—6月15日)
1.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各責任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確清理工作要求,確定清理工作具體經辦人。
2.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6月15日前,由局辦公室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分業務部門列出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明確清理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目錄進行核對,重點核對有無遺漏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屬于本部門起草或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對市政府法制辦公布的我局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由局辦公室另行交起草部門清理。
(二)清理實施階段(6月16日—7月10日)
1.各責任部門提出清理初步意見。各責任部門要依據本方案確定的清理標準,逐件提出廢止、繼續執行或失效的初步意見(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執行的,提出清理意見前,責任部門應分別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提交擬廢止、繼續執行或失效文件的依據和理由(包括電子版),每件均填寫《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分表)》(見附件1)后,填寫《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總表)》(見附件2),于6月25日前報局辦公室。
2.局辦公室提出清理審核意見。局辦公室對各責任部門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于7月1日前形成《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總表)》,向局領導報告。
3.審議清理結果。由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審議確定清理結果。對其中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按照規定要求,于7月10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
(三)清理結果公布階段(7月11日—9月30日)
1.按照發文權限,分別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
2.局辦公室于9月30日前將清理結果在局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規范性文件清理是2012年全市和我局依法行政重點工作安排的重要內容,也是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分管領導要牽頭抓,業務部門要落實具體承辦
人員。清理意見要經科室業務會和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后,按規定上報審核。
(二)全面細致,保證質量。要對照規范性文件清理范圍和目錄,全面、細致地審查每一份規范性文件,對照上位法和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對建議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要寫明繼續有效的依據及理由,切實防止清理后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問題。
(三)確保進度,按期完成。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責任部門要安排專人從事清理工作,安排時間專項討論清理事項,確保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時保質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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