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政風行風指導方案
時間:2022-10-21 03: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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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組織開展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根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繼續深入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電視電話動員大會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2年全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李安澤市長關于深化政風行風建設的重要批示,結合司法行政部門實際,市司法局于6月4日制定印發了《2012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繼續深入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工作實施方案》,對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進行了具體安排部署。
《方案》首先明確了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省、市兩級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部署和打造服務型政府部門的目標要求,以關注民生、服務群眾為主線,以民主公正評議促進有效整改為手段,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以解決執法不公、與民爭利等問題為重點,以推進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為目標,切實加強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司法行政政風行風,促進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發展,更好地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我市由人口小市向經濟強市跨越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
《方案》明確市局機關與各縣(區)司法局、市公證處均為評議對象,并明確了評議內容:第一,要認真組織開展對存在突出問題的自查自糾。通過深入開展爭創“政務環境好、依法行政好、干事氛圍好、用人導向好、表率作用好”的“五好機關”實踐活動,大力推進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進一步解決執法不公、與民爭利等問題,切實推進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著力把握好“五個重點”:一是嚴格依法行政,切實轉變工作職能。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積極推行政務、事務公開,做到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辦事。二是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水平。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要切實做到誠信執業、勤勉執業、審慎執業,提供主動、優質、高效服務。三是推行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嚴格實行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提高辦事效率。四是兌現服務承諾,積極服務民生。切實查擺各項便民利民措施和服務承諾是否落實,是否存在損害、漠視群眾利益的現象,是否制定有效措施,促進民生問題解決。五是切實抓好整改落實,嚴格查處群眾投訴。要嚴格執行受理群眾投訴查處的有關規定,做到對群眾的投訴有答復,對違法違紀的人和事有查處,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有整改有落實。第二,要認真抓好2007年在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中征求群眾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要按照省廳《關于要求依照省社情民意調查中心收集反饋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整改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抓好有關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第三,要認真抓好2012年省“政風行風熱線”收集的群眾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對“政風行風熱線”節目中群眾反映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建議,各有關單位和市局各科、處、室都要認真抓好整改落實,切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方案》明確提出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要按照“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上下聯動、成果共享”的辦法組織實施,從5月中下旬開始,至11月底結束,采取動員部署,自查自糾、督促整改,積極配合群眾滿意度調查工作,認真做好交叉檢查評估迎檢工作,集中統分,公布結果、總結表彰等方法開展評議工作,并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統一思想,認識到位。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政府的決策和部署上來;切實克服厭倦、松懈情緒,進一步增強抓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昂揚向上、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扎實做好今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二是要加強領導,責任到位。要把民主評議工作作為今年重中之重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來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格實行工作責任制,真正把各項任務及相應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考核到人,努力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上下聯動,互相監督、互相促進的政風行風建設新局面。三是要強化督查,措施到位。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加大對本單位及其所屬系統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大明察暗訪工作力度,認真組織開展檢查評估工作。對于在工作中敷衍了事、推諉不辦、群眾滿意度低、本單位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整治、考核綜合排名靠后的單位,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于在工作中積極主動、認真整改、切實推進本單位政風行風建設、群眾滿意度高、考核綜合排名靠前的單位要予以通報表揚。四是要嚴肅紀律,查處到位。嚴格遵守“八個嚴禁”要求,對參與組織實施評議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從嚴查處,一究到底,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被評單位違反規定的,直接列為年度評議不合格單位,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評議員違反規定的,取消評議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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