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局行業調解工作方案
時間:2022-10-24 1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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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解決爭議、維護文廣新工作的獨特優勢,根據《市行政調解辦法》和《縣2011年行政調解方案》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和諧平安的目標,整合力量,完善機制,強化調解,切實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以促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平穩快速發展。
二、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1.辦公室。負責受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信訪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2.綜治辦。負責辦公區、家屬區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3.文化股。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經營單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以及文物保護等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4.廣播電影電視股。負責“三電”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負責非法銷售、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案件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負責有線電視安裝、維修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5.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行政執法權屬爭議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6.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全縣演出和娛樂、網吧及互聯網服務、電子游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行政糾紛調解;負責全縣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和傳遞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及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等行政糾紛調解;負責全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行政調解領導小組負責全系統行政調解的組織、指導、檢查和考核工作。
行政調解中心負責組織調解涉及多個業務部門綜合性行業矛盾糾紛的牽頭工作,收集整理有關調解工作資料;負責研究制定行政調解規章制度、行政調解行為規范,文書的統一制作,牽頭組織調解人員培訓,收集整理調解資料,并負責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相關組織和部門的銜接工作等。
三、行政調解目標
通過行政調解,及時化解爭議糾紛,維護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穩定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秩序,預防行政責任過錯,遏制侵權糾紛,化解與行政執法、秩序管理、非行政審批有關的群體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調解原則。行政調解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調解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背離國家法律、政策,無原則地調解,片面追求調解率。
2.堅持自愿調解原則。在調解工作中,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3.堅持公正公平原則。調解人員在調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關聯的,要主動回避,另擇調解人員,以保證調解的公平公正。
4.堅持積極主動原則。加強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對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解,確保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5.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哪項業務發生的行政爭議、糾紛,由該業務主管機構負責具體的調解工作。牽涉多個業務部門的,由行政調解中心牽頭組織調解工作。
五、調解范圍
(一)受理范圍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糾紛。
(二)不予受理范圍
1.當事人(被申請人)不愿接受調解的;
2.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3.已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的;
4.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申請人與申請調解事項無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的;
6.調解已無裨及程序上的法律意義的。
六、調解工作流程
(一)申請、受理
1.申請行政調解,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
③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調解范圍,具備調解條件可以進行行政調解的。
2.申請行政調解應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調解申請書;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③申請行政調解事項的所有相關材料。
3.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也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4.被申請人同意接受調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視為拒絕調解。
5.調解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
(二)調解
1.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同意調解回執后5個工作日內,口頭或書面通知調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告知調解雙方實施行政調解的時間、地點及組成人員。
2.在行政調解過程中,行政調解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2個。調解主持人由具體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受委托的調解員擔任,負責主持行政調解工作,調解員具體承擔調解準備、記錄和調解工作。
3.調解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機構應當于7日內制作調解協議書,經爭議雙方簽字確認并加蓋本局機關印章后送達。
4.在調解過程中一方或雙方要求不再調解的應終止調解;經調解兩次以上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當終止調解并告知雙方其他解決途徑。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主動啟動調解程序的應參照上述程序進行,調解時間不能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結案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
情節簡單,法律關系清晰,爭議不大的調解,可以采取口頭申請,口頭通知,及時調解的快捷方式進行,但調解人應當書面簡要記錄相關調解事項、過程、結果,并由多方簽字認可。
(三)回訪
1.已成功調解的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一個月之內對當事人進行回訪。
2.回訪方式包括:電話回訪;實地回訪;信件郵寄等其他方式回訪。
3.回訪情況包括:協議履行情況;協議履行是否發生糾紛;糾紛是否有激化的情況;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四)結案歸檔
行政調解案件形成的檔案材料應按年度歸檔,做到一案一卷。
七、行政調解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相關單位、股室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行政調解各項職責。充分認識做好職能范圍內行政糾紛調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嚴肅性。加強對《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立足崗位,站在服務群眾,穩定大局的高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
2.落實責任,積極化解。相關單位、股室負責人為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積極組織調解工作,視行政糾紛調解為已任,把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零矛盾”上交。
3.嚴肅紀律,依法辦事。行政調解工作人員要嚴守《廉政準則》,在行政調解活動中,行政調解人員要嚴格遵守行為規范,即不得拒絕接受糾紛當事人的調解請求;不得以冷漠推諉的態度對待當事人;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侮辱、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不得吃請受禮、索賄受賄,同時要嚴格按照工作程序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若出現瀆職、失職行為,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4.資料齊全,整理規范。要按照《市行政調解辦法》第二十八條要求,將行政調解案件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形成檔案材料。案卷應包括:行政調解卷宗票面、行政調解卷宗目錄、《行政調解申請書》、《行政調解登記表》、有關證據材料、《行政調解協議書》或行政調解終結材料、送達回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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