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20 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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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工作方案

為加強我鄉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障飲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我鄉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

一、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確定

已作為水源地的水源有:。

二、飲用水源地基本情況介紹

(一)飲用水源地

水源地位于鎮社區管轄范圍內,具體位置東經106度40分40.44秒,北緯32度16分18.12秒。該水源地設計取水量15萬噸/年,服務人口3200余人。水源地水質類別為Ⅲ類,無超標污染物。

(二)飲用水源地

水源位于鎮社區管轄范圍內,具體位置東經106度40分40.56秒,北緯32度15分17.64秒。該水源地設計取水量20萬噸/年,服務人口3500余人。水源地水質類別為Ⅲ類,無超標污染物。

三、劃定保護區的有關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

(四)《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六)《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七)國家環保總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綱要》

四、水源保護區劃定范圍

(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

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

一級保護區:從社區取水點起止上溯至流域分水嶺,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五、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質執行標準

(一)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基本項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Ⅱ類標準且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應滿足該標準規定的限值要求。

(二)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基本項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Ⅲ類標準并保證流入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滿足一級保護區水質標準的要求。

(三)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流入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滿足二級保護區水質標準的要求。

六、監測要求

由縣環境監測站負責滲水潭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

監測頻次按照枯、平、豐水期每年實施三次采樣監測。

監測指標:水溫、流量、pH、DO、高錳酸鹽指數、CODCr、BOD5、F-、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氨氮、糞大腸菌群、總氮、葉綠素a、透明度等

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遵守的規定

(一)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二)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有毒廢液;

3.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4.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放射性固體廢物;

5.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醫療垃圾等其他廢棄物;

6.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

接埋入地下;

7.禁止船舶向水體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8.禁止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

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9.禁止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或者危險廢物的船舶、車輛。裝載其他危險品的船舶、車輛確需駛入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應當在駛入該區域的二十四小時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配備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滲漏的設施設備,指定專人保障危險品運輸安全;

10.禁止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采等活動;

11.禁止非更新性、非撫育性砍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其他植被。

(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禁止從事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動;

3.禁止圍水造田;

4.限制使用農藥和化肥;

5.禁止修建墓地;

6.禁止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

7.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施肥養魚等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8.道路、橋梁、碼頭及其他可能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設施或者裝置,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

(四)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上述(一)、(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禁止使用農藥和化肥;

3.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

4.禁止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裝卸;

5.禁止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

6.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八、監督管理

(一)鎮人民政府牽頭,社區、社區、村委會具體負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負責與縣環保、水務等業務部門協調聯系,報送信息等工作;

(三)鎮規劃和建設辦公室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飲用水供水計劃,督促取水單位設置保護區標志牌、樁,并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對保護區的陸域的廢渣、垃圾進行清除;

(四)鎮衛生院負責一級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和自來水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

(五)社區、社區、村委會負責水源地具體保護工作,發現有破壞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報告鎮人民政府;

(六)供水站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水源保護;

(七)鎮農技站對保護區內農藥、化肥施用和禽畜糞便處理加強管理;

(八)鎮林業站負責保護區的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