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行政調解工作方案
時間:2022-11-04 02: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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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級和法制辦等單位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為發揮行政調解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現結合我局行政調解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與本機關行使職權有關的各類爭議糾紛,以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在查清事實和厘清責任的基礎上,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快速解決爭議糾紛的活動。工作目標是:通過建立完善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暢通行政調解渠道,并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機聯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提高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調解矛盾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范圍
主要包括:本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與本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
三、工作原則
1、自愿合法原則。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公正、公平地處理糾紛,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要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2、平等公正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行政爭議調解中地位平等,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有自愿、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調解應兼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矛盾糾紛。
3、積極主動原則。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增強行政調解意識,積極主動排查、調解行政爭議,積極探索化解行政爭議的措施和辦法。
4、注重效益原則。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四、工作程序
1、啟動。行政調解啟動可以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本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須征得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是復議案件的,恢復復議程序;是其他糾紛的,恢復其他處理程序。
2、受理。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本行政機關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當事人。
3、實施。受理行政調解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序,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和正確的途徑,使當事人明確有關要求,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4.簽訂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當事人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調解協議不得對各方當事人增設超過法律法規的權利和義務。
5、履行。調解協議應當加蓋調解機關印章或行政調解專用章,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書當事人各執一份,行政機關留存一份備案。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應當終結調解,依法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含裁決)。
6、回放。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應當及時組織對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結果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注意發現問題,督促調解協議的實現。
五、工作要求
1、健全機構,加強領導。為加強行政調解工作領導,縣局成立了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來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同志擔任,成員由相關站、所、股主要負責同志組成。下設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秘股,負責行政調解的指導協調、統計報告、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由張相洋負責。
2、明確責任,分級負責。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各站、所、股長為本單位行政調解員。
3、建章立制,依法調解。根據行業特點和要求,建立行政調解立案受理、調查取證、主持調解、文書送達和案卷管理等著制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依法、規范和有序推進。對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應按行政調解流程圖,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
4、加強溝通,搞好銜接。單位要積極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銜接機制,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
5、行政調解將作為年終考評的重要內容,對行政調解不到位,工作不扎實的,將督查整改,寫出落實報告,不得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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