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工作方案

時間:2022-11-23 0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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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工作方案

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推進行政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現就我鄉全面推進行政調解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鄉黨委、鄉政府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創新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形成調解工作合力,積極有效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為我鄉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范圍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由行政機關主持,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解、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

三、工作原則

(一)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二)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們平等。

(四)積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行政爭議,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的措施和辦法,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六)“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行政機關對本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糾紛負責調解。

(七)行政調解優先原則。全鄉各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等案件過程中,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調解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調解優先原則解決爭議。

四、工作任務

(一)組建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

建立鄉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二)梳理行政調解工作事項,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鄉政府對本鄉范圍內的行政調解工作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明確各行政調解工作事項的依據和范圍,細化行政調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調解文書,建立健全案件登記、立案受理、調解程序、調解規則及崗位責任、重大爭議糾紛討論、檔案管理、登記統計等工作制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范進行。

(三)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根據案情復雜和調解難易程度,行政調解工作可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簡易程序。對于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調解書,并交付當事人,同時,備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調解、結案、歸檔幾個步驟。

對行政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司法程序解決,并及時與汲事地或部門溝通,做好穩控工作。

(四)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要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力度,及早發現矛盾糾紛隱患,對屬于行政調解工作范圍的事項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程序解決矛盾糾紛。

(五)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制度。

要做好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工作,暢通工作渠道,形成調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要建立案件告知和轉送制度,對適合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在受理前告知和轉送制度,對適合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并主動轉送案件,需要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可商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或聯合調解。對于特定的矛盾糾紛,依法依規進行調解,經調解仍難達成協議的,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行政調解工作是增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要親自指導協調化解重大爭議與糾紛,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主動溝通,搞好協調。鄉政府要加強與縣綜治委、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工作機構的溝通聯系,建立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協調配合、信息溝通和效力銜接機制,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形成“三調聯動”的整體合力,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各自的工作優勢,妥善化解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