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回收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16 08: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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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6部門、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印發省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改善我區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F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工作目標
全區所有油庫、加油站、油罐車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分別達到《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二、工作內容及進度
(一)準備工作階段(2014年5月31日前)。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公安分局、區安監環保局、區交通運輸局管理部門對轄區內油氣排放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掌握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的數量、規模、位置等基礎信息,建立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管理臺賬(見附件),制定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分別報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局)、環境保護局、交通運輸局備案。
(二)治理改造階段(2015年9月30日前)。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區安監環保局、交通運輸局、質監局、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實施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督促業主單位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并完成驗收工作。
(三)督促檢查階段(2015年12月31日前)。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市環境保護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支隊等部門組成督察組,對各地油氣回收治理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情況。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區相應部門對全區成品油企業油氣回收治理情況進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氣回收治理裝置或設施,按照相關規定、程序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與施工單位組織實施;油氣回收治理工程不得發包或轉包給不具備資質、資格的單位或個人。
(二)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有計劃分批組織實施,并確保按時保質完成,避免對社會經濟發展用油造成影響。
(三)加裝油氣回收裝置(系統)后,為確保計量器具性能準確,加油機使用單位應重新申請計量檢定,經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時,確保消防、車輛安全等性能不受影響。
(四)油氣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涉及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的,業主應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未涉及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的,經相關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五)完成油氣回收治理的業主,應及時向區環保部門申請進行環保檢測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環保部門發放油氣回收治理驗收合格通知書。同時上報省、市環保部門備案。
(六)新建加油站、儲油庫以及新增的油罐車,必須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裝置或設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成立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公安分局、區安監環保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質監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油氣回收治理審批、備案、驗收等工作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及時組織驗收,確保如期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任務。
成品油主管部門職責:牽頭負責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實施及督促檢查。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負責按環保相關標準做好技術培訓及指導工作,對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督促檢查并進行達標驗收。
交通管理部門職責:負責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的實施、督促檢查驗收。
公安、質監、安監部門分別負責加裝油氣回收裝置對消防、計量、安全設施性能影響的檢測驗收。負責對油罐車加裝油氣回收裝置的監管。
(二)監督管理。
1.新建油庫、加油站未配套建設油氣回收裝置,未經環保部門驗收通過的,成品油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安監部門不予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新登記油罐車未配套加裝油氣回收裝置的,質檢部門不予發放罐體檢驗合格證,公安部門不予發放行駛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
2.已建油庫、加油站未按時完成油氣回收治理,未通過環保驗收的,成品油主管部門不予年審;安監部門不予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油罐車未按時完成油氣回收治理,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年審。
(三)宣傳保障。
區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定期公布油氣回收治理工作進度,公開環境保護政策、措施,違規排放油氣污染物企業名單,使廣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的意義、內容和進展情況,積極參與支持治理工作,監督儲油庫、加油站以及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的開展,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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