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18 03: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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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樹立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的工作理念,努力構建以村(社區)為基礎,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網絡,積極探索搭建一個集預防、發現、干預、回歸安置、持續跟蹤等為一體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服務和轉介平臺;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體系,最終達到幫助流浪乞討、失學輟學、監護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掃除侵蝕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丑惡現象,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全區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成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區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區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區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屬于階段性工作機構,試點結束后即撤銷。
三、機構設置
設立區未成年人社會保護中心,負責全區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各鄉鎮、村(社區)設立相應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站、點,并各明確一名同志負責本轄區內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
四、保護對象
(一)流浪乞討未成年人;
(二)家庭貧困、重病、監護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孤殘兒童、困難留守兒童;
(三)失學、輟學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難的未成年人。
五、保護措施
(一)救助保護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預防、及時發現、報告和響應機制。各鄉鎮要充分利用新農村建設、彝家新寨建設成果,整合資源,在村(社區)建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點,依托家庭、村(社區),開展轄區內未成年人評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數和生存現狀,按流浪乞討、失學輟學、留守流動、監護缺失、家庭暴力等情況,確定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困境類型,建立鄉鎮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檔案。在此基礎上,宣傳、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團、婦聯等部門聯合建立轄區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基礎信息數據共享平臺,開展相應的救助保護工作。建立鄉鎮未成年人隨訪和定期回訪制度,及時發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跡象,采取主動介入、積極干預的措施,預防侵害行為和外出流浪行為的發生。村(居)委會要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與網格化管理有機整合起來,組織動員轄區居民密切關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態,一旦發現有侵害行為發生或發現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處理,對未成年人采取保護措施,并根據救助需要護送其到救助保護機構、醫療機構。
2.建立家庭監護指導服務和監督機制。以“法律七進”為載體,通過在村(社區)舉辦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貫徹力度,強化家庭保護責任意識,明確家庭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發動全社會監督家長依法履行第一保護人的職責和義務。開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能力和寄養、收養家庭監護撫養能力評估工作。教育引導家庭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學教育子女的能力,確保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對問題家庭進行監督干預,任何個人或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報告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由其對當事人予以勸誡、制止,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予以告誡,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屢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協助相關當事人按照法定監護人順序完成監護權轉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由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撤銷、轉移監護權訴訟申請,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3.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會回歸機制。落實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各項救助保護工作,積極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兒童回校園”活動,對確實無法尋找到親屬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戶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無戶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對因父母服刑或失蹤、患大病、重度殘疾等其他原因無力撫養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由民政部門協調相關監護責任人或監護責任單位妥善安置。
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機制。界定救助保護對象、服務范圍,本著“適度普惠、分層次、分類型、分標準、分區域”的理念,立足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未成年人生存與發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為重點保障對象,覆蓋全體未成年人的適度普惠型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福利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因突發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陷入臨時困難、且又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按規定給予臨時生活救助,幫助他們渡過難關,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
牽頭部門:區民政局
責任部門:區委宣傳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區綜治辦、區委編辦、區發改局、區教科局、區民宗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衛計局、區審計局、區文廣新局、區城管局、區扶貧移民局、區地稅局、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各鄉鎮。
(二)教育幫扶
1.建立適齡未成年人輟學信息通報制度。所有學校要將未成年人的輟學信息及時通報其家長或監護人,由學校和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做好輟學、失學兒童的勸學、返學工作。對沾染不良習氣的未成年人,要通過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為偏差,確保健康成長。
2.建立困難家庭子女教育資助制度。對低保邊緣家庭幼兒幼教納入資助體系,對參加中高考的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子女、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給予資助。
3.落實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制度。切實保障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確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4.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愛心媽媽”制度。針對留守兒童長年處于親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監管缺失的問題,開展“愛心媽媽”活動,實行“一對一”結對教育保護和幫助扶持。
牽頭部門:區教科局。
責任部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各鄉鎮。
(三)司法保護
1.加大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棄嬰、被拐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嚴厲打擊操縱、脅迫、誘騙、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討、偷盜或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為手段的斂財,以及拐賣、猥褻、殘害、暴力懲罰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漠視、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等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及時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關證據,評估未成年人受傷害程度,為其提供及時保護、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等服務,落實國家監護責任。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學等政策。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嬰幼兒和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對救助保護機構安排在社會福利院等服務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的流浪未成年人,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
3.落實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權益制度。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實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審前社會調查、法律援助、不公開審理、附條件不訴等特殊保護制度,積極實施管護幫教和社區矯正,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意見相關規定,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實施輕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會。
4.完善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制度。在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時,應適應其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進行針對性教育矯正,在生活救助、就學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社會同等待遇,幫助其解決生活、心理及維權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促進其盡早順利回歸社會。
牽頭部門:區公安分局。
責任部門:區法院、區檢察院、區綜治辦、區教科局、區司法局、各鄉鎮。
(四)就業扶持
1.實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員就業培訓補貼制度。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條件的有勞動能力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增強就業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實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員就業援助制度。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盡快幫扶就業。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業創業優待制度。鼓勵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按規定落實創業優惠政策;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并逐步加大創業貸款幫扶力度。
牽頭部門:區人社局。
責任部門:區地稅局、團區委、區婦聯。
(五)醫療保護
1.落實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疾病定點治療制度。設立流浪乞討未成年人中的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傳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點醫院,落實流浪乞討未成年疾病患者的發現、護送、救治機制,對流浪乞討未成年病人醫療救治,實行就地就急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后結算。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或延誤救治流浪乞討未成年危重病人,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單位或公民在發現流浪乞討未成年病人時,有責任和義務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將其就近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2.健全對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相關基本醫療保險,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及時予以醫療救助,確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員病有所醫。
牽頭部門:區衛計局。
責任部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各鄉鎮。
(六)精神關愛
1.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心理咨詢服務。加大對包括留守兒童、低保家庭子女、殘障兒童、服刑在教人員子女在內的未成年人精神關愛,積極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幫助其提高認知能力,培養健康的心理環境。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設心理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室、鄉鎮衛生院開展心理咨詢服務,在中小學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開展心理解壓疏導工作,保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黨群組織和社工定期訪問制度。各級黨群組織、村(社區)和廣大志愿者、義工組織要對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開展入戶走訪和志愿服務,有針對性地對失學輟學、留守流動、監護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進行心理撫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社會化、經?;?、專業化。
牽頭部門:區教科局。
責任部門:區民政局、區衛計局、團區委、區婦聯。
五、實施步驟
(一)調查研究階段(2014年1月—2014年6月)。充分利用全區社會管理網格化系統,組織相關部門對全區未成年人的基本狀況進行摸底,建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基本信息庫;聘請專業人員對未成年人的需求狀況和法律法規、政策執行狀況進行評估,擬定具體的服務方案,提出改善建議。
(二)具體實施階段(2014年7月—2014年12月)。根據調研結果,分類實施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計劃,搭建服務轉介平臺,完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服務網絡,健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機制。提出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建議,充分發揮試點的模范作用。
(三)總結評估階段(2015年1月至檢查驗收止)。通過自評、專家評估和第三方評估方式,分別對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進行嚴格評估,查找問題和漏洞并及時修正,總結經驗上報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社會參與,形成保護合力。動員和組織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各類志愿者參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和協作程序,建立完善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體系,確保排查分類率、干預率、救助率均達到100%,形成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的合力。
(二)延伸救助,構筑服務平臺。延伸服務平臺,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料、教育輔導、心理疏導、監護指導、政策咨詢、親屬職業能力培訓、幫扶轉介等服務,通過實施異鄉關愛行動、親情守望、千里尋根、幸福家園—源頭預防、大手牽小手、流浪孩子回校園等專項活動,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現相關權利,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三)加大保障,建立長效機制。通過政策傾斜、資金扶持、項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種方式,切實保障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動員專業組織等方面的資源,鼓勵企事業單位、公益慈善組織、熱心人士提供捐助和參與社會保護服務,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四)強化督導,確保工作實效。建立科學評估機制,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總結和探索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實踐成果和規律,推廣先進經驗。嚴格監督考核,完善獎懲制度,加強對各責任部門、鄉鎮政府開展此項工作的經常性指導和跟蹤問效。建立由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主持的督查、通報、激勵獎懲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納入單位重要議事日程,狠抓貫徹落實。
(五)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宣傳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法律法規,引導公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提高道德素質,凝聚社會共識;開展進村入戶宣傳,使每家每戶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法律法規;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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