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清理整頓方案
時間:2022-08-29 04: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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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至5月,省委巡視組對我市部分縣(市)開展了專項巡視。巡視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指出我市存在領導干部投資經商辦企業、投資入股等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問題。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根據《印發<關于開展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現就清理和整頓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問題,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對象
1.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
2.全縣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基層站所黨政負責人。
二、整治內容
1.領導干部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民營學校、果園等商業或其他企業,或以領導干部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或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2.領導干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收受企業干股或變相干股分紅;
3.領導干部個人或者與他人合伙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4.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在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營利性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兼職、兼職取酬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5.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6.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親屬在領導干部所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投資入股、從事社會中介服務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日至7月20日)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對本鄉鎮、本部門(單位)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要組織清理對象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政策界限,嚴格紀律責任,提高專項整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確保清理對象動員全覆蓋。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組織清理對象認真填寫《縣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問題專項整治自查自糾登記報告表》(附件1)。其中:1、清理對象要認真如實填寫本人及親屬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從事營利性活動情況,其自查自糾登記報告表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查簽字后一式兩份上報,一份交本單位統一保管,一份交縣紀委監察局(基層站辦所黨政負責人自查自糾登記報告表交所屬鄉(鎮)紀委);2、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填寫《縣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問題專項整治自查自糾登記報告匯總表》(附件2),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7月31日前報縣紀委監察局。
(三)重點督查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
縣紀委監察局對鄉(鎮)、各部門(單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審查,并組織人員開展重點督查。重點查處未按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和頂風違紀采取各種形式繼續進行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的問題,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總結整改階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要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認真總結,針對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領導干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問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把專項整治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實。單位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各單位要指定一名班子成員和若干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專項整治工作。
二要發揮示范帶頭。要注重發揮示范表率作用,各單位主要領導要帶頭自查,主動糾正本人及相關利益人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各清理對象要如實報告,防止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三要嚴肅執紀問責。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對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填報、按要求主動糾正違規問題的,可視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理,情節輕微的,免予處理;對群眾舉報或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瞞報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對于頂風違紀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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