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辦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09-01 0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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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辦理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印發的《省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突破行動實施方案》(魯政發「2021]6號)、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市2021年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突破行動實施方案》(政發[2021]5號)和《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辦理環節營商環境的通知》(魯建建管函[2021]4號)要求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決定實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與關聯手續合并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審批流程

凡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項目,實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與關聯手續合并辦理的審批流程,建設單位申報施工許可證時同步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防空地下室)手續相關申報材料,統一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防空地下室)登記)申請表》,報審批部門審批,實現“一張表單”申請,一個窗口受理,一個程序辦理的審批模式。

二、精簡審批環節

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防空地下室)手續辦理時間納入施工許可證核發辦理時限,不再單獨計算。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防空地下室)登記)申請表》、審管聯動備忘錄和相關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辦理,頒發建筑施工許可證;對資料不全或無效的,一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自資料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審批部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及時將有關信息推送至相關監管部門,各相關監管部門應遵循依法依規、科學有效、公平公開、協同共治的監管原則,對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對建設單位承諾書內容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