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23 04: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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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減輕全縣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持續規范全縣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為依據,大力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切實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著力解決群眾普遍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校外培訓亂象問題,防止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發生,重新構建教育發展良好生態。
二、工作原則
(一)政府統籌,屬地管理。強化縣級統籌,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責任。
(二)疏堵結合,分類治理。聚焦突出問題,按照“審批準入一批、整改規范一批、關停取締一批”的方式,分類進行治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置,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
(三)部門協作,綜合監管。教科、宣傳、檢察、網信、財政、發改、民政、公安、住建、文旅、衛健、應急、市場監管、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綜合治理合力。
三、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治理,進一步夯實縣級監管主體責任,建立監管長效機制,深度凈化校外培訓市場,規范辦學行為,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著力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滿意度。
四、治理對象
本次專項治理主要針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其中:
1.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針對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學習內容進行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
2.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針對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學科、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教育、勞動與技術教育)等學科進行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
五、治理內容
(一)審批許可
1.從即日起,我縣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2.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門的辦學許可證,再到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方可開展培訓活動,對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對證照不齊全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但符合辦證條件且自主申請辦證的經營者引導其辦證辦照。
3.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展培訓。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進行全面排查,并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
4.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的培訓機構,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并妥善處置。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校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二)辦學條件
1.辦學場所。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同一辦學場所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2.安全保障。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消防、照明等安全要求,安全條件不達標的不得營業。
3.師資條件。校外培訓機構所聘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三)辦學行為
1.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2.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1點。
3.校外培訓機構要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培訓活動;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要向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我縣中小學同期進度;不得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竟賽及進行排名;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辦法。
4.校外培訓機構要落實從業者入職查詢制度,對發現性侵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一律不得聘用;要嚴肅查處在職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下講”“組織開辦校外培訓班”“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同家長搞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
5.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要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收取的培訓費要開具正規票據。
6.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四)廣告宣傳
1.要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確保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和網絡平合等不刊登、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
2.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或變相廣告。
3.要嚴肅查處各種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廣告行為。
(五)風險防控
縣教科局要指導和督促停課機構組織好退費工作,優化退費流程,保證渠道暢通,穩妥做好退費工作,妥善處理退費糾紛,要探索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轉型申報制度,允許證照齊全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轉型申辦非學科類內容,經審核通過后可繼續開展培訓。
六、實施步驟
1.工作準備(2021年9月3日-9月10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治理方案,分工清楚、責任明確、摸清底數,打好工作治理基礎。
2.集中治理(2021年9月11日-11月1日)??h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拉網式集中檢查,對違規問題分類建立合賬和整改方案,實行銷號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對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訓機構,相關部門按照其開展業務范圍,依法依規處理。從9月起,每月由縣教科局牽頭向市教育局上報整改治理情況。
3.督促檢查(2021年11月1日-11月15日)。在培訓機構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縣教科局要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各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治理情況進行督查。
4.總結經驗(2021年11月16日-11月30日)??h教科局牽頭總結梳理我縣好的經驗、做法和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做好情況上報。
5.鞏固提升(2021年12月1日-2022年5月30日)。全面深化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洽理,處理遺留問題,梳理完善長效機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相關部門、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文件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市有關校外培訓機構治理部署要求上來,為扎實做好治理工作打好基礎。
(二)精心組織實施。要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科學制定實施方案,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全力推進治理工作落地見效。要加強相關部門單位之間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協同工作機制,確保治理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雙減”工作啟動后對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帶來的影響,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強化風險研判和應急處置能力,妥善處置涉校外培訓的輿情、信訪、投訴及各類矛盾問題。對確實存在困難的,要給予關心幫助,引導其積極轉型,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三)及時梳理總結。要及時梳理總結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通過媒體平臺積極宣傳政策規定和治理工作成效。專項治理期間,由教科局牽頭,依托《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及時準確錄入校外培訓機構相關數據,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在官網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引導社會廣泛參與監督。要認真總結治理工作,形成工作總結,工作總結要包含經驗做法、發現的新問題、建立的長效機制、“黑白名單”公布情況等。工作總結于2021年11月10日前報縣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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