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講法--記#市學習社區居委會主任民調主任
時間:2022-02-11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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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2歲,是安寧市八街鎮八街社區居委會主任、民調主任,有九年民調工作經歷,1995年以來,我先后調處各類糾紛144起,防止19起民轉刑惡性事件的發生,調解結案率為100%,成功率95%以上,為八街社區的穩定發揮了一名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受到了社區群眾的真心擁戴。
八街社區居委會現有居民882戶2539人,駐社區企事業單位30個,社區占地面積659畝,為了雞毛蒜皮,張長李短之類的小事磕磕碰碰在所難免,我每天接觸的都是些難事、煩心事,瑣碎事,我深深體會到,民調工作實在是一件心力憔悴的苦差事,但我無怨無悔,憑一張“婆婆嘴”總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苦口婆心,情在言中,我實際在民調工作中總是實事求是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比較客觀公正地處理好每件民事糾紛。使各類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為社區平安默默無聞地工作。
我作為一名黨員,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著深刻的認識,我經常跟居委會的同志說,群眾有事找我們,是對我們的信任,是對黨和政府的信任,能為他們解決了困難,就是替黨解了難,分了憂,就是落實了“三個代表”的起碼要求,否則,要我們做什么。
(一)關于方某駕車損壞集鎮排水溝道預制板,綠化樹木而引起糾紛
2002年8月22日下午5:00方某駕貴州盤縣盤江鎮貴B32916載重量5噸的加長貨車,從貴州盤縣送碳給客運站,由于重車后輪倒向人行道,壓壞排水溝基近2.5米,人行道水泥路面約3平方米,損壞人行道樹木分枝,按照昆明市市政市容關于《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店主史某指揮重車上行道致使樹木損壞,溝蓋板壓壞駕駛員一意孤行開車就門市,鎮環衛綠化處作出處罰決定書,對駕駛員方某和史某各處予200元罰款,并由店主史某限次日修理好排水溝預制板,為此,三方發生爭執。
這是一起因駕車損壞集鎮公共設施引起的民事糾紛,依據《昆明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城市管理有關規定》中的第27條、38條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200元——500元,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就該糾紛來講,店主史某因單方指揮重車上人行道壓壞排水溝蓋板是有錯的,而方某作為汽車駕駛員,應知曉貨車禁止上人行道,壓壞人行道蓋板,是預見的,但為方便卸貨一意孤行上了人行道,我認真觀察了損壞的現場,指出公共設施要靠每個人愛護,你們因圖方便自己卸貨,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是錯誤的,應受到指責處罰各自200元,是給你們一個小小的懲罰,并且要及時將壓壞的溝蓋板修復原樣,經過我耐心說服教育,方某和史某聽了心悅誠服,及時交了罰金,史某在次日請人修復了溝蓋板,此事教育了周圍人群,人人聽了我的調解和法律講解知曉了綠化樹木、人行道等公共設施是受法律保護的,觸犯了它也是違法行為。
(二)因債權債務關系,一方不承擔責任而引起的糾紛如何調處
解放初期鄭某與潘某(女)結婚時鄭某的父親史某從食品店賒了一些煙酒,說婚事辦后就來結帳,而史某現在拿著當年代書人郭某(健在)寫的欠條來向鄭某和潘某夫婦要回當年鄭某父親賒帳煙酒錢不肯走,此事已隔50多年了,鄭某父親又去世多年了,70歲的鄭某夫婦否認此筆帳,為此雙方發生爭執鬧到居委會要求評理。
我們受理此糾紛后于1998年5月18日下午3點召集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立據人)郭某在辦公室進行調解,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的證人郭某所立欠條和本人進行詢問和檢驗:欠條上所立舉寫的當年煙酒名稱及數量,郭某也承認此字據是自己當年代買賣方所寫的欠條、人證、物證具全,但鄭某夫婦不承認欠條,也不付此款而爭執不休。這是一起因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子女(鄭某)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等有關內容,根據以上法律內容,鄭某應當代已故父親償還店主史某所賒的(鄭某)結婚的煙酒款,經過反復做雙方思想工作,說服啟發鄭某夫婦在你們又無其它證明所賒款已還的情況下,經按現在市場物價依據欠條清單上和數量共支付店主經濟補償100元,當著我的面當場給店主(史某)并由居委會收回欠條,并教育雙方以團結為重,互讓互利,進一步提高思想覺悟,消除雙方隔閡,雙方今后不再提起此事,經我耐心做思想工作,語重心長地給雙方講法律做工作,指明鄭某夫婦拒絕還此款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最終鄭某夫婦以壹佰元還給店主史某,經調解雙方心平氣和地走出了居委會辦公室。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因妻子不同意贍養公婆而引起離婚糾紛,如何調處
楊某和張某在昆打工認識已戀愛3年了,于95年2月結婚,結婚前,楊某、張某兩人曾與楊某父母商定,結婚后不與父母在一起生活,但要盡贍養義務,每月給付二老生活費100元,當時張某作為楊家未來的兒媳婦,也表示同意,但結婚后,張某卻不同意盡贍養公婆的義務,其理由是楊某的2個哥都已結婚,他們條件比較好,應該由他們多盡些贍養義務,而他們剛結婚,且每月只有300元錢的收入,沒有足夠的財力贍養父母,楊某雖然知道給付父母生活費后,自己與張某的生活非常困難,但為了盡兒子的義務,而堅持每月給付父母生活費。兩人為此爭吵了近半年。2003年3月張某要求離婚。我受理此糾紛后,認為這是一起妻子不同意贍養公婆使丈夫要求離婚而引起的糾紛。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夫妻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按此規定精神,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要件。此事例中的雙方當事人經自由戀愛3年后才結婚,雙方婚前感情較好,相互了解較深婚姻基礎是牢固的。婚后之所以發生離婚糾紛主要因為楊某和張某在給付楊某父母生活費的問題上存在著分岐。按照我國《憲法》第49條和《婚姻法》第15條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這種義務的承擔有幾個條件:子女盡贍養義務一般應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有困難時開始,父母的生活條件較好,子女較困難的,子女可不給付贍養費。因此子女在結婚后,因生活困難等原因,贍養父母有困難時,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本事例中的楊張夫妻結婚不久,生活獨立能力差,兩人每月的經濟收入只有300元左右,如果每月給付父母生活費100元,勢必會使楊、張兩人生活發生困難。楊某的2個哥哥經濟條件較好,由他們多盡些贍養義務,是可以的。因此,張某的要求有其合理的一面,這就是說,楊、張兩人發生分岐并不是不可以解決的,兩人和好可能的程度很大,從楊、張兩人的婚姻基礎,發生糾紛的真實原因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考慮,應調解兩人和好,以不離婚為宜,以上講法說理及與兩個哥哥做思想工作,最終楊家三個兒子共同來承擔二老生活費,并且在居委會簽訂“養老協議書”,協議規定:由經濟條件好的楊某兩個哥哥每月付給二老生活費各100元,而楊某每月給付30元,二老生病住院醫療費由三個兒子共同負擔。二老生活費合計230元,每年一次性付給二老。經調解,楊某和張某關系和好如初,二老生活有了保障,我認為老年人養老主要靠子女,但是保障是法律,只要認真貫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加大宣傳力度,使人人皆知對老人在贍養、生活、配偶、醫療等方面得到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才有保障可言。
我對以上三個事例說法講理中,注重調查研究,傾聽群眾意見,認真檢驗有關材料,盡量使調解工作科學化、法律化。并尊重事實,走群眾路線,各項調解工作符合社會公德對群眾異議大的糾紛及時向鎮司法所等有關部門求援并協同他們一同做好社區各種疑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