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難的原因分析及對策探討
時間:2022-07-11 0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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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綦江法院裁判文書生效的案件為*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為*件,原舊存案件為*件,已結*件,未結25件,執行標的為*萬元,兌現標的為*萬元,兌現率為*7%,執行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然而,縱觀我院的執行現狀,執行難的問題仍然存在,如協助執行單位以各種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利用各種手段規避法律,拖、逃、賴帳,以及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無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依據,無法操作等。
一、從執行工作的實踐情況來看,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行立法不完善。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立法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形成一套嚴密科學的執行法律體系。執行方面的法律依據是民訴法的有限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人們期盼已久的“強制執行法”,雖經多次修改討論,但至今未能定稿通過,千呼萬喚不出來。*年*月*日起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當前執行工作作了統一的極具操作性的規定,但是,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執行立法的問題?!?a href="http://www.trq119.com/article/xzgaoshou/jiaoliu/200807/119404.html" target="_blank">執行難”或者“執行亂”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執行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繼而無招可使的反映。
(二)協助執行單位以各種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助執行義務,造成執行難。這種行為多因一果,有的是管理上存在問題,有的為儲戶保密,有的怕工作麻煩等,但都造成在協助執行的過程中,有關協助單位未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導致執行難。如在房管局查詢過程中,無論有無查詢結果,經辦人員有時互相推諉,不按規定填寫書面查詢結果;由于房管局的檔案過于混亂,有的案件查詢時間過長,未及時回復;在查詢案件時,讓執行承辦人自己翻閱、查詢,檔案室的人員不主動查詢,且叫承辦人自己填寫結果或填寫“經執行人員查詢,結果為……”,給執行工作帶來不便。有時到中行、農行查詢,中行、農行除了要求承辦人出示工作證與執行公務證外,還要求出示身份證,這種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郵政部門在查詢時只能在縣內查詢,在鄉鎮無法查詢,為此給執行工作帶來不便。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問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型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給執行工作增加了新的難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離開戶口所在地外出打工的人員增多,這些人中相當一部分無固定收入,無確定的住址又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在訴訟階段可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等手段來解決訴爭標的,在執行階段連被執行人都找不到,造成執行執行難度加大。
(四)在新形勢下,有的企業不適應形勢的發展,經濟效益不好,因涉及地方穩定,工人就業、稅收等等因素又無法關、停、并、轉,但欠債又無法償還,若強制執行企業只能倒閉,若不強制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難以保障,這也是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又一的原因。如某銀行申請執行某廠借款糾紛一案,該廠用機器設備和廠房設定抵押貸款經判決后逾期未償還。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經多次協商未果,若評估拍賣抵押財產還帳,工廠就只能倒閉,工人失業,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不拍賣財產工廠又無法償還借款本息,無法強制執行。
(五)有少數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沒有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民法院也未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造成被執行人提前轉移了財產,執行過程中無財產可供執行,形成執行難。
(六)部分被執行人規避法院的執行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原因。在當前的執行實踐中,那些被執行人為規避法院執行,逃避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要表現在想方設法轉移財產,或公款私存、公車私掛,或多開戶頭、隱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財產證明等,制造無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騙法院,最終達到規避執行的目的。如韓某申請執行某運輸公司借款一案,公司租用房屋辦公,收取費用通過法定代表人個人設立的多個私人帳轉帳,公司帳上并無可供執行的銀存款,造成案件執行困難。
(七)執行中申請人不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人為的造成執行難。有的申請人明知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卻仍然到處上訪,指責執行人員收受好處、偏袒債務人,或者到法院吵鬧,干擾法院辦案。讓執行人員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層層匯報和回復有關單位,執行人員常常被幾起明知無法執行的案件牽扯了所有的精力,無法及時幫助其他申請人實現債權。如李某申請執行茍某賠償一案,被執行人已被判處死刑,家中房屋破爛不堪,無執行價值,但申請執行人到處反映執行人員久拖不執,有違法行為,并到市婦聯、信訪辦、市教委等單位反映,最后由市三級法院、信訪辦等聯合接訪,做了大量工作才息訪,但執行人員確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國家也花費了大量物力財力,影響了其他案件的執行,人為的造成執行難。
(八)執行干警素質參差不齊,有的業務能力不強,執行藝術不高,不能處理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有的責任心和事業心不夠強,宗旨意識不強,對執行工作有畏難情緒、厭戰情緒,造成案件久拖不執,久執未果,這也是當前執行難的原因之一。
二、解決執行難的對策探討
“執行難”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難點,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執行難的原因分析說明執行難不是人民法院一個部門的事情,而且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解決“執行難”問題是當前社會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涉及到立法、司法體制改革、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等諸多方面,同時也有賴于普法宣傳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要采取綜合治理的方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們要認真剖析“執行難”形成的原因,并積極籌劃、設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有效地為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進一步完善執行立法,推進執行體制改革。針對長期困擾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難”狀況,呼吁國家盡快完善執行立法,改革執行體制。將執行從現有的訴訟程序立法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執行立法。通過獨立立法,為執行活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規范,滿足執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建立獨立的執行機構體制,垂直于上級法院領導,減少地方干預。
(二)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有關部門配合的方針,對在重大、疑難、有可能激化矛盾的執行案件,主動向黨委、人大匯報,讓黨委、人大領導了解執行的法律規范,重視、理解、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幫助排除執行中的障礙和解決執行中的難題。中央關于解決執行難的文件專門對執行工作作出指導,明確指出黨委、人大要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解決法院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為法院的執行工作撐腰,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法院要重視爭取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門的配合,特別是要加強與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和相關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堅決抵制非法干擾,化解各種不利執行的因素。
(三)利用輿論監督,爭取社會支持。要重視發揮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將強制執行情況列入社會新聞監督。執行問題所牽涉的問題是方方面面的,非常復雜,只有實現公開監督,依靠社會公眾的輿論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網、關系網,不斷激發執行人員的良心與正義,遵循良好的職業道德,真正實現司法的效率與公正公平。人民法院通過對典型執行案件的宣傳,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人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達到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真正實現社會執法環境的根本好轉。
(四)提高干警業務素質,加強執行干警的職業道德教育。依據執行機構的的設置和其職責要求,執行干警面臨的工作任務相當繁重。由于執行工作的特殊性,執行人員不但要熟悉法律,熟悉相關政策,還要懂得執行藝術,智勇雙全,具備審判與偵察的雙重能力。對不適合執行工作的干警予以換崗,選拔一批政治素質高、業務精的干警充實執行力量。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目標考核制度,加強對執行干警的培訓教育,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廉潔奉公、嚴肅執法的執行隊伍,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
(五)加大執行力度,對暴力抗法,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依法嚴懲,對有財產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依法強制執行,樹立強制執行權威,維護法律尊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執行難”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如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之一。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這些規定都十分有利案件的執行,我們要用活用夠法律措施,依法最大限度的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六)全社會建立起誠信網絡,積極推進懸賞執行制度和司法審計調查制度的實施。要解決執行難問題,首先要從建立社會誠信體系入手,一個人從出生的那一刻起確定一個號碼,且終生不變,不論是學習、工作、開辦公司、企業入股、買房等一切社會活動,均用該號碼進行相關登記,該人一旦出現不誠信、逃避執行的情況,就會依靠全社會的力量,讓其付出沉重的代價,促使全社會逐漸形成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從而更好地解決執行難。懸賞執行和司法審計調查制度是比較新穎的執行方法,也是當前比較適用的方法之一。找不到被執行人或執行財產難找,法院在執行措施窮盡之后,可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協約,在一定時間內,實行“懸賞執行”,這會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親屬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也將對被執行人的今后生產及生活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有利于扭轉執行難的被動局面。司法審計調查制度針對有能力履行而又拒不履行,千方百計拖逃債務的法人單位依法進行司法審計調查,對該單位每月的收入及支出進行審計,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進行處罰,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緩解執行難。
總之,執行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當事人訴訟獲取權益保護的最后環節,執行工作的好與壞,關系著人民法院的形象,關系著司法權威,關系著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如何解決“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是人民法院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執行立法將得以建立和完善,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執行工作,執行干警排除萬難,秉公執法,提高執行藝術,開展執行工作的全新局面。